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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路面塌方致人死亡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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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启永  发布时间:2011-10-19 09:31:5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0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乐业县城通往花坪、雅长公路坎上方的同乐镇某村屯屯级公路上疏通路面塌方,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14时30分许,黎某和杨某同坐一辆二轮摩托车途经罗妹洞停车场处附近公路时,搭在后面的黎某被公路坎上滚落的石头砸中,当场死亡。

[分歧]

    对于本案被告人陈某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同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屯级公路上疏通路面塌方,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由于过于自信使公路坎上的石头滚下来砸中途经搭车的黎某,当场死亡,陈某应当预见这一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结果造成搭车的黎某被石头砸死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对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罪。理由: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屯级公路疏通路面塌方,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使石头从坎上滚下来砸死途经搭车的黎某,属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个罪名,属于法条竞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说,属于特殊条款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一般条款的规定。行为符合特别条款时,应按特别条款的规定论处。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本案也应当适用特别条款规定,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定罪。

    再次,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主体范围限定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适用范围,从立法原意看,对该罪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将原来“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修改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强调的是只要涉及到安全管理规定,那么就属于本条规制范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有三个:一是在生产、作业中(主体为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二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三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因此其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来源: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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