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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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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兰 岚  发布时间:2011-11-30 10:08:43 打印 字号: | |
  裁判文书公开是落实审判公开的重要环节,作为案件再现的载体,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群众更深层次地了解和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增强法院的公信力;有利于法制教育的宣传,为法学研究者获取司法实践资料搭建理论与实践的桥梁;还有利于法院审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防止腐败。

    虽然裁判文书公开是阳光司法指导思想下审判工作的大势所趋,但是这一过程难免会存在不足。笔者将裁判文书在公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来,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首先,对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于哪些裁判文书可以公开,某一裁判文书的哪些部分内容可以公开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层面来设定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第一步先确定从基层法院到最高院的裁判文书,只要不是涉及当事人隐私、未成年性质、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公开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都应该划为公开的范畴;第二步是确定裁判文书中可以公开的部分,包括诉讼双方的诉请、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及证据理由、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的理由以及案件受理、开庭日期程序问题;第三步是对于裁判文书中涉及当事人身份信息、通讯地址和企业代码,以及证人姓名的处理,可以采用数字、代码或者XXX等符号代替。

    裁判文书的公开在满足公众希望了解案件真相的知情权的同时,也要防止因公开而给当事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提出:“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发布。”因此,如果当事人有合理理由要求不予上网,应当予尊重。

    其次,对于裁判文书的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上的公开力度不够。有的审判人员对判决结果不能从法理的高度作出令当事人信服的解释,也不能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案件事实,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只简单地说明依据哪部法律第几条,并且对该条的内容往往都未注明,这会加大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理解的难度。笔者认为,针对这个问题,一方面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加强文书的表述和条理,有理有据,让人信服;另一方面可以在宣告裁判时或者宣告后通过法官答疑的方式来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地理解裁判,以使当事人自觉接受裁判、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涉诉信访。

    第三,对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数据的处理和维护技术不够完善。裁判文书从制作到完成到上网发布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裁判文书上网操作程序,才能保证裁判文书及时完整地发布到有关网站上供广大民众阅览。实践中,裁判文书公布的标题、目录不统一造成了查询上的困难。因此,笔者建议,一是要确定统一的关键词模式,以案件年度、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等基本信息作为关键词,且应提供模糊查询功能。

    第四,对于上网的裁判文书疏于整理。很多法院将裁判文书往网站一放,就再也不去管理和维护。每年我国基层法院的案件很多,裁判文书是很庞大的信息量,多年累积下来更是不堪设想。如果单纯追求数量而不突出典型,就使裁判文书失去了宣传法律知识的意义,司法监督也无从谈起。笔者建议各法院在网站的“裁判文书”栏目下设立一个“典型案例评析”子栏目,在裁判文书栏目实现裁判文书的普遍公开,在典型案例栏目实现裁判文书的重点公开,并设立讨论版块,使群众加入到典型案件的讨论中来。另外对于文书的排序,可以效仿论坛点击率的设计,将社会关注度高、研究价值大的案件放在较前面的位置,经常整理,避免出现重复、时间颠倒、不同类型的文书混在一起等问题。

    第五,对于上网的裁判文书缺乏审核监督机制。有些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内容存在明显错误,有些是笔误有些是表述不清,有些甚至是适用法律错误等,这会大大降低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严重的还会对群众产生误导。笔者建议,要审核和监督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对要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先由出裁判文书的主办人员校对,再由该审判庭负责人审查,最后是主管院长签发,层层检查控制差错出现的几率。此外,法院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的检查督促工作,对不按时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未经审查擅自公布或是擅自篡改后公布的裁判文书,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最后,对于裁判文书公开的形式不够丰富。现有裁判文书公开方式多数都是依靠网络,包括在法院的局域网、中国法院网、分类性的法律专业性网站等,甚至还有些民间性网站也公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笔者认为,如果能结合互联网、报刊、书籍来公开,能为群众提供更多的渠道。法院可以依据每年的裁判文书分类汇编,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出版。条件允许的法院还可以设立法律文书图书馆,定期向公民开放,持身份证进入,可以浏览分类案件的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上网近几年一直存在,但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旧有的制度和方式已经显得有些跟不上整体制度变迁的步伐。审判公开是阳光司法的核心环节,而裁判文书公开由是审判公开的重要步骤。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如何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当前和长远需要等现实问题,还需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作为裁判文书大户的基层法院,更应该总结创新,将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出色地完成。
来源: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
责任编辑: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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