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9月7日,曾吉驾驶货车途中与一辆牵引车发生碰撞,导致货车上的乘客蓝德当场死亡,曾吉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牵引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曾吉负次要责任,乘客蓝德无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曾吉的亲属韦某等人的死亡赔偿金12万余元。随后蓝德的亲属蓝乐等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韦某等人在继承曾吉遗产实际价值内赔偿蓝乐等人2万余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以上两案均进入执行程序。其中保险公司支付的12万余元死亡赔偿金已划入法院账户。
【分歧】
在执行蓝乐等人与韦某等人的纠纷案中,执行法官就死亡赔偿金是否是遗产,能否从死亡赔偿金中直接强制扣留偿还给蓝乐等人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包括丧葬费、抚养费在内,扣除这一部分之后的部分,就属于遗产,因此可以将遗产部分直接强制扣留偿还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对死者继承人、扶养人丧失继承和扶养的一种赔偿,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感情抚慰,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直接强制扣留。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理由如下:
首先,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近亲属获取的财产,有其特殊性,但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即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
其次,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该条规定,遗产必须符合3个要件,一是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二是该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经存在;三是该财产属于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在死亡之后才由致害人支付的债权,不是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已存在,而且公民死亡后,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无法享有该债权。
第三,对于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在司法实践中,应参照该复函精神执行。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由于曾吉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将其直接强制扣留偿还给蓝乐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