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全体法官的价值追求。近些年来,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极少数司法人员腐败行为触目惊心,这与法官队伍素质不高有着直接关系。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是培育和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法官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能力素质的现实需要。因此,本文试通过对柳江县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现状分析和思考,就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谈谈一些建议。
一、柳江法院法官队伍基本情况
柳江县辖11个乡镇,距柳州市中心直线距离仅10公里,总人口约54万。柳江县人民法院现有干警105人,法官65人(其中审判员59人,助理审判员6人),占全院干警60%。
年龄结构:26—30岁3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4.6%;31—35岁5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7.7%;36—40岁7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10.8%;41—45岁20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30.8%;46—50岁23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35.4%;51—55岁5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7.7%;55岁以上2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3.1%。
文化结构:研究生学历4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6.2%;大学本科学历51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78.5%;大专学历10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15.3%。
法官行政级别:处级干部1人,占法官队伍的1.5%;正科级干部33人,占法官队伍的50.8%;副科级干部25人,占法官队伍的38.5%;科员6人,占法官队伍的9.2%。
法官等级:四级高级法官27人,占法官队伍的41.5%;一级法官23人,占法官队伍的35.4%;二级法官7人,占法官队伍的10.8%;三级法官0人;四级法官2人,占法官队伍的3.1%;五级法官6人,占法官队伍的9.2%。
二、法官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历史和现实原因,当前法官队伍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新历史条件下的要求,还存在不少问题,面临许多困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官素质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
全院现有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65名,研究生学历4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6.2%;通过业大或自修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文凭的43人,占66.2%;正式法律专业科班出生的仅8人,只占法官队伍人数的的12.3%;大专学历10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15.3%。虽然全部法官都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但是法律专业全日制的人数少,大部分是通过业大或在职学历教育取得文凭的,无法达到全日制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素养方面的整体效果,与法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文化素质和法律素养提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法院中层干部年龄偏大
在我院现有法官65人中,有22人担任中层干部,占法官人数30.8%;40岁以上的中层干部有15人(其中年龄最大的48岁),占中层干部人数的68.2%,40岁以下的中层干部有7人(其中年龄最小的33岁),占中层干部人数的31.8%。担任中层干部的法官年龄结构还不是很科学、合理,没有很好的形成“老中青”梯队。
(三)审判资源配置不科学
基层法院承担着全国法院80%案件的审理执行,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而且还有较大部分法官没有在审判一线工作,审判资源配置不科学、不合理。以柳江法院为例,现有65名法官,其中行政人员11人,司法安保辅助人员2人,驻新农村建设指导员2人,抽调高院挂职1人,以上四项共16人,占法官总人数的24.6%。而我院受理案件数逐年递增,2009年受理各类民商事、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共计2427件,在我院审判一线工作岗位上(不含立案庭法官及2010年新任法官)的法官人均受案件数为61件,其中个人办案超过100件有4人,个人办案件数最多达157件,“案多人少”的问题较为突出,成为影响我院公正、高效、为民司法的重要因素。
(四)缺乏培训力度,用人育人相脱节
由于受经费限制,基层法院培训机构和制度不健全,培训时间与繁重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也比较突出。一是基层法院培训机构不健全,抓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基层法院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和培训机构,培训工作没有具体的计划和长远规划,往往是临时的、应急性的,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二是教育培训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化,培训的时间和机会不多。基层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多年也难得到上级法院或专业院校参加培训一次,法官培训基本上是请不进来,走不出去。三是培训经费严重不足。基层法院只能保工资、保办案、保运转,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法官培训工作,致使无法选送法官外出深造。四是基层法院和上级法院法官挂职交流的工作机会少。基层法院法官去上级法院挂职学习,可以接触疑难复杂案件,提高自己的办案水平,上级法院法官到基层法院挂职交流,可以带来先进的办案理念,带动提高基层法官整体办案水平。此外,由于审判任务和审判力量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法官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难以得到保证。
(五)法官考评激励机制没有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设考评委员会,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但基层法院多年来始终按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公务员考评标准进行,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上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不同等级(行政级)的法官,其侍遇、地位和权力是不同的。评价一名法官事业成功与否,主要以其职务和职级的升迁为标准,使得法官的价值取向趋于政治化,法官的工作实绩不能很好体现出来,法院内部管理过于行政化,违背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宗旨。这种不科学的考评激励机制导致一些法官在基层法院长期难以得到升迁,转而谋求调往上级法院或其他一些较易升迁的部门。
以我院为例,截至2010年8月,在同一个业务庭有的法官已办案近90件,有的法官办案不足5件,但是年终绩效考评奖励实行平均制,很难体现出差异,“办多办少一个样” “办好办坏一个样” ,很难调动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六)法官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上存在偏差
当前,我院少部分法官在司法作风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比如群众观念淡薄、作风简单粗暴、滥用司法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简单一判了之、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吃拿卡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缺乏对案件的回访;缺乏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等弱势群体的诉讼需求;对困难群体诉讼费“减缓免”力度还不够,“诉讼绿色通道” 建设进展缓慢。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还是广大法官对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思想认同、感情认同存在一定偏差,没有将司法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工作中。
三、法官队伍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院审判工作,关键在队伍。要提高法官素质,必须紧密联系法官队伍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大力培育和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准入、培训、考评机制,优化法官干部队伍结构,加快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一)大力培育和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官面临的考验更加严峻,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遇到的情况更加复杂,群众的期待更加迫切,要求广大法官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廉洁、为民,积极树立和实践司法核心价值观。
一是要在思想认同和感情认同上下工夫。“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加强对广大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深刻理解和把握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把人民群众当亲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能动司法,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要在提高能力上下工夫。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让法官自觉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打造“学者型”法官,努力增强为人民服务本领。三是要在工作实践上下工夫。公正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要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要始终保持法官廉洁本色,严格恪守“五个严禁”的规定,筑牢拒腐防变“防火墙”;要始终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工作主题,争做司法为民的楷模,充分展现司法为民、亲民、爱民的职业风,尽最大努力让人民满意。
(二)严格法官职业的准入制度
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规范法官选任程度,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垫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一方面确保准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条件、较高素质;另一方面确保不合格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
由于历史和体制方面的原因,基层法院的法官来源复杂,学历和水平参差不齐,严格法官的准入制度尤其彰显其重要性。今后,进入基层法院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实行“三考一培训”制度:即进入基层法院的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筛选;被录用的人员在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任职培训,培训合格的方能被任命为法官。严格法官准入制度,是法院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十分关键的措施,是第一道“关口”。
严格法官准入制度,不仅针对基层法院的一般法官,也应包括基层法院的领导班子。因为他们要主持或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具有比普通法官更高的业务素质,即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娴熟的司法业务和高超的司法技能,同时他们还是法官的管理者,必须具备较强的领导才干、管理能力和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这就决定了在选拔任用法院领导干部时,凡是不符合“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不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员,都不能任命为院长、庭长,不能进入领导班子。
(三)优化法官干部队伍结构
近年来,我院开始全面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力求通过竞争上岗优化中层干部结构,特别注重提拔使用优秀年轻法官,去年新提拔一名32岁法官担任副庭长。规范和完善法官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促使优秀年轻法官脱颖而出,激发中层干部队伍的朝气和活力,转变作风,提高效能,让那些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地位,努力形成“60后”、“70后”、“80后”在中层干部队伍中各占1/3,逐步营造“有为才有位”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强有力的法官中层干部队伍,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四)新招公务员,鼓励支持年轻干警参加司法考试
近五年,我院共招录新公务员25人,在招录时已有10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2009年四年期间,我院共有18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特别是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达11人,是我院通过司法考试人数最多的一年,其人数之多位居柳州市各基层法院前列。他们绝大部分是年轻干警,已经走上或即将走上审判岗位,大大缓解了法官断层问题。以上成绩的取得,与我院领导非常重视法官断层问题密不可分。一方面,在编制许可范围内,加大招录审判岗位公务员;另一方面,鼓励年轻干警积极参加司法考试,对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的,给足一个月的复习时间。笔者建议,在重视和支持年轻干警积极参加司法考试时,需要比较充足的学习时间,也需要法院从物质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比如,对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干警报销报名费、教材费和部分培训费等,甚至给予奖励。
(五)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2月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列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十项任务之首。审判资源的配置是司法职权配置的核心,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件数量和审判人员紧缺的现实,一方面是增加法院的编制,新招公务员,然而编制总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方面是科学配置审判资源,大力推行院长、庭长带头办案制度,适当增加院长、庭长办案件数。同时,应当尽可能的将综合部门的人员调到审判一线去,并通过挖掘内部审判人员工作能力和潜力,科学、合理的配置审判资源,以减少对业务部门人员需求的压力。
(六)大力开展法官教育培训和交流工作
提高基层法官职业素质,教育培训是关键。法官的培训方向已逐步由学历教育为主,转向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着重培养法官的法律素养。法官教育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着眼于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适用法律能力,以应对新时期出现的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培养高层次专家型审判人才;建立一套目标清晰、定位准确、实施有效的法官教育培训机制,将定期培训与专项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以达到最高法院提出的“每位法官三年内最少参加一个月培训”的目标。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作用,利用网络技术、视频学习课堂、“周末法官论坛”等形式,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同时,上下级法院法官挂职交流也是一种很好的教育培养方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基层法院法官也遇到越来越多的疑难复杂案件和新案,他们迫切需要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纸上得来终觉浅”,光是理论学习是远远不够的,去上级法院挂职学习,可以接触更多种类型案件,提高自己的办案水平。上级法院法官到基层法院挂职交流,可以带来先进的办案理念,带动提高基层法官整体办案水平。
(七)建立和完善法官考评机制
最好的管人方式就是用好的制度,建立和完善目标、业绩、过错三位一体的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在狠抓制度落实上下功夫,通过办案质量和效率来反映法官的绩效,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做好这项工作,对基层法官队伍的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按照法官的职业特点,从法官的工作实绩、“三大能力”、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方面,并综合法律、党纪实行量化考核,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利用“经济杠杆”激励措施,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当前,要在以事定岗、以岗定人、以人定责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建立科学、合理、量化、细化的考核评价制度。在考核内容上,做到定性考与定量考相结合,年终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与此同时,要把考核评价结果,与分管院领导、部门、个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与领导班子调整、干部任免和岗位交流以及离岗培训、待岗试岗、辞职辞退等制度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加大平时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上的权重。同时,可以建立法官个人考核标准,细化、量化考核指标,比如办案件数、结案率、上诉率、改判率、调撤率等,坚决杜绝“办多办少一个样” “办好办坏一个样”现象 。
法官队伍建设问题是一个系统、长期、艰难的工程问题,当前法官队伍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还存在不少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培育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切实提高法官“三项重点工作”能力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只有这样的法官队伍,才能赢得更高的社会公信力,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也才能使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