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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利息与迟延履行违约金能否同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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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妤  发布时间:2012-04-13 16:16:17 打印 字号: |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业主违约拖欠装修工程款,承包人主张按约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并按约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能否同时得到支持?

【案情】

    2010年8月,原告某装饰公司与被告杨某(杨某系个体工商户业主)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经营的娱乐会所的装饰装修工程。并约定:原告须在工程竣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被告收到验收申请后,须在2天内组织验收,如工程未经验收,被告已使用该工程,将视为验收合格,并按相关条款规定结清工程款;如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工程款,则以所拖欠的工程款总额,按每天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10年11月,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142000元。2011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以结算后其迄今只收到工程款25000元,被告尚欠117000元未付,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为由,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确认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迟延支付原告工程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之间的《结算文件》,扣除被告实际已支付的款项,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17000元。而合同约定被告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为应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工程竣工的时间或工程已实际交付的时间,故违约金应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计算。现原告仅主张20000元的违约金,未超过按合同约定计算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属于其权利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的问题,被告虽然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但鉴于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体现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性质为损失补偿性,同时,违约金与逾期利息相比,从保护原告的利益出发,主张违约金更能最大化的保护其权益。原告在主张违约金赔偿的同时主张利息损失赔偿,有失公平,故对其主张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
来源: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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