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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分析

——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莲花法庭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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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善男  发布时间:2011-11-15 16:29:55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庭是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办案的最前沿阵地,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桥梁。一直以来,人民法庭发挥了驻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的作用,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发挥办案主力军的作用,并能充分发挥了人民法庭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职能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推动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笔者以自己工作所在地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莲花法庭为视角,通过对所辖少数民族地域的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对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更能进一步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调化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提出一些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莲花法庭基本情况

    莲花法庭位于莲花镇,管辖莲花镇、三江乡及平安乡一部分行政村的民事一审案件。法庭年平均受理案件100余件。法庭现有法官4人,书记员1人。法庭还配备专用警车一辆,电脑三台以及打印机、照相机、电话等办公办案设备,基本上实现了办公自动化。2009年莲花法庭收案件119,结案件119,结案率为100%,2010年收案112件,结案112件,结案率为100%。

    二、莲花法庭所辖地域社会矛盾的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下,经济利益的诱导 、贫富差距的拉大、传统观念的冲突,导致了诱发矛盾纠纷因素的增加,社会矛盾纠纷内容更加复杂多样化。

    (一)婚姻家庭矛盾增加,其中离婚纠纷最突出。

    由于受地理环境区域环境的影响,当地的村民只能依靠务农收入,经济收入比较低,交通也不方便。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日益飞涨的物资生产资料,依靠自家的耕地收入已不能完全满足日常的家庭开支。如今外出务工已成为当地农村青壮年男女谋生的主要生活方式,因夫妻长期分居或外遇等原因,形成离婚的情况越来越多。同时受当地风俗习惯的影响,招女婿上门已是普遍的现象。而这些所谓的女婿上门到女方家生活,由于不注重婚后的感情培养,承担起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诱导了离婚潮的发生。例如,我们今年以来莲花法庭所受理的离婚案件有44件,其中有20多件都出现在三江乡,基本上形成了一边倒的现象,诱发离婚风潮的不利后果。如今家庭的不和谐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与群众自身经济利益紧密相关的纠纷有所增加。

    从受理纠纷情况看,主要集中在货款纠纷、健康权纠纷,债权债务、假种子假农药纠纷等方面,均涉及群众的经济利益。

    三、莲花法庭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所占的地位及作用

    莲花法庭与当地各个政府工作部门一起,共同担负着辖区社会安定与构建和谐社会新秩序的神圣职责。近年来法庭一直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优良传统,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把矛盾消灭于萌芽状态,积极排查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减少更多社会不和谐因素,推动和谐社会新秩序的进程。同时,发挥人民法庭“第一线”作用,深入发动群众,与群众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治知识,让其成为学法、懂法、用法的好公民。加强与当地政府、村民组织、司法所的配合,建立一套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联动机制。

    (一)发挥审判职能,提高司法为民的工作意识。

    由于农村生产水平、风俗习惯、法律宣传的影响,对于村民而言,对法的理解基本上为零,更多的是对习俗容易明白。因此,面对这类特殊的群体,基层司法要求人民法庭的工作方式必须作出调整。在农民涉诉时,法庭工作人员在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要求干警必须充分注意当地的风俗习惯,使用的语言必须简单、明了、生动易懂,最好是使用当地的方言解释,让人更感觉到亲和。专业术语太专业化了,不便于让人明了,也很难以达到有效的司法效果,而且可能造成误解和反感。由于在基层,当事人对要求公正审判的期望值会更高,由于证据和信息难以由当事人以常规方式轻易获得,因此也更有必要多深入实地,亲临现场,更多地直接接触当事人,需要法庭工作人员在法律思想与乡规民约、法律术语与乡土语言之间寻求默契,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体现法治精神、承载乡土人情,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二)通过提高案件调解率及督促履行率,积极消灭社会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一项复杂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我们缜密、仔细的开展工作,容不得任何马虎。任何细节的疏忽大意,都可能会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诱发新的矛盾体,激发新的纠纷。我们应该要始终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相结合,案结了事”的原则。法庭在受理案件后,尽可能的安排调解,即在庭前安排调解。同时在调解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庭法官对当地情况熟悉的特点和优势,多沟通,多做思想工作,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的抵触心理,让其积极参与调解。在调解遭遇不能进行时,善于寻找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让其配合参与调解,提高案件调解的可行性。及时与乡镇干部及村组织取得联系,让其协助调解工作,激发出乡村两级干部的作用,从而使调解工作取得了更好的效果。通过努力,莲花法庭2009年、2010年连续二年调解结案率逐年上升。调解之后,法官通过打电话提醒、上门督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使调解协议能真正落到实处。

    (三)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便民利民意识。

    我们不仅在审判工作中维护农民群众利益,法庭还从另一方面为农民群众提供方便,提高为民服务的意识。对来法庭进行咨询的群众,要做到接待热情大方、礼貌待人,认真解答问题。同时设立“下村下屯开庭”的制度,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特别对于行动不便,路途遥远确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庭采用到其住地现场办案的方式,提高诉讼效率。

    (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法庭要善于利用圩日、节假日的时间到村民赶集的地方开展法治宣传,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咨询等方式,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同时要积极开展法庭开放日活动,让群众近距离的参与到法庭的工作中,提高人民对法庭服务的满意度。法官要充分利用熟悉法律的优势,深入村屯开展以案说法、常用法律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加快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对一些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法官积极做好案件结案后的释明工作,让其明白案件输在哪里,为什么输;赢在哪里,为什么赢,从而达到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减少纠纷发生和息诉的目的。

    四、从莲花法庭的工作实际分析产生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且外出务工后久居城市思想发生变化,夫妻感情缺乏交流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和,是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受传统婚恋的禁锢,部分还存在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家庭暴力、婚外情、招上门女婿的现象。由于双方缺乏认识,感情基础差,导致婚后关系不和,也是诱导离婚增多的另一个因素。

    二是莲花月柿市场的开发,越来越多的外地老板来当地做生意,买卖合同纠纷也不断的出现。矛盾纠纷格局越来越复杂多样化,对社会的繁荣建设增加了不安定因素。

    三是农资货款、财物损害赔偿纠纷增多。

    四是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购买机动三轮车、摩托车、私家车的能力增强。如今出现无牌照、无证驾驶及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随之增多。

    五、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对策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法庭只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人民法庭应加强法官队伍能力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清正廉明、服务大局的法官队伍是新时期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必然选择,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审判工作、树立新形象的根本要求。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把大力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作为提高法官民本意识的重要途径,以分组座谈会、学习研讨会、撰写论文的方式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用权、为谁服务的问题,使全体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群众观,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恪守捍卫正义的职业道德,以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八个不准”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为准则开展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全体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捍卫正义、不畏权贵、不谋私利、不徇私情,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尊重自己,多办精品案、良心案、放心案。坚定清廉奉献的个人操守,坚持以学修德、以俭养德、以廉守德,经常开展党性教育、品行教育和党的宗旨教育,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甘于奉献的法官队伍。

    (二)人民法庭应强化司法为民意识,大力推行便民诉讼措施。

    法庭要进一步改变工作态度,提高服务水平,热情、耐心地做好群众来访来诉接待工作,切实树立人民法庭文明窗口形象;要切实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审判模式,完善审务公开栏的建设,向社会公示结果。同时也要向社会公开法庭人员内部情况、基本法律知识和诉讼知识、法庭开庭公告、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等,直觉接受社会与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诉讼指导制度,对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涉诉人给予必要的诉讼指导;对于经济确实困难缴纳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申请司法救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让其减、缓或免交诉讼费用;对于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人民法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到当事人住所地就地开庭。

    (三)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多数为人民内部矛盾,唯有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解决。

    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偏不坦的工作原则,保持清醒的头脑,敢于面对现实存在的社会矛盾纠纷,不夸大,不缩小,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矛盾解决机制,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做到有矛盾就解决,有纠纷就化解,达到“定纷止争,团结互助”的目的。同时人民法庭也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审判职责,多研究解决矛盾的方式方法,积极构建解决矛盾纠纷的联动机制,提高法庭化解矛盾的能力。加大纠纷调解和督促履行力度,努力追求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做到案结事了,不留后患,实现“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生活”的根本宗旨。

    (四)加强与地方政府及辖区单位的沟通与协调,提高调解工作的能力,减少不安定因素的存在。

    人民法庭要科学的发展,不容忽视的关键是加强与地方政府以及辖区相关单位的沟通与联系。法庭应当加强与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与联系,以便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基础。这样会减少行政方面的干涉,从而有利于司法公正。实践也证明,哪里的法庭和地方关系处理得好,哪里的法庭工作开展的就顺利。法庭要积极寻求地方党委、政府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来改善法庭的工作环境。只有这样,法庭才会有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法庭应要加强与村委会、人大代表沟通与联系,以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与舆论环境。因为人民法庭的最大特点和特色就在于其立足乡镇、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另外,还应经常邀请村主任等人员旁听案件审理或者协助参与案件调解、执行,从而减少法庭工作阻力,使很多纠纷可以在庭前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平息事端,化解纠纷。同时,还应采取“五送”活动,即送法到乡镇政府、到企业、到学校、到村庄、到百姓的家里头,大力宣传法制、弘扬社会公德,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五)扎实有效地开展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纠纷的能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处在矛盾纠纷一线的最前沿。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就能最有效、最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现实生活中,由于基层调解人员变动相对频繁,业务素质与面临的艰巨任务反差较大,加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人民法庭必须及时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指导、培训。实践中可采取定期培训、观摩培训、错开培训等方式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战能力。

    总之,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中国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村民间人际关系、家庭观念的转变,使得农村社会的矛盾纠纷类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同时,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其对法制和司法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提高了对法制和司法的要求。但是,农村的纠纷性质仍然与城市存在着差别,因此农村对司法的需求与城市地区对司法的需求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且,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当今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基础,正确处理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人民法庭面临着新形势的挑战,因此法庭工作人员应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来源:恭城瑶族自治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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