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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理环境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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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家华、韦通进  发布时间:2011-11-09 09:29:42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在我国环境资源犯罪十分严重,而且总的看还在呈加剧的趋势的情况下,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加大了对环境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同时,案件质量越来越高。笔者就右江区人民法院近十一年所审理的环境犯罪案件做了调查分析,提出预防和打击环境犯罪的对策建议,试图为遏制和减少环境犯罪提供理论参考和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存在问题;措施对策;

    正文:

    一、环境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1年至2011年10月,右江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案件147件177人。从数量上看, 2001年12件12人、2002年3件3人、2003年12件17人、2004年10件16人、2005年2件3人、2006年15件23人、2007年24件27人、2008年18件24人、2009年13件15人、2010年12件18人、2011年26件36人;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以滥伐林木案、盗伐林木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为主,其中滥伐林木案35件、盗伐林木54件、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8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44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1件、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1件、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4件。从这些各类环境刑事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1、环境案件的数量整体上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今年的受案数是2001年受案数量的2倍。

    2、涉嫌罪名主要是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案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特别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其中盗伐林木案占环境案件总数的37%,滥伐林木案占环境案件总数的24%,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占环境案件总数的30%。

    3、涉案罪犯绝大部分是农民,均是男性。罪犯的平均年龄在45岁左右,其中年龄最小的是25岁,年龄最大的犯罪嫌疑人有68岁。

    4、涉案所得赃款均只在几千元左右,90%罪犯的赃款主要是为用于子女教育和家庭生活、基本建设开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2001年至2011年,右江区人民法院所办理的环境刑事案件,虽然没有出现错捕、错诉、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的情况,但是在办案中还是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案件卷宗反映的证据收集来看,在受理的环境刑事案件中,对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由于没有追缴到原木,全部是对伐桩进行现场检尺,再由林业部门的工程师计算出来的数量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在收集、固定证据上就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现场检尺的准确度。案发之后,森林公安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被雇佣的实际砍伐人、见证人的共同参与下,对现场的伐桩进行现场检尺,哪些是犯罪嫌疑人盗伐、滥伐后留下的伐桩,全部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实际砍伐人的指认来确定。在实践中存在少指认、不指认和辩称是他人盗伐等而留下伐桩的情况。另外,森林公安侦查人员对被指认的伐桩进行现场林木地径检尺的方式、时间、记录等均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二是对盗伐、滥伐林木蓄积计算的主体问题。实践中,森林公安侦查人员进行现场检尺,制作地径检测记录单和检尺原始码单后,交由林业部门的工程师进行计算,由工程师根据公式计算出犯罪嫌疑人盗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是多少立方米。林业部门的工程师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犯罪嫌疑人盗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应当是一种鉴定结论,是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盗伐、滥伐林木数量的依据。林业部门的人员进行现场检尺,又由同一林业部门的人员进行计算,并且进行计算的工程师只有一人,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对检尺的数量、计算的方式、计算的结果如果有异议怎样进行救济,这个鉴定结论(计算说明)在程序上存在问题。

    2、适用法律方面:一是办案人员对怎样才是法律上规定的“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认识存在分歧;二是在实际操作中怎样获取“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证据有困难;三是部分执法人员存在不能追究、不好追究、不愿追究的心理。这样就形成木料贩子为了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大量的无证收购农民采伐的木料,农民为了将自己经营山的林木变成活钱,就无证采伐后卖给木料贩子的恶性循环。

    (二)立法中的存在的不足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环境犯罪的危险犯。仔细审视现行刑法典关于环境犯罪的具体条款,不难发现,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除少数罪名的规定属于行为犯外,将多数环境犯罪规定为结果犯而不是危险犯,即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时才给予刑事处罚。显然,目前这种只惩罚结果犯而不惩罚危险犯的刑事立法,必将放纵许多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并且理应受到刑事制裁的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从而大大降低了刑法在预防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仅靠在刑法中惩治结果犯,打击环境犯罪往往力不从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无须等危害环境的实害发生,法律就应把这种足以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的行为定为犯罪,规定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对犯罪预防就具有积极意义。

    三、针对上述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1、加大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的宣传力度,预防和减少环境刑事案件的发生。从案件的发生时间上看,右江区的环境犯罪案件多发生在每年的6月至10月份。在每年年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采取普遍宣传与重点宣传,进户宣传与到校讲课相结合的方法,利用手机、唱山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在大王岭、澄碧等林区相对集中、案发较多的地方,将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刑事政策、办理各种手续的程序和方法制作、编辑成农民通俗易懂的小册子和便于记忆的短信等进行宣传,做到手机中有短信,农户家中有资料。同时,与各乡镇中心学校联系,在法制宣传教育课中,加入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内容,让学生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同时,做一名义务宣传员。另外,对右江区需要使用木料的煤矿等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宣传,特别是收购木料的途径、方法和必须的手续等,以切断不合法的木料销售途径。

    2、建全体制,规范办案程序。针对收集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建议林业部门可以设计出一种专门的现场勘察设备,在侦查人员不能追缴到原木的时候,对现场的采桩检尺时运用这种专用设备,来提高检尺的精确度。同时,对林业部门的工程师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犯罪嫌疑人盗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应当交由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出具结论,以扩大救济途径。

    3、建议将环境刑事案件纳入量刑规范化的范围。建议上级法院将生态环境犯罪的量刑原则、量刑基准制定、量刑因素计算等内容纳入量刑指导意见,并进一步加强双方在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方面的沟通联系机制,努力在生态环境犯罪量刑的确定方法、量刑建议书撰写及其送达、量刑建议书适用等如何针对生态环境犯罪的特点,如何对生态环境犯罪制定更细致的、操作性更强的量刑指导意见联合开展调研,真正实现生态环境犯罪在量刑方面的规范化。
来源:百色市右江区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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