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加快,给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机会和挑战。新形势下如何把握好民事审判,搞好民族地区的民事审判工作与维护民族团结的问题,这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遇到的难题之一,本文笔者从民族地区的实际特点出发,分析民族地区的民事审判工作的困境,力图构造新时期民事审判的工作方法与方式,就此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希望对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研究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族地区 民事审判 调解 人才建设
近年来,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开展民事审判工作,促进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然而,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宗教信仰、风俗、生活习惯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开展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我们如何摆脱困境,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落实到民事审判工作去,通过开展调解工作、巡回审判、双语审判等方式方法,切实维护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发展,保护民族地区人民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民族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课题。本文将结合笔者所在的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当前民事工作遇到的困境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审判法律工作的特点
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到历史因素、地理环境和经济基础的影响,经济、文化、交通、教育、卫生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同时,因民族地区的宗教、民族习惯、民族习性、民族风情、法律意识、地域民族结构等方面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审判工作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族成分复杂,纠纷产生具有特殊性
在少数民族地区,区域民族结构复杂,都是大杂居小聚居,大杂居的特点引起的纠纷往往伴随着宗教、民族矛盾等方面的因素,案件性质较为复杂,长期以来各民族之间存在的民族、宗教问题的差异,导致一些单纯的案件却可能会因为处理方式或结果成为民族纠纷和宗教问题的“导火线”,正常的司法程序会面临着社会稳定与民族团结所带来的强大压力。因此,案件的审理变得更为复杂,审理难度更大。而小聚居的特点引发的纠纷大多源于琐碎的生活摩擦,且诉讼标的较小。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因素的影响,纠纷产生的原因更多地以婚姻、抚养、继承等一些琐碎的生活摩擦为主。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为例,该县法院离婚、继承、抚养案件占所有民事案件的45%以上。该类案件除具有“琐事”的特点及诉讼标的较小外,有的还表现非金钱的诉讼请求甚至有些还具有道德等成分。
(二)办案条件及环境的恶劣性,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办案成本高
少数民族多聚居于边远山区及边疆地区,受历史因素、地理环境和经济基础的影响,经济、文化、交通、教育、卫生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往往面临相对落后的基础设施、相对恶劣的自然条件。众多民族地区法院共同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而又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办案成本较高,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由于居民居住较为分散,山高路远,通讯不畅,仅仅送达就用去几天的时间,有些案件还不能使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办案人员经常要步行才能送达,靠“月光下送达”方式完成。由此造成了办案效率低、办案成本高的现象。
(三)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思淡薄,用习俗代替法律现象较为普遍,法院审理难度加大
相对于城市居民,民族地区村民受到的教育程度较低,很多人小学都没有毕业就辍学回家务农了,较低的文化程度导致了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且各民族都保持着传统的、各异的民族风俗习惯。他们遇到问题不是寻求法律的解决途径,首先想到的是私力救济,依照自己民族的习惯与传统方式去思考和解决。另外,少数民族所具有的豪爽、直率的个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纠纷的解决,具有“以和为贵、协商解决”的纠纷解决特点,能否处理好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工作要求的多重性
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院履行法律赋予审判职能,通过审判执行活动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还肩负着落实民族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保持民族文化传统、维护民族团结等重任,法官在审判工作时,往往肩负着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促进跨越发展与保持民族传统、传统司法与变通司法、司法能力与民族工作能力建设的多重压力,加重了少数民族地区法官工作的负担,同时使民事审判工作在少数民族地区显得极为重要且难以开展。
二、新形势下,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的困境
随着改革的深入、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步,少数民族地区与全国的其他地区一样,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思潮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民事审判方面同样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社会的发展进步对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社会的转型时期难以避免的各种社会矛盾会不期而遇,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的社会矛盾更趋多样化。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诸多的困境:
(一)法官队伍建设落后,双语法律人才的缺乏
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院队伍的建设仍然极为落后,法官队伍素质不够专业,业务能力不够强,工作机制不够规范,这些因素的制约,导致当前的工作要求与相对滞后的执法力量的矛盾在少数民族地区仍然是难以得到根本的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族法院工作进步的步伐和发展速度。法官的业务能力、素质决定着案件审理的质量。由于地处边远、经济落后难以引进人才,同时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案件类型并不丰富,培训学习的机会不多,法律知识更新较慢,因此相对于东部发达地区的法官,民族地区法官业务素质差距很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族地区民事纠纷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这就对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高的要求,业务亟需提高。
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面对着众多的少数民族当事人,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如果法官掌握少数民族语言、了解民族习惯,会更贴心与少数民族当事人沟通、交流,当少数民族当事人参与到审判时,能增强他们对司法过程的理解和裁判结果的接受能力。但是目前少数民族法官已经越来越少,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极其缺乏。以笔者所在的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例,该县是广西仅有的两个各族自治县之一,辖区内生活着壮、汉、苗、彝、仡佬等民族,法院下辖的四个基层人民法庭辖区内都生活有多个少数民族,但少数民族干警只占到全院干警的五分之一。因此,缺少掌握少数民族语言、了解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工作开展的重要瓶颈。
(二)先进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同落后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冲突
少数民族地区法院面对的当事人多以少数民族群众为主,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较慢,开发滞后,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基础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而国家的法治建设与当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步发展的,有些法律制度甚至走在世界的前列,这就使得较为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同当地的思想意识发生了冲突。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意识不强,诉讼中存在较多的不良举证行为。举证风险意识不强,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时不断出现提供伪证的情况。这些种种落后的法律意识制约着民事审判工作在当地顺利开展。
(三)高成本、低效率、固化的诉讼模式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凸显
少数民族地区办案条件及环境的恶劣性,致使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办案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决定了常规化的审判模式难以在民族地区顺利开展。与城市发达地区相比较,发达地区因群众的法制意识相对较高,长期的经济交往经验促使其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在利益受到损害时,大多依赖于即公力救济,但在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人与人交往的方式更多地建立感情的基础之上,即便进行市场交易活动,也在很大程度上与亲情、友谊具有一定的粘和性,一旦矛盾纠纷发生,如依照“立案审查——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申请执行”这样的正常司法途径去解决,不仅造成当事人无法承担高额的诉讼成本,而且在法律意义上公正权威的判决结果却往往也与当事人的期望不一致。当事人仍然保持着传统的观念,追求着其传统民族文化中的一些落后价值,如隆林各族自治县有一个案例就是当事人其祖坟受到破坏,并不要求侵权人承担修葺费用,而是强求侵权人在坟前行跪拜之礼,此种诉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此类纠纷常常使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院难以平衡各方的利益,更难以通过正常的审判模式来平衡当事人的心理,进而彻底消除社会矛盾。如仅仅通过正常的、规范化审判模式解决纠纷,将导致上诉率的不断上升,执行工作难以开展,信访案件不断增加,进而威胁到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寻求便民、高效、易受少数民族群众欢迎的、适合本地区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如何从源头上消除执行难、缠诉、上访等现象,困扰着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
(四)民族地区人民法院落后的基础设施严重制约民事审判工作
审判权的全面正确实施必须建立在充分的物质保障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科技强院”是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院高效、便捷服务民众的基础,然而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却依然十分落后,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例,现有一栋审判综合楼和一栋办公楼,均建成于80年代末,全院只有一个审判庭,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难以完全排期开庭,有些庭审活动职能在办公室开展,既不严肃规范,又不利于法院机关的安全保障,同时该院的电脑、办案用车等设备不足与老化,也严重地影响着该院的办案质效。人民法庭基础设施落后也严重影响着其作用的发挥,由于现有的经费保障不足,基层人民法庭的房屋、办公等设施、设备更新较慢,严重打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难以达到派出法庭便利当事人诉讼为的目的。即使上级法院重视法庭的建设,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的底子差、起步晚,设施设备老化问题依然严重,对民事审判工作在民族地区开展制约明显。
三、新形势下民族地区民事审判的工作的建议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新时期,要搞好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审判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民族团结为立足点,服务大局,为人民司法;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民事审判工作,维护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
(二)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方法
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相对于判决来说,具有明显的优势,其可从源头上解决了执行难、缠诉、上访等现象,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对于民族地区的民事审判工作,我们要充分利用民族地区的特点,加强调解。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人民法庭在调解工作上就是一个典型的成功例子,该庭自2008年以来,认真开展调解工作,总结出了一成功可行的调解经验。该庭连续三年实现“零判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伴随着“零判决”的出现,该庭连续三年也出现了“零上诉”和“零信访”,满足了当地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1、充分认识化解纠纷对维护民族之间的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不遗余力地增强调解工作使命感、责任感,促进民族之间的和睦相处。调解工作看似不难,但要真正做好并不容易,不仅需要耗费法官大量的时间、精力,而且是考验法官耐心、恒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民族地区的很多案件案情简单清楚,很容易下判决,但若简单地予以判决,往往会引发进一步冲突、导致矛盾激化。为此,我们要坚持遵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确立“多调少判,以调保稳”的工作思路,要求法官在开展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自觉增强调解工作责任感,建立贯穿于庭前、庭上、庭后全过程的调解工作机制。只要有一丝希望,都绝不放弃。对那些案情简单、矛盾不大的案件,就“趁热打铁”,积极在庭前组织双方调解,向当事人释明权利和义务,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那些矛盾较大庭前尚未调解成功的案件,则通过庭审组织双方质证,在调解阶段对双方出具证据的优劣性作出说明,引导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对个别案情复杂、双方积怨较深的案件,即便庭审中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只要还有调解的余地和可能,让双方冷静思考一段时间后,再组织调解;对调解无望,非判不可的案件,在判决的同时辨析法理,尽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和宣判工作,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达到服判息诉目的,避免“案结事不了”和当事人无休止的上访现象。
2、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法官是否诚心为老百姓解决纠纷、是否为他们利益着想,从而感化当事人亦是推动调解成功的关键。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必须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最高目的,做合格的人民公仆。”作为人民法官,要开展好民事审判工作,就要践行司法为民,就必须强化服务意识,自觉做人民的勤务员,在工作中,始终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把便民、利民作为工作的目标和追求。
3、热情接待,耐心倾听,为调解工作营造轻松氛围。法官在立案接待当事人时,坚持做到一张凳子请坐,一杯开水解渴,一句本民族语言问候:“辛苦了,有事慢慢说。”通过热情接待,再耐心倾听,消除老百姓的紧张心理。在轻松的氛围中相互沟通,尽快缩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使当事人对法官解决纠纷的能力及公正性充满信心,为调解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4、注重乡土知识,尊重民风民俗,找准情与法的结合点。调解是一门艺术,它不仅需要法官有耐心,而且要讲究工作方法,要熟知当地的风俗习惯,如何从情感、法理的角度进行解释、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是调解成功的关键。民族地区当地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还比较低,多数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诉讼能力不高。他们推崇情理,甚至认为情理重于法理,此时,需要的正是法官善于利用乡土风俗、善于发挥个人人格魅力的工作方法。特别是仍受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与宗族观念严重影响的农村,那些威望较高的人“一锤定音”的威力很大,适时邀请他们协助调解,将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5、落实好调解结案回访制度,巩固来之不易的调解成果。诉讼调解中,双方达成协议只是暂时性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真正“案结事了”在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及时履行。如果当事人不按时履行调解协议义务,不仅达不到化解纠纷的目的,而且会严重削弱法官调解的公信力,动摇已经建立起来的良好的调解机制。为此,法官们对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及时进行跟踪,对履行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当事人进行提醒,促使他们按时履行义务。
6、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工作,形成大调解网络格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阵地,每年处理了大量的邻里纠纷,避免了一些纠纷走上诉讼程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调解组织的作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要定期的与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座谈,详细了解他们开展工作情况,交流调解工作经验,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成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提高案件的人民陪审率
由于民风民俗,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不容小视,很多纠纷在他们那里消化掉了,他们对维护民族地区的和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加大重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提高案件的陪审率。民族地区的人民陪审员,他们在群众中是较有威望的,所以他们的参与陪审,更能让当事人信服。其次,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务工补贴。有些地方人民陪审员的出庭积极性不高,是因为没有得到合理的补贴甚至是没有。只有人民陪审员的补贴得到有效保障时,才能充分调动他们参审陪审的积极性。再次,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针对民族地区的人民陪审员法律素养状况,各级法院应定期召集他们进行法律培训,组织他们学习新出台的法律和法规,提高其法律素养。
(四)培养民族法律人才,打造人才培养战略,造就高素质的民族政法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少数民族法官的培养,使民族地区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都有通晓当地主体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法官。从根本上缓解精通民族语言、熟悉民族风俗的少数民族法官紧缺的情况。2、以优惠政策招录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对少数民族人员要采取适当放宽报考和录用条件,划出相应的名额定向招录。3、面向高校选拔少数民族法律人才。我国的少数民族大部分都是地处西部,交通不便,设施落后,环境恶劣,条件艰苦。很多大学毕业的大学生都不愿意到那里去,大部分的大学毕业生是“宁要东部一张床,不要西部一间房”。因此,符合法院招录工作人员报考条件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可以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4、面向基层选拔优秀少数民族法官,培养优秀民族干部。把优秀人才下派到民族地区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锻炼,了解社情民意,积累基层工作经验,增长才干。有组织、有计划地面向基层法院逐级遴选优秀少数民族法官到上级法院工作或担任领导职务。注重从少数民族法官中培养后备干部,保持后备干部中少数民族法官比例不低于法官队伍中少数民族法官所占的比例,建立后备干部档案,为少数民族地区法院领导班子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持。
(五)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探索新时期民族地区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
在内容上要突出新颖性,使少数民族群众易于接受,学得懂、记得牢;在形式上要突出多样性,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年龄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如电视、报刊、网络等优势作用,播放法制宣传片、开辟以案说法、法律问答、维权服务、“送法下乡”等栏目,以此解决少数民族群众集中组织学法难的问题。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法律知识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通过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用法律涤荡封建宗法势力和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用法律制止宗族械斗,提高群众的法律知识和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从根本上减少侵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案件。同时,大力宣传普及科学思想,帮助少数民族群众破除封建迷信,弘扬科学精神。
(六)建立健全和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双语审判制度
由于民族地区的条件较为落后,交通极为不便,而群众居住教为分散,这个让群众打官司增加了成本。巡回审判虽然面临着成本高、办案人员少的困难,但是比起民族人民对司法资源的强烈的需要的情况来说,其意义更大,效果更好,更能方便人民群众。建立巡回审判,不仅要规范和完善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巡回审判的公正、高效、便民,强化法官在巡回审判中的职责和能动性,同时也要注重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确保巡回审判规范化、制度化,把握社会成本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深刻认识双语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民族法官的培训工作。鼓励民族审判人员的学历教育,要经常性的组织双语培训班,定期开展民族审判的工作交流会,倡导法官和工作人员学习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
(七)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人民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大对法院物质基础建设的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国债资金对法院的投资额,同时各级政府将法院基本建设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切实解决“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法院基本建设资金筹措困难问题,保持法院发展势头。二是建立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自治区高级法院应会同各中级法院,制定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科学规划,分年度、分步骤、按计划发展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彻底杜绝盲目上马的项目建设思路。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办公、审判场所的建设,不断更新电脑、办公用车等办公设备,积极开展法院信息化建设。四是加大法庭建设力度。要积极继续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特别是上级法院要适当采取一些扶持性政策,加强对发展相对落后的法庭建设的重视,尽可能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