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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受伤负同等责任不能视为各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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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芝林  发布时间:2011-12-15 09:25:55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因相邻排水发生分歧,继而在疏通水沟时互殴致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原告索赔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等经济损失6865元。反诉原告主张遭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9024.10元。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互不负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杨某不接受调解方案,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损失6861.30元与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的损失4952.80元冲抵后,由杨某某赔偿杨某954.25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原、被告在打架斗殴中均受伤,对事发的起因及经过各执一词,无足够证据证实谁动手在先,伤势如何造成,但庭审中查实双方有肢体接触,发生了打斗,各自证实自己伤势及损失,可以据此认定双方的伤是在斗殴中造成、各自损失大小。

    原、被告双方在互殴中均受伤,是一种混合过错,无证据证实过错大小,只能认定同等过错,笔者认为应当平均分担损失,此损失应当包括双方损失总和。所以对公安派出所在调解时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是认同的,但互不赔偿的处理,应当视具体案情,如果双方损失相差较小,则可以这样处理,而本案中双方的损失相差2000元左右,若各自负责,则对受伤较严重一方而言是极不公正的,不仅不能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这样的处理很可能诱发蓄意伤害,增大犯意风险。所以,鉴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所负的同等责任,双方损失先互相冲抵后,剩余部分再由双方平均分担。
来源:灌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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