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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案件审理与执行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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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兰添翼  发布时间:2011-11-27 21:58:33 打印 字号: | |
  赡养老人是儿女应尽的义务,既然是义务那就是不得不做事。也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不仅是我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准则之一。

    一、引发赡养案件纠纷的特点。

    当前,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部分农村,尊老爱幼、赡养老人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受到亵渎。老人们的赡养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赡养案件的特点表现为:

    1、原告老人年老体弱、多病者居多。近七成老人为七十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占6%左右。不少老人需住院治疗,也因为经济原因只在家吃药维持,而有的老人因为子女给付的赡养费不多,仅够维持基本生活,如果生病只能硬挺。

    2、多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互相推诿、扯皮,持观望、攀比态度,赡养老人态度消极。在受理的赡养案件中,子女三个以上的占受案总数的80%。有不少被起诉的子女自己也有隔代人,但却不承担赡养义务,以自己身体不好,年龄大也需要别人赡养为借口,不承担赡养义务;再则就是强调其他子女如何如何不孝,自己如果尽孝就吃亏,能拖则拖,能赖则赖。有的老人被逼无奈起诉后,在法庭上,其子女却指责老人如何“不懂事,家丑不该外扬”,甚至有少数儿女当庭谩骂老人“老不死的”等侮辱性语言。

    3、被诉子女中,儿子不愿尽孝的占半数以上。在审结案件的被诉子女中,女儿普遍比较孝敬老人,对老人经常去看望、照顾,而儿子往往“娶了媳妇忘了娘”,对老人态度不好,不但平时很少去探望,赡养费更是不愿意承担。如果老人生病,更是既不见人,也不见钱。

    二、赡养案件产生的原因

根据我院多年来审理的赡养案件的情况分析,赡养纠纷产生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家庭条件所限而引起赡养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农村的生活条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部分农民家庭条件相对较差,子女的生活条件本身就受到限制。家庭生产和扶养子女显得力不从心,再加上老人的赡养问题,双方不能相互理解,而且不容易沟通,使子女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产生矛盾从而引发赡养纠纷。

    2、因父母与子女生活习惯各异,年久产生矛盾而引起赡养纠纷。父母与子女生活在两个不同时代,两代人的生活习惯有很大差异。一是饮食问题,如老人喜欢吃软食物,而年轻人喜欢标新立异。二是爱好不一致,如看电视之类,倘若改变了一方的生活规律,矛盾自然而然就会产生,如不能及时解决,很大程度上会引发赡养纠纷。

    3、父母、子女双方自身素质欠佳而引起赡养纠纷。随着普法活动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但有部分农民依然不懂法、不学法。部分老人封建思想意识浓厚、置子女的权益于不顾,从而引发家庭矛盾,导致自己的赡养问题难以落实;部分子女法律观念淡薄,置法律道德于不顾,无任何理由,将老人推给社会,从而引发赡养纠纷。

    4、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和不断深入,独生子女不断增多。在独生子女婚后,对对方父母或其他老人生活上照料、精神上的安慰不均衡又可能引发新的赡养纠纷。

    三、赡养纠纷的解决

在赡养纠纷发生之后,为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做到老有所养,应及时受理,迅速审理,快速执行。

    1、赡养案件立案受理后,迅速依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到当地了解情况,便于赡养案件迅速及时处理。有部分老人由于自身素质等多方面客观原因,不能向法院提供如财产分配,引起赡养纠纷的原因,子女打骂父母,自己生活得不到保障等方面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据此,在受案之后,应及时深入村、组,向基层调解组织,当地村民调查了解案情,查明事实,便于赡养案件及时处理。

    2、在调查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决定进行庭前调解,或是直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赡养纠纷发生的原因不尽相同,因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处理。如因家庭条件所限、生活习惯各异、生活上照料不同、不均衡等原因引发的赡养纠纷,可以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通知双方到场进行庭前调解,明确告诉其应加强在生活方面的照料,给予精神上的安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讲解法律规定,这样往往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如因财产分配不均,自身素质欠佳而引发的赡养纠纷,在查明财产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到村、组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阐明扶养、赡养、继承、赠与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有过错的划分过错,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这样到村组巡回办案,送法下乡,以案讲法,可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

    四、赡养案件的执行

赡养案件的执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执行内容繁琐,执行时间较长,因而应采取多种方法予以执行。

    1、加大执行的宣传力度,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当依法予以执行,对个别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情节恶劣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做到执行一案,震慑一方。

    2、社会联动配合执行。有部分老人与子女矛盾积怨较深,不能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这样导致赡养案件执行进入困境。对这类案件,可以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有条件的可以将老人送到敬老院居住生活,其费用则由子女承担,这样一方面解决了老人的衣食住行,在精神上也可以得到安慰,同时也方便了人民法院执行,缓解执行压力。。

    总之,只要我们深入基层,调查了解赡养纠纷产生的原因和特点,耐心细致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让赡养案件能得妥善解决。
来源:阳朔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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