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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逃离摔伤的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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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启永  发布时间:2011-11-02 08:43:4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0年9月20日中午12时许,原告吴某前往被告家叫其在被告家玩的女儿回家吃午饭。当她穿着拖鞋走到离被告家约20米远的约90度的斜坡转弯处时,被告刘某的狗冲过来,在原告右膝咬了一口,原告急忙挣脱逃离,结果摔到坡边的1米多深的沟里,身体撞到沟里的一根木头后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分歧】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原告被狗咬伤后在逃离时因摔伤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原告因被狗咬后的恐慌而摔伤的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理由:原告在被狗咬后,未看清道路奔走,以致摔到沟内受伤,因原告自己存在过错,故对摔伤的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被狗咬后逃离时的摔伤,已经涵括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之内,因此对于摔伤的损失应由动物饲养人(被告)承担。

【评析】

    对于本案原告损失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包含因动物引起恐慌而摔伤的情形

    《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以咬伤、抓伤等为通常情形,但法律规定中所称“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不限于此。动物致害这所以成为一类特殊侵权类型,主要是因为动物具有危险性。而这种危险性不仅仅表现为前述情形,也包括因饲养动物导致受害人受到惊吓、恐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的其他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谨慎管束动物,若动物致他人损害,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予以赔偿,这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本案中,受害人被狗咬伤造成的损失为直接因果关系,逃离时摔伤的损失为间接因果关系。

    (二)受害人被狗咬伤后逃离时摔伤不能认定为是其过错。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就是说,被侵权人致害,是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可以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责或者减轻的事由是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其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则不能认为被侵权人在该损害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受害人被狗咬伤作为自然的、本能的反应,他急忙挣脱逃离,但由于他所处的位置是约90度的斜坡转变处,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受害人摔入坡边的1米多深的沟里,不料被沟里一根木头撞伤。从上述环节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一个普通人而言,受害人的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处,如果将受害人的摔伤认定为其过错,从而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对于受害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案原告被狗咬伤后在逃离时因摔伤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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