【内容摘要】人民法院是坚持法律性和人民性相统一的载体。法律性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依法办案,坚持法律的公平正义性;而人民性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主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文以能动司法理念是视角,并结合文惠新法官的具体实践,进一步论述文惠新法官工作方法的法理价值,以推动文惠新法官工作方法的深入学习。
【关键词】能动司法;文惠新工作方法;法理价值;
一、序言
进一步牢固树立为民司法价值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并将其真正落实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是摆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面前的重大任务和课题。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文惠新法官,扎根基层人民法庭二十年,情系百姓,无私奉献,模范地履行人民法官的职责。多年来,文惠新法官化解的民间纠纷在500件以上。2006年,文惠新个人结案87件,调解率为91%;2007年个人结案128件,其中调解结案127件,调解率99.2%;所审结的案件自动履行率达80%以上,自动履行标的超过100万元;2005年、2006年、2007年连续三年无一上诉案件,当事人服判率100%[1]。其所办理的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引发上访。文惠新法官在长期的基层司法实践中,十分注重调解艺术,摸索出针对性较强、成功率较高的“调解五法”,即:换位思考促调解、因案制宜巧调解、释法析理明调解、消除“症结”精调解。“调解五法”是文惠新工作方法的具体体现,其充分体现了为民司法价值观和能动司法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文惠新工作法的研究、学习和实践,深刻分析新形势下为民司法价值观的丰富内涵、基本要求和实现途径,从而为能动司法、和谐司法、人民司法奠定坚实的基础,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更好地传承法院的优良传统。
二、文惠新工作方法中的法理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国的能动司法有三个特征:一是能动司法是服务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二是能动司法是主动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能动司法是高效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2]。近年来,文惠新法官在基层审判工作中,始终能动地坚持为民司法,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实现了三个统一:一是在司法目的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在司法方式上,实现法律性和人民性的有机统一;三是在司法形式上,实现制定法和民间法的有机统一。这三个统一构成了文惠新工作法的法理价值的内容。
(一)文惠新工作方法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的永恒主题。如果说审判是一种艺术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的艺术[3]。而文惠新法官便是操作这一门艺术的佼佼者。文惠新法官常说:“其实法律不是抽象冰冷的条文,只要在每个案件中,运用技巧和适当的方法,做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用心去调解,换位为双方当事人思考,真心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就能真正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疙瘩,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多年的基层司法审判工作中,文惠新法官始终坚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悉心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解释法律,对人民群众进行劝导,使群众理解法律,明晰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纷争,从而消除人民群众内部之间的隔阂,维系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例如:2007年5月,玉州区自行车总厂235名职工要求企业改制后给予补偿,由于对劳动仲裁的判罚结果不服,职工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诉讼人数众多,又是企业改制后引发的纠纷,按照规定属于法院暂不受理的案件范围。文惠新说,企业改制,工人生活没了着落。他们需要一个倾诉的地方,如果都不管,当事人失去希望,破罐子破摔,什么事都干得出来。接手案子后,她发现事情比想象的还棘手。为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文惠新给职工们做了30多次思想工作。两本笔录上记着每个职工的诉求。一名姓陈的职工说:“文法官是真来解决问题的,我们都把她当自己人。”带着职工们的希望,她跑遍了玉州区委、区政府的各个相关单位。在她的努力下,玉州区政府成立了专门解决这个企业改制问题的调查小组。一年后,政府为职工解决了基本生活保障问题,235名职工息访息诉[4]。
我国司法是人民的司法。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更应注重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可能的实现二者的平衡。正如王胜俊院长所指出的“一个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矛盾是否得到化解,纠纷是否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社会公正是否认同。”[5]这对于人民法官而言,就是要自觉地在创新司法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和谐司法、人民司法。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在遵循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尽量地考虑社情民意;在事实认定上,严格地遵守程序规则,以程序上的公正来确保实体的公正;在适用法律上,法官除了要体现法律对人和对事的平等性外,还要吃透立法的本意和目的,顺应立法精神,灵活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以填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而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在对各种合法的选择进行取舍时,法官一定要反复推敲和掂量,看看这些选项中哪一种是最佳的,哪一种最能体现情、理、法三者的完美结合。总之,要尽量地使裁判结果既能体现公平正义,又能饱含法官对社会和民众的深刻理解与同情,要做到人民群众满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这一方面,文惠新法官身体力行,用心诠释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无缝对接。
(二)文惠新工作方法是坚持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6]。在笔者看来,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求人民法院重在实践、贵在落实,要在狠抓依法办案、加强干警队伍建设、完善司法审判工作体制机制等各项具体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性的要求,使实现人民性的过程成为确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和人民法院队伍素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的过程,也就是将人民性贯穿于整个人民法院的工作之中。而坚持法律性,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办理案件过程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起社会纠纷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文惠新法官在几十年的基层办案工作中,其自己的行动刻画出人民法院工作的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特点。二十年来,文惠新法官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坚持严格司法、高效司法、文明司法、能动司法和廉洁司法。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中,她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严格公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并不断提高司法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此同时,她时刻紧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确保司法公正。
在文惠新法官看来,群众的案子始终没有小案。只有运用让群众信服的方法审结案件,才能真正彻底化解矛盾,真正实效案结事了,努力达到通过审结一件案件,温暖一方民心;审结一个案件,维护一方稳定;审结一个案件,促进一方和谐。因此,“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始终是文惠新法官工作法的指导思想。她在几十年的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在情、理、法之间寻求最佳的契合点,努力用自己的一片真心诚意和一丝温暖情怀去努力化解发生在家长里短、左邻右舍等各种矛盾纠纷。对于离婚、赡养、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她更是注重从家庭伦理、血脉亲情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真情感化,使当事人对法官的意见形成情感认同,从而顺利化解纠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天地人和、群众满意。例如:钟某与陈某是多年的老邻居,一直以来双方相处融洽。2006年陈某拆除老房子重建,两家的房子有一面共用墙,但陈某未事先与钟某商量就拆房,钟某赌气阻止陈某建房,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并引起打架,经居委会多次调解不成,一方诉至法院。双方刚到法院时,情绪很激动,一见面就吵架,为了稳定双方情绪,文惠新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调解,分别做当事人工作,并设法邀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帮忙做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有“台阶”可下。此案经庭前、庭中、庭后多种方法结合最终调解结案。结案后,文法官回访双方当事人时,他们一再说:“是法官化解了我们的积怨,让我们又像从前一样成为好邻居。”[7]
(三)文惠新工作方法是遵循制定法和民间法的有机统一
在笔者看来,文惠新工作法在几十年的基层司法实践中证明,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可以协调融合的可行性。我们知道,制定法具有不确定性、滞后性、模糊性等缺陷。面对新时期新形势新变化下的的各种诉求,制定法更是抓襟见肘,显得十分无力。民间法之于制定法具有实用价值、转换价值以及补充价值。制定法之于民间法具有规范价值、普适价值以及权威价值。在乡村社会,国家实证主义的观念有时候无法解决问题,制定法必须通过民间法获得其生存的空间并汲取充分的营养。[8]因此,适当、巧妙地运用民间法尤为必要,有利于解决社会的各种矛盾。文惠新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善于运用当地群众公认的习惯和善良风俗对案件进行调解,善于用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情理加以规范,善于用人民群众愿意接受的办法解决纠纷,以填补制定法所不能驾驭的领域和漏洞。当地的情理风俗凝结着社会大众公认的价值判断标准,相比较与制定法的正义,这才是最大的正义。情理风俗习惯体现着整个社会成员的普遍性、自律性和行为规范,虽然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但是作为制定法性质极强的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对民间法高度重视,充分注重情理风俗习惯在司法中的运用,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一般道德准则、是非标准和法律认知对案件审理的影响,使得案件的裁判结果更符合社会主流的价值取向,从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满意、社会和谐稳定。应该说文惠新法官灵活地在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进行平衡和妥协,巧妙地或者说智慧地将二者掺杂、揉和在一起,将乡土社会的民间法纳入到法定程序中运行,进一步使民间法获得了制定法框架内的认可和维护。与此同时,通过文惠新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智慧地处理民间法与制定法的冲突,协调彼此之间的对立面,赋予了制定法以某种程度具体的乡土气息的人文关怀,使制定法变得更加柔和与温暖,使得制定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真正回应了人民群众的需求,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的为民司法,进而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
三、结语
“她的工作,体现了深厚的群众感情,表现了高度的责任意识,实践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她不愧为人民法官的光荣称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对文惠新予以高度评价,并号召全国法官向她学习。文惠新法官坚持能动司法,切实做好司法领域的群众工作,努力维护实质正义,切实加强调解工作,主动将善良风俗习惯引入法律,全面体现了当代能动司法的时代价值,彰显了能动司法的人民性、主动性、服务性、和谐性和传承性。笔者认为,文惠新工作法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不仅仅只是一种司法方式,也不仅仅只是一种操作技术。能动司法只是反映文惠新工作法精髓的一个侧面,文惠新法官作为基层法官坚持能动司法的典型代表,用一个个成功案例为能动司法作出了精彩的注解。我们学习文惠新工作法并不是要求法官都要到田间地头去办案,都要一味地进行调解,而是学习她的工作方法、学习她的高尚人格、学习她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将文惠新工作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符合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司法规律,将更加有利于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促进现代法治理念与传统社会文化的融合,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科学发展。我们学习文惠新工作法,不仅在于学习具体工作方法和措施,更重要的在于正确把握文惠新工作法的实质和内涵,学习文惠新工作法蕴含的司法理念,即我们每一个法官必须始终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参考文献】
[1]宋勇:“调解五法”定纷止争让万家平安 ——记全国优秀法官、调解能手文惠新[N],载于《法治快报》2009年2月12日。
[2]王胜俊:“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2009年8月28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3]江必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N],载于《人民日报》2006年5月10日 第14版。
[4]杨越、周丹丹:"以和为贵"调解优先——记玉林市玉州区法院文惠新[DB/OL],载于新华网广西频道,2011年8月25日访问)。
[5]王胜俊:司法应当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 ——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强调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DB/OL],载于中国法院网,2011年8月25日访问。
[6]李玉梅:王胜俊: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答记者问[N],载于《学习时报》2009年9月15日。
[7]宋勇:“调解五法”定纷止争让万家平安 ——记全国优秀法官、调解能手文惠新[N],载于《法治快报》2009年2月12日。
[8]《当代法官》编辑部:《国家法与民间法夹缝间的基层法官——兼论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DB/OL],载于《当代法官》法律博客,2011年8月29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