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3月8日6时10分,被告吴某驾驶超载大货车由柳州往南宁方向行驶至G72线泉南高速公路某路段时,因车辆右后轮爆胎,致使车辆与中央隔离栏发生碰撞,车上所载巨石掉落在快、慢车道之间。6时38分,某县农经站司机钟某驾驶小轿车载着韦某、周某、韦某某由柳州往南宁方向行驶至该处时,小轿车车头正面与巨石发生猛烈碰撞,造成钟某、韦某、周某当场死亡,韦某某受伤,小轿车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违反装载要求,遗洒、飘散载运物,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钟某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不及时发现情况加予判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负事故次要责任;韦某、周某、韦某某均无责任。
事故路段属于高速公路某运营公司养护、维护和运营管理路段。钟某为某农经站的司机,其当天的驾车行为是职务行为。钟某驾驶的小轿车所有人为某农经站,该车在财保柳江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被保险人为某县农业局。吴某某为大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某汽运公司名下,吴某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在挂靠经营期间,吴某某将该车承包给吴某经营。大货车在财保象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2011年5月5日,钟某的父母、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吴某某、某汽运公司、高速公路某运营公司、某农经站、财保象州支公司、财保柳江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90197.6元。
【争议】
1. 被告吴某、吴某某、某汽运公司、高速公路某运营公司、某农经站、财保象州支公司、财保柳江支公司是否均应对原告的巨额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上述被告如果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评析】
1.关于被告大货车司机吴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经事故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钟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引起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吴某和钟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扣除交强险赔偿金后的不足部分,吴某、钟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在吴某和钟某承担的70%赔偿份额中,根据二人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程度,应按吴某70%和钟某30%的比例进行分担,二人之间互负连带责任。2.关于被告吴某某以及被告某汽运公司。我国《侵权责任法》第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吴某某作为大货车实际车主,被告某汽运公司作为大货车的挂靠单位,对大货车享有运营利益,依法应对吴某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3.关于被告高速公路某运营公司。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仅仅是指堆放、倾倒、遗撒者,亦指负有道路管理、养护义务的有关单位。被告高速公路某运营公司作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路段的管理部门,对该段高速公路负有管理、养护之责,有义务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但其对遗留在高速公路路面的巨大石头未及时排除,留下安全隐患,亦存在过失,依法应承担其中30%的民事赔偿责任。4.关于被告某农经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钟某作为被告某农经站的司机,其当天的驾车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其赔偿份额依法由其所在单位即被告某农经站承担。5.关于被告财保象州支公司。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虽然是交通“二次事故”,并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但是造成本案事故中钟某死亡的原因是小轿车撞上大货车遗留在路面上的巨石,与大货车的驾驶及运营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大货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投保有交强险,被告财保象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的损失再由负有赔偿义务的被告按比例进行分担。6.关于财保柳江支公司。小轿车和大货车虽然分别在财保柳江支公司和财保象州支公司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为商业险, 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调整,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财保柳江支公司、被告某农经站依照商业保险赔偿范围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在本案中不能处理。
柳江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财保象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三原告损失31344.24元;二、被告吴某赔付三原告损失150761.12元;三、被告吴某某、某汽运公司对上述被告吴某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某农经站赔付三原告损失64611.91元;五、被告吴某和被告某农经站对上述第二、四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六、被告高速公路某运营公司赔付三原告损失92302.73元;七、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