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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目前损伤程度评定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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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咸钊  发布时间:2011-10-09 15:50:13 打印 字号: | |
  两部两院出台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在刑事、民事诉讼和民事纠纷,意外事故的调解以及治安裁决等方面提供科学依据,笔者在基层多年从事法医工作中发现已鉴定的案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笔者就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探讨自己看法。

    存在的问题

    1、证据搜集不全、审查不严、盲目下结论。如黄某某被一人致伤头部,当即到本地乡卫生院检查治疗,仅头部有一3×3cm2小包块伴红肿,未做头颅CT检查,该卫生院诊断为“脑震荡”。按伤者方律师提供的有“原发性昏迷的调查材料“证明”被评定为轻伤。重新鉴定时发现此证明材料纯属伪造,到本室检查无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根据重新鉴定获取的材料分析,原结论依据不充分,改为轻微伤,后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均认可。

    2、凭医院证明作为损伤程度评定的依据,对原始病历材料不作全面分析。如一男性被尖刀刺伤左侧胸部,创口长3.5cm,某医院伤情证明记载P124次/分,R26次/分,BP8/5KPa,神清,面色苍白,以失血性休克评定重伤。重新鉴定时,查阅该院原始病历和入院护理记录,伤者伤后半小时入院测BP12/8KPa、PR未测。一小时后住院,测R22次/分,P95次/分,BP8/5KPa,同时护理记录证实:RP稍增快,BP14/10KPa,此生命体征稳定。上述资料经全面分析与同行法医会诊,伤者损伤未达到重伤标准中规定的休克抑制期的程度,应属休克前期症状和体征,其损程度属轻伤范畴。

    3、缺乏读X线片的知识和能力,轻信医院报告单。如一男性因头部被人击伤,住院检查头部有2.3×1。6cm大小肿胀,双眼均有青紫,该院X线报告单证实,颅骨线型骨折,初次鉴定为轻伤。重新鉴定时重新X线照片及请专家集体会诊,阅片,该损伤致颅骨线型骨折的可能性极小,提取原始头颅X线片复读发现,原诊断骨折析线均系颅骨缝,否定骨折存在,改为轻微伤。

    对策探讨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因素,但从专职法医鉴定人来讲,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欠缺,知识贪乏,病历资料搜集不系统全面,书证审查不认真,全面系统分析能力差是主要因素,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弥补存在的不足。

    1、作为专职法医工作者应努力提高思想素质,清政廉法,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尊重科学,兼公鉴定维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2、夯实法医学基础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法医临床活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的主要内容之一,法医学鉴定人借助医学类各科知识,研究和解释司法案件中被鉴定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特征,为审判提供科学证据。作为法医学鉴定人必须掌握医学知识和法医学理论知识和技术,才能做好本职工作。

    3、既要全面系统搜集原始病历资料,又要重新了解现有的病历资料。法医活体损伤程度评定结论正确与否,首先取决于损伤当时的第一首材料的真实可靠程度,其次是鉴定时的认真全面检查,再次是系统的综合分析。因此病历材料的全面系统搜集非常重要,是保证鉴定结论准确可靠的前提。

    4、要严格审查与损伤鉴定有关的书证材料是否合法,客观真实。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时委托单位及本人提供的书证主要有:被鉴定人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各项辅助检查资料,审查重点是:书证的可靠性、科学性、准确性。

    5、要正确掌握鉴定时限,我国现阶段颁布实施重伤,轻伤标准,都没有规定明确具体时限,给实际鉴定有一定难度。但根据有关专家学者的观点和实践证明,由于损伤有各异,应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有的损伤侧重于当时的伤情,如失血性休克,血气胸等,这类损伤在较短时间内可以作出结论;有的损伤侧重于临床结局,如骨折、面部裂伤,关节功能障碍等。笔者认为侧重于结局的损伤程度评定,应在三个月以上较为适宜。
来源:全州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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