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共同生活、互享权利、互尽义务为前提。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长期与家庭失去联系,事实上就丧失了这种前提,使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方式解除这样的婚姻关系,就是为了使这样的当事人早日从名存实亡的婚
姻中摆脱出来,从而获得再婚的自由。因此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对于解除“死亡的婚姻”以及部分当事人逃避案件审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而积极的现实意义。
而在实践中,法院适用公告程序缺席审理离婚纠纷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可能出现假离婚现象。部分夫妻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规避法律的目的。其次,可能形成新的抚养权纠纷。被告重新出现后,如被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双方又协商不成,原、被告双方因争夺抚养权问题将产生新的纠纷,容易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再次,可能造成财产分割不合理。公告离婚案件,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无法查清,夫妻财产的分割往往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此时财产的分割对原告而言显然不合理。最后,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离婚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出庭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法官听信单方的片言片语,从而造成主观臆断,导致大量事实难以查清,不利于案件的审理。
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律规定,排除随意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离婚案件。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慎重考虑适用公告程序审理。证据的证明标准达到能够适用公告程序的条件,应该是证据能够充分证实一方当事人处于以上的状态。其举证责任不应仅属于当事人,法官也应该依职权进行调查,这也是法官行使审判权之自由裁量权的结果。是否适用是法官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而作出的判断,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提供的几份证明,就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对于任何能够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联系的信息都不放过,同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家属、亲戚、朋友加强信息的沟通与传递。在大量的事实证实了“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离婚案件。
2、规范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及内容,尽可能让受送达人知道被起诉的信息。由于大量的流动人口多是外出务工人员,其所从事不同工作环境及与社会接触面狭窄等原因,使其很难从报纸上得知道送达信息。199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据此,对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在相关报刊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也可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尽可能用多种方式使所发的公告信息传递到受送达人。对于公告的内容,如是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应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如是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如是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3、深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审慎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离婚案件的原告是直接与法官接触者,原告的诉请及其提交的大量证据证明了自己的诉讼主张,法官不能先入为主,一定要深入查清案件事实,对于证据的认定及采信,力争做到客观公正,把握好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审慎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4、财产的处理认定。公告离婚案件由于被告没有出现,只有原告一方到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一般不易区分,很多情况难以查明,故不易判定,由此带来财产分割的困难,财产无法分割又带来对第三人(一般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子女的侵害。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财产的认定及处理,可暂时不予考虑,先指定由原告方代管,同时配以财产登记制度,限制原告方对财产处理的滥用权利,以避免事后纠纷的发生。
5、子女的抚养。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直接抚养人原则上应当然归于原告。但在现实中,常出现被告方的直系亲属要求抚养并且私藏、隐匿子女的现象。法院审判时,大多根据原告方的意愿作出处理,这就强调了原告的权益,而没有注意到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子女的抚养,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下落不明方的直系亲属坚决要求抚养,又无法达成协议的,可根据亲密关系,生活时间等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作出由被告方抚养、被告方直系亲属监护的判决。当然,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告方直系亲属又不具备抚养条件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对私藏、隐匿子女的被告方直系亲属作出处理,以避免人身的不可执行性。
子女的抚养,必定带来抚养费的问题。对于抚养费的问题,抚养费处理与否不能一概而论,要统筹兼顾,既要考虑被告方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又要考虑子女的抚养、财产认定、分割、当地社会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能处理的就处理,不能处理的可暂不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总之,婚姻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每一个家庭的稳定团结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准确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离婚纠纷显得更为重要。对于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在开庭前法官应深入调查案件事实,增强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深度和广度,避免因被告缺席审理所带来的弊端和对于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更好地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