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究 > 案例选登
如何防范和审理高利贷以民间借贷形式出现的纠纷案件
分享到:
作者:李碧波  发布时间:2011-10-12 15:57:20 打印 字号: | |
  “2008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一些民间借贷案件的背后,往往显现出非法集资的阴影,一些担保公司或高利贷经营者通过非法集资形成的越来越复杂的群体,一旦一定数额的借款人无力还款,就可能导致担保公司或高利贷经营者资金链的断裂,无力偿付出资人的本息,进而引发群体事件,或者恶性追债案;而伴随着越来越完善的应对法律的“手续”。 “民间借贷大多只是涉及双方,难以取得第三方证据,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均认可,单凭借条基本能还原事实。”以前,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主要看借条,那时,数额不会太大,双方异议也不大,如果双方均认可这一借条,基本符合交易习惯,能作出判定。但近几年,民间借贷的款项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乃至几百万元,单靠一张借条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显然已经不合适。

    笔者认为,在这一情况下,法院审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不得不转变思路。不仅看借条,还要询问双方本金和利息的约定,即使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也要举证资金往来的方式,比如是银行转账还是现金支付。银行转账,需要提供转账信息;如果是现金支付,也需要提供现金提取和来源的信息。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支撑,出借人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即使是这样,还是会出现一些回避法官调查的情况,很多情况下,出借人本人不出庭,而是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但代理人对于借贷的形成过程、款项交付等细节性问题往往陈述不清。此外,有的借款人也会不出庭应诉,部分借款人为此甚至还会改变电话、变更住所,拒不出面陈述事实。针对通过非法集资形成的高利贷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出现,有此类型案件出现的地区所在地的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很有必要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开展具体的审判工作。

    第一,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对于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同提供进一步证据。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同、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所称的现金支付的方式,也要全面审查,甚至可以依照职权,由法院直接调查取证。如果找不到相关证据,出借人的诉求有可能得不到支持,这样更有效地为了对付高利贷。

    第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要对高利贷借贷进行审查排除。对于有可能涉及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的民间借贷案件,必须对借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在借条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简单下判。

    第三,对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违法行为不予保护,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对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第四,通过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结合发现的问题,已经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如针对担保公司等违法开展放贷业务,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加大查处力度;针对出借人采取暴力手段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或偿还借款等情形,建议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必要的调查或侦查,防止以双方系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或仅仅进行简单的登记;建议有关机构开发符合小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从源头上减少因民间借贷而发生的纠纷和诉讼),监督和支持相关部门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管理。
责任编辑:张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