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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有三种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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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日东 许家华  发布时间:2011-09-28 10:51:44 打印 字号: | |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审时度势,根据我国的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社会矛盾的发生规律而作出的正确决策。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人民法院要始终牢记国家使命、依法履行职责,要按照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以努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清除社会纠纷矛盾的根源为突破口,进一步依法协调社会关系、重塑和建构社会秩序意识、培养社会法治观念、加强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权益,努力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有新作为。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有三种情怀:

    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有大局情怀。社会管理创新要着眼于服务大局。因此,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饱含大局情怀,时刻为大局着想,及时了解并掌握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善于围绕服务大局筹划部署工作,自觉地、积极地把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融入大局中进行谋划和部署,结合实际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人民法院工作。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是人民法院饱含大局情怀的最主要表现,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人民法院要在诉前调解、司法审判、案件执行、判后答疑等各个环节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整体效能。人民法院只有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才能服务好大局,才能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出力。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社会管理创新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因此,人民法院既不能抛弃其法定的职能而专门关注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在严格履行职责的同时,立足大局,服务大局,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二是要正确处理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统筹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筹考虑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既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地参与社会管理,也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有损法治原则的做法。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有民生情怀。改善民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有民生情怀,把司法成果用于发展民生、改善民生、谋利民生,通过司法服务于民生而进一步推动社会管理,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社会管理创新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所谓社会管理创新,归根结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而这又牵涉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贯彻落实好“人民司法为人民”的题活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人民法院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民法院在创新社会管理中,要深刻理解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互动关系,努力践行能动司法为人民。人民法院一是要完善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积极创新运用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来解决社会的矛盾纠纷,努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消除社会的不稳定隐患;二是要完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托审判工作,积极同公安、司法、检察、社区等部门建立沟通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三是要建立民意沟通表达诉求机制。通过开通法院微博、法院QQ、法院网站留言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扩大人民群众同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渠道,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创新的需求,及时发现社会管理创新中存在的漏洞,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地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

    三、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有法治情怀。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加强法治建设。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和法治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作为审判机关,严格司法、公正办案是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最重要的职责,是人民法院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因此,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首要的就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推进平安社区、平安市县的构建,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规范调解工作,提高调解质量,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依法审理食品安全、危险驾驶、职务犯罪、新类型经济纠纷等社会各界十分关心关注的案件,认真清理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加强涉诉信访源头治理,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诉前调解、庭中审判、庭后执行、判后答疑、法律宣传等各项工作中,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与此同时,要积极加大的对人民法院队伍的培养和锻炼力度,塑造和增强队伍的法治情怀,培养队伍的法治思维,为参与新一轮的社会管理创新献力。
来源:百色市右江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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