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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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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倩倩  发布时间:2011-10-08 16:21:25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

    人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主要担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安检、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警察在执行上述各项警务保障任务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突发事件发生,并且有相对应的处置制度和方法,但在一些特殊的突发公共事件中,例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故灾难等灾害中的突发事件,并没有详细的相关处置方法,本文拟司法警察在执行各项任务时应如何对各种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院 司法警察 灾害 突发事件

    以下正文:

    一、明确认各种灾害、及突发事件的概念和特点。

    (一)灾害的的概念灾害是对能够给人类和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事物总称。灾害不表示程度,通常指局部,可以扩张和发展,演变成灾难。例如蝗虫虫害的现象在生物界广泛存在,当蝗虫大量繁殖、大面积传播并毁损农作物造成饥荒的时候,即成为蝗灾;传染病的大面积传播和流行、计算机病毒的大面积传播即可酿成灾难。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三)民法院的突发事件。法院突发事件是指在人民法院突然发生的,有一定影响力和破坏力的事件。按照是否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引发突发事件,可以将法院突发事件分为:人为性突发事件和非人为性突发事件两类:

    (1)人为性突发事件。人为性突发事件是指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引发的事件。人为性突发事件之当事人有明确的行为目标,诸如在司法警察执勤活动中,人犯利用法警的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自杀、自残、行凶、脱逃;在司法警察执法过程中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人以挑衅性语言蛊惑人群,或以过激的言行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闹事,以此来发泄心中的不满,从而达到私利的目的 。

    (2)非人为性突发事件。 非人为性突发事件一般指审判、执行活动中,由于客观原因而出现的有影响力和破坏力的事件,比如押解途中的交通堵塞、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当事人突然疾病等。

    (四)突发事件的危害性。 每一起突发事件由于均是事先没有通知,预兆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因此它在具体事件、实际规模、具体态势和影响的深度方面往往难以预测。正是这种不确定性给司法警察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带来了很大困难。 无论何种性质和规模的突发事件,都会不同程度地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或给国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带来一定的危害。也许有人会问:非人为性突发事件既然不是由行为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为什么仍然会具有危害性呢?其实虽然引发突发事件的起因不同,但是任何一种突发事件的发生,人民法院都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处置突发事件,处置手段的运用,意味着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被干扰,甚至会造成人财物的流失,虽然这些后果不一定同时出现,但由突发事件所带来的危害性是勿庸置疑的。

    二、掌握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原则。预防工作是有效防灾减灾的一个重要途径,积极预防就可以大幅度降低灾害等突发事件带来的伤害和损失。为此,本着积极防范和防范在先对于社会安全问题,预防的基本原理人类很早就认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对工作实现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预防为主的原则。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的设置本身就对各类突发事件起着防范作用,结合司法警察日常警务保障的实际工中,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其预防的作用远远大于善后处置。

    (二)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原则。法院司法警察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培养处理突发事件的良好心理状态,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切实履行好法警在保障法院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各项职责。主要有:

    (1)通过宣传,加强学习,开展防御自然灾害宣传教育。让干警了解和具备一定的应对自然灾害的自防自救、互助互救的常识和能力,提高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意思,达到预防的目的。

    (2)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防患末然。要明确处置的目的、任务和要求,处置的原则和方法,要使每一名司法警察预先知道遭遇突发事件时,自己应处的岗位、应承的任务和应负的责任。

    (3)加强单位各项建筑和输水管道的检修维护。制定年度维修计划,保证维修费用投入,注意观察、维护建筑结构和管道设施,保持和增强法院建筑与设施的抗灾力,避免火灾、水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4)及时上报情况,迅速启动联动协调机制。司法警察大队接到处置任务后,要迅速召集队伍布置任务,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现场指挥要视事态级别,现场变化程度,适时调配力量,形成协同作战的工作合力。司法警察大队应对现场实施警戒,并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地域等特点,对警力科学编组,确保事件的顺利处置。

    (三)保安全原则。司法警察在执行各项警务保障任务过程中,无论是担任押解、值庭、安检,还是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时。首先要以保障刑事被告人、及参与审判工作人员的安全为基点,保障审判工作和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安全人身伤害。一旦出现人员受到伤害的情况,首先集中对伤亡人员的救助措施,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情况的发生,使事件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四)依法处置原则。司法警察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令以及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条令、条令和有关规定办事。依法原则是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前提,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掌握。其包括含义:

    (1)要坚持依职责行事,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属于法警职责范围的事,司法警察应义不容辞迅速出警,全力处置。

    (2)严格依照法定职权行事,就是警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警察的职权采取措施。

    三、准确把握处置突发事件程序及时机

    (一)要展示警容警威。司法警察应当表现出自己的实力,迫使人群不敢藐视法律的尊严,不敢以身试法;在对抗已经形成时,要想方设法集中集力,有效防止事态扩大,在院属各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密切协同下争取以突击行动解决问题。

    (二)落实预案措施。当遇到灾害等突发事件时,法警应当按照预案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职,各就各位,落实措施,适当处置。要限制人群流向。要通过阻挡、疏导,使集中点汇集的人群散去。

    (三)要驱散人群。对严重危及司法秩序、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不听劝告的密集人员,要根据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实施强行驱散。

    (四)严格控制。去控制,警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应当考虑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安全,同时注意自身安全,综合分析形势,组织突围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五)做好善后处置事宜。任何突发事件发生后,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消极后果。因此在处置突发事件后,必须尽快找准引发事件的根源,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及时、妥善的解决事件发生的问题。最大限度的防止事件的蔓延,降低事件给法院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执行主要任务中处置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方法

    司法警察对各类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当根据处置对象和事件发展形态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的措施加以应对。其主要处置方法,即针对突发事件不同情况和不同对象,采取疏导与武力威慑结合的策略方法处置。以下拟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工作中处置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公共突发事件为主)的处置方法:

    (一)执行押解工作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

    (1)是押解途中交通堵塞时,应及时与交通警察联系或由开道的司法警察尽快疏通道路,确认道路不能通行的,应绕道前往,没有其它路线可绕行的,应及时设置警戒。

    (2)是押解途中因故停留遇有群众围观时,应劝说围观群众远离,并设置警戒线;遇有家属或其他人哄闹的,应向其讲清干扰执行公务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时制止哄闹行为;遇有家属或其他人谩骂、威胁押解人员的,应对其首要分子实施警告,及时制止。制止不听时,可以对首要分子使用警械或采取强制措施;事态扩大,无法控制,对押解人员使用暴力、抢夺枪支和武装劫持罪犯的,可以依照《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使用武器。

    (3)是押解途中发生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押解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继续行进有危险的,应及时报告并寻找安全可靠的地点暂时停留,对被押解人要严加看管。

    (二)协助审判工作中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

    (1)当审判场所发生火警时.首先控制好报告人,由值班法警(或先行发现火警的干警)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切断火灾现场电源,撤离易燃易爆物品,启用灭火器材。法警大队领导应迅速组织人员负责指挥、帮助楼内人员撤出大楼,并有效地控制和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现场,防止被人趁火打劫。指挥消防车辆进入现场,介绍火场、水源情况;查明火灾原因,负责向院处置突发事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听从处置突发事件行动领导小组的指令,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2)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传染被告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被告人,司法警察要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工作预案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得当,必要时可以通过隔离审讯及远程视频审讯,做大减少造成传染范围扩大。

    (3)哄闹、冲击法庭事件发生时,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对闹事者提出警告并予以制止,告知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对经警告、制止无效继续哄闹、冲击法庭的,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局面避免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汇报寻求警力支援,必要时可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

    (4)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司法警察第一时间可通过110、119、120、122等各类应急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及时报告;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利用所掌握的应急知识积极展开自救互救,及时避险处险;参与并协助政府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事件的应急处置。

    (5)遇到重大公共事件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时,司法警察应当立即汇报领导,协助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处置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存在问题

    (一)主观原因

    (1)认识不到位,加强学习。一些法院只注重司法警察在押解、值庭、看管、安检等工作的学习,没有对类似火场逃生自救能力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及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等公共突发事件中得一些自然灾害给予组织培训学习。

    (2)干警思想麻痹,责任心不强。司法警察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不细致、组织不严谨,工作疏忽大意,容易给刑事被告人、其他当事人或旁听群众制造突发事件的可乘之机。不便于监视;不注意巡查环境,排除安全隐患,存在水电、火灾隐患。

    (3)领导重视不足。一些法院的领导认为处置和预防刑事开庭突发事件为主,对产生公共突发事件(例如火警、水灾)不够重视,不重视硬件建设、不重视加强司法警察建设、不重视采取措施从源头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4)警力配备的不足,致使司法警察职责履行不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中明确规定:“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等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法院司法警察严重不足。

    (4)安全防范意识差。在实际工作中,司法警察除了在执行押解、值庭、看管、安检等工作中司法警察安全意识淡薄外,也缺乏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司法警察部门在开庭前没有制定处突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二)客观原因

    1、法庭硬件及其配套设施不规范。

    (1)安检设备差。虽然,现在大部分法院配备安检门和金属探测器,但许多法院并没有配备防爆罐、x光机、灭火器等设备,无法防止爆炸品、液体危险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给审判工作安全留下一定后患。

    (2)审判庭设备落后。一此法院的审判法庭年久失修,安全设施陈旧,法庭内的安全技术标准低,容易存在水电安全,审判区与旁听区没有隔离。

    (3)警用装备的缺乏、落后。 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的缺乏、落后。当前不少法院的司法警察警用装备严重缺乏,一些司法警察仅凭一副手铐执勤,处突缺少必要的物质设备,更缺乏科技含量高的装备来加强处突能力。

    综上所述,对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讨,但在处置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置措施仍然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甚至存在许多等待解决的问题,司法警察必须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认真学习其他省市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为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为维护审判机关的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与保障。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全国人大2007年11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发布2006年1月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公安部1996年1月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 最高法法发〔2008〕29号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最高法法发 [2003]19号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最高法法发 [2003]13号
来源: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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