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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量刑情节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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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振春  发布时间:2011-10-19 10:10:43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量刑情节是指法律规定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以及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并进而决定是否从宽、从严或者免除处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量刑与定罪一并构成了完整的刑事审判程序,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环节之一,量刑适当与否将直接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而量刑情节是量刑的依据,是我国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法律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散见于刑法总则、分则、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之中,从而形成了数量大、内容杂、功能多、布局分散的量刑情节体系,给正确理解、适用量刑情节增加了难度,因此对量刑情节进行系统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 酌定情节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犯多大的罪就该受多重的刑,法定量刑应当与法定之罪相适应。然而,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但不同性质的犯罪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而且相同性质的犯罪也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为了适应犯罪现象复杂性的需要,各国无不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处刑罚。但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1]任何权力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限制,都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所以为了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必须在法律上把裁定刑罚的各种实际情况即量刑情节予以规定。因此,量刑情节在立法上的规定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量刑情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犯罪人受何种刑种以及刑期的长短,对实现量刑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量刑情节是量刑理论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一、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根据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为标准,量刑情节可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这是根据量刑情节的效力来源所作的分类,也是我国刑法学界最常见的分类方法。[2]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情节。它既包括依照刑法总则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依照刑法分则规定仅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根据对量刑结果产生的影响不同,法定量刑情节可以分为应当型量刑情节和可以型量刑情节。前者是指法律规定的,对量刑必然产生从宽或从严影响的量刑情节。如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具体有以下几点: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31处,如累犯,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猥亵儿童的,武装掩护走私的等等。2、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处,即未成年人犯罪。3、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的1处,即从犯。4、应当减轻或免除的3处,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5、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1处,即中止犯造成损害的。6、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1处,即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型量刑情节是指法律规定的,可能对量刑产生从宽影响的情节。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有以下几点:1、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的2处,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和预备犯。2、可以减轻或免除5处,有重大立功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等。3、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1处,即在国外犯罪且已经受过外国的刑罚处罚的。4、可以免除的2处,即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5、被判处罚金的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3]法定量刑情节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可能会优先进入法官的考量视野,但酌定量刑情节同样能够影响量刑,是法定量刑情节的必要补充,两者对于量刑的作用同等重要,任何舍弃都会影响公正量刑。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具有影响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各种事实情况。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十分广泛,不同的犯罪案件具有不同的案情,且犯罪人的作案情节又是各自独特的,因此要想从立法上穷尽其所有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但是,人们根据立法精神已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总结出了多种酌定量刑情节,其中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己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公认。在适用这些酌定量刑情节时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它们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说明力大小来决定其对量刑所起的从宽或从重作用。

    二、从严量刑情节和从宽量刑情节

    根据量刑情节在决定对犯罪人所处刑罚的轻重以及是否处以刑罚时所起的作用大小为标准,量刑情节可分为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从严情节,是指能够导致在法定刑幅度内趋重处罚的情节。从宽情节是指在量刑时考虑的对犯罪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从严情节仅有从重情节一种,并且除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和累犯两种情节以外,多数从重情节都规定于刑法分则、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之中。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情节,我国刑法关于从宽情节的规定均集中在总则部分,并且每个从宽情节都具有两种以上的功能,如自首,有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两种功能;而预备犯则有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三种功能。[4]具体表现为: (1)从重处罚情节,例如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2)从轻处罚情节,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从犯;(3)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原则。[5] (4)免除处罚情节,例如,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分则性量刑情节散见于刑法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中,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五条“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

    三、犯前量刑情节、犯中量刑情节和犯后量刑情节

    根据量刑情节具体存在的不同场合和时间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犯前量刑情节、犯中量刑情节和犯后量刑情节。[6]犯前量刑情节,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前就已存在的,对量刑轻重有影响的情节。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原因、有无前科等。犯前量刑情节出现时,犯罪行为尚未实施,所以它只能反映行为入的人身危险性状况,而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状况则不发生影响,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会因为犯前量刑情节的不同而发生改变。犯中量刑情节,是指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对量刑轻重有影响的情节,如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以及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犯中量刑情节与犯罪行为相伴而生,它不仅影响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而且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所以犯中量刑情节是一种最为主要并被广泛使用的量刑情节。犯后量刑情节,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出现的对量刑轻重有影响的情节。如自首、坦白以及订立攻守同盟等。犯后量刑情节出现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故其一般只影响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7]但和犯前量刑情节不同的是,在特定场合下,犯后量刑情节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有一定的影响。如行为人实施犯罪后积极退赃或及时抢救被害人的行为,这不仅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所减轻。

    四、单功能量刑情节和多功能量刑情节

    根据同一情节对量刑影响的功能多少为标准,可分为单功能量刑情节和多功能量刑情节。[8]单功能量刑情节,是指对量刑的影响只有一种可能性的情节,即仅具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四种功能之一的情节,单功能情节中绝大部分是从严情节,如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累犯、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引诱未成年人吸毒等等;只有极少数是从宽情节,如犯罪中止造成损害或没有造成损害的。多功能量刑情节指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四种功能中两者以上的情节,如从犯、未遂犯等,多功能情节均是从宽情节。但法官在量刑时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具体的量刑情节适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量刑问题逐渐引起了各方的重视,围绕着量刑公正的实现,学者们提出了种种建议,如对量刑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在刑事诉讼中引入量刑建议程序,等等。这些建议都对量刑公正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量刑公正的实现,关键在于对量刑情节进行正确的分类和适用,因为量刑情节是法官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决定宣告刑的依据,在很大程度上,量刑情节决定着犯罪人的刑种以及刑期。

参考文献:

    [1]蒋明.量刑情节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第98页.

    [2]胡学相.量刑的基本理论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第105页.

    [3]陈航.量刑情节的冲突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1995.第6期.

    [4]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222页.

    [5]周振想.刑罚适用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78页.

    [6]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第302页.

    [7]胡学相.量刑的基本理论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第86页.

    [8]赵延光.量刑公正实证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第109页.
来源:全州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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