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究 > 案例选登
农民工维权难的原因及对策
分享到:
作者:黄俊钦  发布时间:2011-11-28 11:30:36 打印 字号: | |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而又离开农村,长期在城镇工作,主要以非农业工作来维持生活的户业工人。中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深入和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外出务工,农民工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他们为城市的建设、繁荣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农民工与城市个体老板、包工头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报酬类经济纠纷、工伤事故类纠纷、伤病赔偿类纠纷日益增多,由于农民工本来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更加缺乏,加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维权举步艰难。

    经笔者调研认为,农民工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为:

    一、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农民工普遍受教育水平较低,他们大多从事的是脏、累、苦的劳力工作,许多私营企业、个体老板在使用农民工时只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或暂住证,但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连简单的书面协议都没有,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不知诉求或不知到何部门诉求维权,只能忍气吞声,任由老板割宰。

    二、法律意识谈薄。农民进城务工,忙于谋生,由于他们文化水平较低,极少通过各种渠道吸收法律知识,且社会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教育较少,导致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知法守法的意识和自控能力较弱,且他们是城市中新生的弱势群体,他们不懂得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旦发生纠纷,很少农民工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权,有的农民工为讨要工钱而绑架、非法拘禁老板、包工头等,从而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三、由于社会经济转型,城市包工头将工程层层发包,转包现象严重,不利于农民工维权。由于现在很多大工程存在违规发包转包现象,大公司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小公司,小公司又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导致农民工不懂得承包方,只接触具体的包工头,所以他们任何一方出现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都给最末端的农民工工资发放造成困难,且对方的主体难以界定,出现纠纷后,有资质的公司往往推卸逃避责任,农民工的工资得不到解决。

    四、包工头的财务制度不规范,帐面简单、模糊。很多包工头为农民出身,从本村周围召集老乡外出给自己做工,全凭老乡义气,不签订劳动合同,包工头也不聘请专业财会人员,大多是自己记帐,给工人发工资或工人预支借钱,都没有正规的手续,全部是包工头自己在帐上做一下记录就完事,没有工人的签名或手印,出现纠纷时,很多事情难以说清,主动权在包工头手上,农民工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五、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民工难以进行统一和有效的管理,比如劳动部门,对用工单位的用工资质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监管不到位,城建部门对某些工程的过度转包现象不管不问,导致没有资质的公司或个体老板承接工程,一时发生劳动纠纷,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防范对策:

    一、政府职能培训机构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包括对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培训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使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得到提高,给他们懂得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如何维权,并使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二、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利用司法机关的职能优势,对农民工进行广泛的法律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到农民工生活、工作场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使农民工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要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宣传、指导、研讨和帮助农民工解决纠纷,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落到实处,发挥电视、网络等媒体优势,宣传农民工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农民工解决一些法律问题和切身利益问题,从而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三、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多方联动机制解决纠纷。很多农民工和包工头都是老乡关系,相互之间有的还是亲戚关系,我们要充分发挥和利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调解机制,使纠纷在村、乡就能调解解决,这是有效、快捷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四、加大对农民工的立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农民工属弱势群体,法律知识欠缺,很少有农民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权。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体现国家重视农民工,建议国家在立法方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层面上明确农民工的权利义务,确立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为农民工创造最根本的权利保障。司法机关要树立“农民工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对农民工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要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目前法院审判工作压力大,农民工案情又较为复杂,农民工诉讼案件很容易积压,法院应为农民工诉讼设立“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结案、快速执行。另外要发挥“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五、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劳动监察,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大力解决农民工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农民工本身要懂得运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劳动执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力》的实施情况,对于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要依法从速从快妥善解决。要尽快设立农民工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农民工的诉求,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另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老板,在网上公布并敦足在一定时间内付清,对故意拖欠的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为农民工创造最根本的权利保障。

    六、农民工本身要懂得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地区分责任,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索不到工资时,要懂得向老板索要拖欠工资欠条,以便作为维权时的重要证据。
来源:田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