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油脂公司职员韦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2010年9月韦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木材公司借款三十万元后,携款潜逃。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韦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及受害的木材公司向谁索赔损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木材公司款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受害的木材公司应向韦某索赔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韦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公司的名义向木材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受害的木材公司有权向油脂公司索赔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韦某与木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韦某实为油脂公司职员,并有权使用公章代表油脂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而韦某则利用这一工作职务的便利,为满足个人私欲,隐瞒真相私自向木材公司借巨款后潜逃,虽然韦某采取了欺诈的行为,但是作为受害的木材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韦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向油脂公司借款,而非向韦某个人借款,即为善意,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款物由木材公司交付给韦某时,即应视为油脂公司已取得该笔款物的所有权,韦某的行为是侵占本公司公款的行为。因此本案韦某的行为侵占的客体是本公司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油脂公司由于对其职员管理的疏忽,亦应承担法律后果,木材公司有权向油脂公司索回赔偿。而作为油脂公司只能事后有权再向韦某索赔。
2.如果韦某在工作中无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作为木材公司在签订合同中疏忽审查,自己工作中有过失而导致上当受骗,则油脂公司不应承担韦某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害的木材公司只能向韦某索赔损失,则韦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