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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启动再审程序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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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金成  发布时间:2011-10-25 15:29:03 打印 字号: | |
  通常认为,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依照特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

    再审制度是我国现阶段纠正人民法院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保障,它强调有错必纠、有错必改的司法理念,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对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无理缠诉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损害了司法的权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启动再审程序所需要的条件理解不足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原因。

    再审既然这么重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对生效的案件进行再审呢?笔者认为,再审程序的启动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原判决、裁定、调解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支撑原审裁判的证据全面性和完整性不够,严重影响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准确性。比如: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一个孤立的证据,缺乏其他证据的佐证和支持;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生效判决、裁定所采纳的主要证据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者没有证明效力等。

    二、原审裁判生效后,出现了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的新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不能提供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证据是因为他客观上不能提供,而不是故意不想提供、不愿提供。

    三、生效的裁判适用的法律错误。这种情形主要有:本应适用A法却适用了B法,导致实体结果错误,影响了裁判的公正性;裁判文书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相互矛盾;裁判文书采用的法律条款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等;应该适用的法律没有适用,从而导致实体结果错误。

    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比如: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而应该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来源:荔浦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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