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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奉公 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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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陆鹏  发布时间:2011-10-08 11:14:59 打印 字号: | |
  在古今中外,法官都是公平、公正的象征,是秉公执法、公正不阿的代言人。法官扮演的角色是社会公断人,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对犯罪分子而言,法官有剥夺他生命的权力,对一个家庭而言,有解除其家庭关系的权力,对一个企业来说,有取消其主体资格和让其破产的权力,如此等等。因此,公正的裁判就显得异常重要。

    在当前各种矛盾纠纷不断涌入法院、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要求日俱增的情况下,作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主体、手握审判权力的人民法官自然成为了众人瞩目的焦点。也正是因为公众的普遍关注,人民法院在要求每一位法官谨言慎行的同时,更应该从监督的角度出发,在审判执行中注重合理有效的监督,确保人民法院的公开公正,从而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进广大干警的廉洁执法。

    一、注重廉洁理念的科学引导,内化于心。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人民法院干警廉洁执法的实现,离不开为民服务思想的引领,也有赖于干警自身对廉洁思想的积极遵循。可以说,廉洁思想无论是对法院干警个人,还是对法院集体都能产生巨大的辐射效应。人民法院应以廉洁服务为导向,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宗旨,将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理念放在首位,始终致力于将其转化为干警廉洁执法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时刻加强对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借助反面警示和典型引领等有针对性的教育方式,在干警心中树立坚定的为民服务思想,将廉洁思想内化于心,深入到广大干警们内心深处,起到促廉、固廉的效果。

    二、加强监督机制的制度建设,固化于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民法院的监督机制是约束法官行为的规范性守则,是法院干警廉洁执法的重要保证。在老百姓的眼中,无论是过去,现在,抑或是将来,人民法院如果想获得大家的充分信任、人民法院裁判公信力若想得到充分尊重,那么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每个案件都必须经得起监督、经得起检验。故而,人民法院的监督机制建设只能不断加强和完善,决不能有丝毫削弱。不管是审判、执行,还是其他司法服务,都必须纳入到法院监督机制的管理范畴中去,将监督落实到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工作的全过程,借助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实现全面的监督效应,消除制度监督死角,为人民法院清正廉洁执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实现监督机制的约束效果,要外化于行。

    “行动是最响亮的语言,成效则是检验行为的标尺。”虽有监督机制,但如果不落实,监督就是一句空话。人民法院必须重点强调监督所取得实际效果,依托监督反馈到具体司法服务中去,从而更好地推进司法服务,提升服务质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各级法院一方面要积极走出去,及时知晓群众的疾苦、了解群众的诉求、满足群众的愿望,另一方面要采取请进来的工作方法,将人民群众主动请进法院,让群众给法院工作挑刺,听取意见和建议,从群众口中了解法院监督工作的薄弱之处,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同时,要强化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赋予其更大的监督权限,在落实监督机制的约束作用上大做文章,切实发挥出监督的科学效应。

    “公生明、廉生威”,这是自古以来就被实践所证明的真理,法院干警必须时刻秉承廉洁奉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始终保持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的作风。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中推动司法一路前行。
来源:灵川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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