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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地区执行难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基于河池市法院执行案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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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辉  发布时间:2011-11-28 17:14:50 打印 字号: | |
  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传统难题,在少数民族地区,这一问题尤为突出。本文以河池市所辖法院为例,就如何破解民族地区“执行难”问题和如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谈一些体会和看法,意在抛砖引玉,共同探讨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执行工作难题。

    一、河池地区执行难问题的主要特点

    河池地处广西西北边陲,有壮族、汉族、瑶族、仫佬族、毛南族、苗族、侗族、水族等8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达321万人,占总人口的83.67%,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聚居最多的地区之一。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11个基层法院,近三年年均受理执行案件4500件左右,执行标的额约为3.5个亿。河池地区执行难问题的主要特点如下:

    1、案件数量多,标的小,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低。河池市是集老、少、边、穷为一体的欠发达地区,经济十分滞后,在相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交通道路事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较为突出,很多被执行人生活还处于温饱线以下,需要接受政府救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还有一个特点,即被执行人以18-25岁之间的无业者居多,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没有独立的财产。据统计,此类案件在河池地区占了85%以上。

    2、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难以查找。河池地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生活贫穷,可供强制执行财产极少,而且绝大多数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执行人员难觅其踪,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客观条件,极大地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和成本。

    3、执行案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河池地区执行案件涉及到修建学校、医院、计生站等公共设施拖欠工程款案件较多,占到执行案件25%以上,由于当时这些项目工程没有列入财政预算范围,工程竣工后,遇上经济体制改革,剩余的工程款支付却没有明确的承担者。执行中,此类案件执行标的相对比较大,时间比较长,原来的发包单位和使用者也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这给法院执行工作出了很大的难题。

    4、执行案件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的贷款问题突出。在民族地区,经济体制的转轨,导致了90%以上的国有企业几乎倒闭、破产,集体企业也名存实亡,这类案件在民族地区占执行案件的10%以上。这类案件,被执行人仅有的财产除了一些淘汰的设备外,剩下的就是国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对国有划拨土地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又受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限制,而且执行过程中还必须考虑企业职工的安置、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这也是造成执行工作被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1、从社会客观情况分析。社会诚信体系未建立健全,对市场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管,这是造成逃避、规避执行最重要的社会因素。实践中被执行人将自己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实体登记在别人的名下逃避债务的情况经常有发生,一旦执行这些财产,案外人均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涉及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执行案件,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此类案件供执行的财产几乎为零,而办公设备、办公用车、办公经费不属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新官不理旧账,如何执行这类案件,也是一个值得我们深究的课题。

    2、从被执行人角度分析。少数民族地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是客观的,在未结执行案件中所占比重也是很大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针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是否简单地中止执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又做何判定?首先是执行财产确定的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土木结构、草木结构的简陋房屋是很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居住的房屋,难以执行。其次,被执行人自身主观思想动机的问题,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通过拒签执行通知书、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多头开户、化名存款、挂名置产、假破产、假抵押、恶意放弃债权甚至假离婚逃避债务等现象比比皆是,使法院难以查找执行的财产。再次,在民族地区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打工不归的情况非常多。最后,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和生活习性,在执行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事件的发生,

    3、从法院层面分析。执行队伍的能力素质尚待提高、还不能及时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要求;执行体制尚需完善,法院内部的“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判决与执行的对接程度不高,有些案件的判决时只顾一判了事,忽视了判后的执行,使得法律的精神无法彰显,判决也失去其现实意义。

    4、从制度和机制方面分析。与执行工作相配套的制度建设正日臻完善,但依然存在不少漏洞,影响着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如《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全国统一登记制度,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登记的部门、范围等重要基础性理论的落实尚需时日;股票、机动车辆、工商登记等虽然有了相应的制度,但是没有经过全国统一联网达到资源信息共享,执行工作所需要的相关信息无法完全覆盖,致使执行人员不能及时控制住被执行人的财产,影响执行工作的有效进行。这些制度缺陷一旦被别有用心者所利用,将会给执行工作增加更大的难度。

    三、破解民族地区执行难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在综合分析民族地区执行难的现状以及成因前提下,笔者认为破解执行难题,应该从执行理念、领导机制、执行体制、配合机制、网络构建、民族地区风俗习惯等多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建立健全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体制优势,整合多方力量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不折不扣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对此,执行人员首先要在思想上重视党的领导,树立相信党、依靠党的信念。同时,在执行工作中,我们要充分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作用,争取政府的支持,以化解现实存在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因素对执行工作的阻碍和干扰,更好地保障执行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地配合和顺利地开展。此外,党中央、中央政法委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也给予高度重视,先后下发了《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报告的通知》、《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以及中央纪委等18各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这给我们的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同时也为法院与地方党委在执行工作中的联动配合给予了明确的指引。以2009年在全国开展的清理执行积案的活动为例,河池辖区涉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案件有256件,执行标的近2000多万元,这些案件有的已经长达15年之久,多年积案加之一些官员新官不理旧账的陈旧观念,执行工作几乎陷入僵局。对此,我们将这类案件归类后形成书面材料向当地党委作了专题汇报,很快得到了当地党委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在财政吃紧的情况也想尽办法拨付资金配合执行。由此可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争取政府的支持,能够更加合理地协调好各相关部门,更加有效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力量,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二)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执行威慑机制

    当前我国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正初步显现,并将在实务中不断得到加强。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就是国家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法院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公安、出入境管理等多部门协作,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各个领域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使被执行人在其融资、投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进行高消费等各个方面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严惩失信行为。在新形势下,执行案件日渐增多,并呈复杂化发展趋势,对此,我们可以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建立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系统,实现信息共建共享,一旦被执行人作出被禁止或限制的行为,在信息共享系统中便能够获得及时的反馈,从而增强执行威慑机制的可操作性。

    (三)坚持把“和谐执行、原情执行、歉抑执行、生道执行”的执行理念贯穿于整个执行过程,注重执行和解

    破解民族地区执行难问题,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提出的“和谐执行、原情执行、谦抑执行、生道执行”理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尽管法律没有规定执行和解是执行必经的程序,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将执行和解作为切入点,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案件标的不大,只要执行法官耐心地做好宣传、说服、沟通、化解,相当一部分案件都能达成执行和解。特别是对于一些群体性案件,其社会影响巨大,法院执行人员万不能急于求成,应该坚持“原情执行、生道执行、谦抑执行、和谐执行”的理念,耐心寻找案件的突破口,通过组织双方协商,走和解之路。2010年河池辖区两级法院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占执行案件的30%以上。这些案件不仅能够得以执结,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避免了因强制执行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法院内部建立和完善立、审、执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造成执行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判决的内容无法执行。审判部门只重宣判结果、追求当庭宣判率,而没有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的问题依然存在。要解决这一问题,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内部立、审、执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势在必行。对此要加强协作,把减少执行案件的目标落实到各业务庭,强化立案部门的立案审查、立案调解、风险告知职责,把好矛盾纠纷进入人民法院的第一道关口;要强化审判部门的调解职能,健全财产保全制度,提高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和共同侵权案件中,在立案或诉讼阶段引导权利人对共同义务人追加为共同被告,避免共同义务人逃避或规避强制执行,减少当事人诉累,形成法院内部对执行工作积极参与、各负其责的机制。据不完全统计,通过这些有效措施, 2010年河池市两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比上一年度减少35%,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占全年审结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25%。采取强制执行的案件大大减少,和解执行率大幅度增加。

    (五)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屯执行联络员以及人民陪审员的协助执行作用

    少数民族聚居地人口稀少,经济相对滞后,执行标的较小,而且执行双方当事人很多时候都是同一个村屯的亲戚邻里。河池市法院利用少数民族地区重亲邻关系的这一特点,通过在民族地区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屯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聘请人民陪审员、乡镇司法助理、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村干和生产队的队长以及党员干部和当地德高望重的老人作为人民法院执行联络员,将该辖区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情况登记造册交到每一个联络员的手上,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是执行联络员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导和要求,有针对性的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解,因为执行联络员最了解民情、乡情、人情,在当地也有一定威信,老百姓信任他们,他们更了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矛盾产生的原因和民族风俗特点,容易与被执行人沟通,许多案件在执行联络员的主持下,当事人都能够互谅互解,案件得到顺利执行。二是执行联络员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一起做好当事人的工作,面对面的与双方当事人协调、沟通,以法律宣传、教育为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三是对极少部分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故意躲避、逃避、规避债务行为的被执行人,就需要执行联络员在掌握其行踪后,立即通知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只要能找到被执行人,案件就容易执行,因为这类案件标的不大,执行不会威胁到被执行人的生存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在河池辖区每年有执行协助员参与的案件执结率就占到执行案件30%以上。

    (六)有针对性确定被执行人,在民族地区选择适当的时间开展突击执行

    民族地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以自然人居多,由于自然环境恶劣和经济滞后的原因,大部分年轻人常年外出打工,有的甚至全家老小举家迁移外出打工,人去楼空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无疑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掌握和分析民族地区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习惯,寻找恰当的时间和方式来进行执行。比如广西少数民族很注重一些传统的民族节日和祭日,在这些时间段,被执行人都要回来和亲人团聚。我们结合执行联络员的信息,在上述的时间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开展执行工作,能做到事半功倍。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风俗感情,笔者不主张在节日或祭日当天采取执行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可以选择在节日或祭日前后几天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见机行事。实践证明,利用上述的方法,河池市两级法院所执结的案件占全年执结案件的15%以上。

    (七) 采用分片、集中的方式执行是破解民族地区执行难的有效方法

    民族地区各少数民族聚居分散,居住环境较为复杂,有的时候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法官就得步行4-6个小时的路程。对于这一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在结合上述第五、六种方法的基础上采用分片、集中的方式执行,就是将执行人员相对的集中,采取包片、包案逐一执行,通过乡镇司法助理、村屯执行联络员、人民陪审员、基层调解委员会、德高望重的老族人等基层力量,对乡镇、村屯逐一有序开展执行工作,与乡镇、村屯的基层同志同吃同住,充分发挥他们最了解当事人、最贴近当事人和最具地方影响力的优势,在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法律宣传、解释的同时进行协商、沟通,以情感人促执行,方法多样促执行,打破常规促执行,尽量达成和解结案。这样既节省执行成本,又提高了司法效率。

    (八)成立执行快速反应小组破解执行难

    最高法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43号)中要求高、中级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在该意见出台之前,河池市基层法院就已经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当申请执行人、执行联络员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时,及时向快速反应小组进行举报或与执行人员联系,我们的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在接到信息后,我们迅速赶到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进而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联络员的协助配合下进行协商、调解。通过成立这样的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既破解了民族地区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这一实际困难,同时也对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威慑效应,提高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率。

    (九)建立悬赏举报制度和曝光“老赖”机制破解执行难

    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恶意诉讼或者仲裁,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行规避执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类案件在民族地区也司空见惯。对此,一是建立悬赏举报制度,一旦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真实,获得执行效果,举报人就获得一定的奖励,举报人的奖励将由被执行人支付,悬赏举报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向社会发出公告进行,实践中应防止滥用该制度,以免过犹不及,影响执行工作的公正进行。二是对执行中遇到的“老赖”建立曝光机制。对在执行过程中对一些有履行能力却故意逃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人为设置障碍,或者采取假离婚、假诉讼、假破产等手段拒不履行义务或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通过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告曝光,督促这些“老赖”主动履行义务。这两个机制一方面可以对执行起到实质性的帮助作用,另一方面这也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和威慑效果。

    (十)实行执行互访、换位思考的执行方法破解执行难

    针对民族地区执行难的特点,破解执行难的另一做法就是推行执行互访和换位思考,根据不同的对象,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寻求双方当事人容易接受的和解方式。例如,革命老区东兰法院执行的一起标的为30万元的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要实际执行30万元的标的额对于一个农村的被执行人来说简直是天文数据,实践中也很难实现。对此我们邀请村委会和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到申请执行人家中参与法院的执行。被执行人亲眼目睹受害人(申请执行人)家属失去亲人后家庭极度悲伤和生活极为困难的情景,为自己不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而深感内疚,申请执行人见到被执行人事发至今依然家境贫寒,生活在极为贫困当中深表同情,对其不能全额支付赔偿款表示理解。在共同协商、互谅互解的基础上都作出让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到场的亲戚朋友也解囊相助,当场借了3万元赔偿给申请执行人,案件顺利执结。执行互访和换位思考的执行方法,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对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来源:河池市中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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