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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法院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采砂案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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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琨  发布时间:2011-10-24 07:55:2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宾阳县辖区内非法占用农用地擅自采砂猖獗。为了强化监管工作,2010年,宾阳县委组织公、检、法、土地等相关部门组成宾阳县治理毁田采砂工作行动组,对辖区内非法占用农田擅自采砂行为开展专项治理整顿。截止10月20日,宾阳县法院受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7件14人,审结6件11人,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就该类案件特点及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特点

    1、涉案的农用地类型为旱田,无水灌溉,远离村落,农民种植成本高。该类案件所涉农用地多为旱田、高坑田,田间有水利水渠设施,但常无水源灌溉。故此类旱田在被非法占用前多以种植玉米、黄豆等作物为主,亦有部分农户种植水稻,但需要人工引水、抽水。且涉案的田地距离村民居住地较远,往返耕作花费较多在途时间,导致村民不愿前往耕种。

    2、出租田地获取租金远高于耕作收入,村民为眼前利益宁愿坐享其成。涉案的被告人均以挖鱼塘养殖鱼业为饵向农户承包土地,租金为1000元/亩·年至2000元/亩·年不等的价格,最高的达到7500元/亩·年。这一价格远高于农户在上述土地上种植玉米、黄豆等农作物扣除成本后所得收入,加之上述土地种植困难,故村民宁愿坐收租金,但却未考虑到租期满后耕地已无法耕种的后果。

    3、农村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无劳动力耕作土地。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多数外出打工,缺乏主要劳动力亦是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

    4、部份农户迫于周围农田已经出租无法再独自耕种而违愿出租。部份农户想继续耕种,但周边的田地出租采砂后造成地面下陷、灌溉等设施的破坏,已经无法再耕种,只能违愿出租。

    5、辖区内砂石供需矛盾突出,是非法采砂长期存在的深刻“土壤”。当前高铁工程、商城新区及居民自建房、商品房等项目的快速增加,对砂石的需求不断攀升,所以只要有砂厂,不论什么来路,都紧俏。

    6、证据收集难。在该类案件中农用地出租者均人数众多,且多数与非法占用农用地采砂者存在亲戚、朋友或同村兄弟的关系,因此要对证人一一取证存在证人不配合取证等客观困难。

    7、证据收集不规范。被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是据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之一。但侦查机关收集的作为被非法占用面积的证据种类繁多:如“林地占用现场鉴定”、“违法采砂平面布置图”、“违法采砂用地位置图”等,甚至同一单位对不同案件作出确认面积的证据表述亦不一致,均不能客观的反映出证据的种类及其特点,严格来说,对面积的认定是由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书面意见,属于鉴定结论,应有统一的、科学的、规范的表述方法。

    二、建议

    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砂屡禁难止,经济的、制度的根源十分复杂。一次次“专项行动”,可以治标、但难以治本。笔者认为,应对非法占用农地非法采砂行为出重拳加以清除的同时,要通过加强规划,完善机制等方式,紧紧依靠当地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合理支持、帮助和引导采砂从业人员转型变轨。

    一是发挥地方政府作用。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项打击工作组,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监管不到位、导致非法占用农用地采砂现象加重、耕田毁坏影响农民耕作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并严肃处理。

    二是在采砂管理上做好统筹规划。对采砂行为要建立起依法、科学、统一的规划监管机制,做好开采量、开采地的总量控制规划。

    三是加大非法占用农用地擅自采砂的刑事打击力度。司法部门要依法从严惩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法院要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审理该类案件,及时发现社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还要充分运用审判资源,通过组织旁听、庭审直播、发布案例等形式,做好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来源:南宁市宾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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