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近年来,公权力的公信力问题备受关注。我国一直以来都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课题,更是法院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举措。当前,法院司法公信力要获得提升,必须在司法权威上重树司法机关和法官形象,在司法公正上取信于民,在司法制度上进行探索创新,在新闻宣传上下工夫。只有结合当前法院工作的实际、创新思维,才能创造更多的条件促进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关键词】法院 司法公信力 提升
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来自于法院在行使司法机关职能时所表现出的公平、正义、高效、便民等形象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和信任。简单地说,司法公信力是法院工作受到人民认可的表现。随着各种传播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个别司法人员不规范行使审判职权造成错案、冤案,民众心中已生芥蒂,再经过媒体地大肆宣传,法律的至高无上受到了质疑,法院的威严形象遭受损害。现今,在正面报道较少的情况下,“司法不公”在社会公众心中生根发芽,破坏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如何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各级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公信力指的是公共权力领域与公民社会领域中以组织形态存在的行动者(公共机构) 及具有“公共性”的抽象存在物(主要包括语言、制度、权力、货币、真理等) 因赢得公民的普遍信任而拥有的权威性资源。[1]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蕴涵着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是司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2]
笔者认为,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特定的事物所变现出来的信任和尊重。而所谓的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所获得的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尊重,它反映的是社会公众的一种价值判断,是对司法机关整体形象的主观评价。公信力的获得是基于社会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而获得的,公信力的基础是社会大众。司法公信力具有其特殊性:①司法公信力形成是以广泛的社会公众的认同为基础的,其基础具有广泛性性;②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是社会公众在主观上的一种倾向性的选择;③司法公信力主要是以司法权为支撑的。司法公信力在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它依司法权而在的,它的提升需要依靠提高司法权的有效行使。
司法公信力的建立能够维护司法权威,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司法决定或裁判就容易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社会公众就会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支 持司法、尊重司法,司法权威就能得到真正维护。[3]西方有政治学家曾提出“如果大多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地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减少”。对于法院来说,司法公信力是法院对外获得的威信,是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给予的一种肯定,其提升有利于法院维护司法权威,对法院工作开展也意义重大。
二、我国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一)我国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加上网络等便捷式媒体的迅猛发展,人们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这一“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也给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对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来说既是一个机遇更是一场严峻的挑战。近年来,虽然各级法院对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都不遗余力地作出努力,但是,由于对司法公信力的探索不够深入而导致的认识不足,致使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机制还有待完善,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还也还不全面。关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报道,我们看到,一些涉诉的群体性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个别法官以权谋私裁判不公、某些案件久判不得执行等问题在媒体上经过曝光渲染,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失当的热议,导致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遭受破坏。可以说,当下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相对还比较落后,亟待得到更多的重视和研究。
(二)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制约因素
1、司法公开力度不够
司法公开就是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司法公开是宪法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这项公权力应该推行的一项制度。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做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然而在现实中,法院的司法公开得力度还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司法公开的范围还不够广,只在审理案件的部分环节中实施,并没有在审理案件全过程中得到贯彻;司法公开的责任机制没有健全,还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去强力保障司法公开;就目前而言,司法公开的载体还是比较单一的,在法院的官方网站上的公开做得比较好,但是在其他媒体上的公开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等方面。
2、法官素质参差不齐
法院是法律的殿堂,而法官是殿堂中的帝王。[4]法官的素质影响着法院办案的质量,而法官是否公正裁判案件是法院是否获得司法公信力的一项最重要的内容。现阶段,我国法院法官的队伍建设还有待加强,法官的素质还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在法官队伍中还存在着法律素养不高、价值观偏颇、职业道德较差的法官,这严重制约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3、新闻宣传工作不到位
法院加强新闻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真实地了解法院工作,在全社会树立法院的正面形象,是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当前,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宣传工作不论是从形式上、内容上,还是从载体上看都还不够完善,而且对法院工作的宣传也没有做到全面,新闻宣传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探索
1、建立司法公信力的群众基础
司法公信力源于社会公众,建立司法公信力的群众基础是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手段。法院如何建立司法公信力的群众基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坚持公正原则。法院坚持公正原则必须做到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并重。实体公正即诉讼的胜负结果符合实体法;[5]程序公正意味着具有一整套能够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并且由此能够 形成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6]法院审理案件,必须站在中立的位置上看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审理案件的公开公正;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做到程序公正。法院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全社会树立法院公正办案的良好形象,是法院工作得到群众认可的关键。
二是坚持效率原则。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题,是法院得到群众认可的两个互相依存的因素。法院工作坚持效率原则,就是要求法院不断完善审判管理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要求法官及时有效地审理案件,尽可能地缩短当事人的诉讼周期,严禁久拖不结案,应该尽可能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较少的时间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坚持便民原则。法院工作应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积极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务态度。在立案时,开设多条绿色通道,为群众搭建立案的便利平台;开展便利服务活动,对于那些应当到庭参加诉讼但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尽量派车护送回返,设立休息区域,并在休息区域设茶水处及坐椅,方便早到的当事人等候;在送达文书方面,为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可以采用多种灵活的送达方式,如可以采用电话通知、邮寄送达、承办法官直接送达等多种方式。
2、司法公开,将审判工作置于阳光之下
司法公开是贯彻群众路线、满足群众获悉诉讼信息需求的根本要求。司法公开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并为世界各国所推崇,在人类向高度文明迈进的时候,没有司法公开,司法独立根本就是一句空话。[7]法院主动进行司法公开,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才得以准确的了解,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法院的工作才能作出价值判断,这对于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有重要的意义。法院开门办案,才能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法院的工作,也是法院审判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表现。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而言是前提也是保障,司法公开做得好了,司法公正才更有利于得到实现,而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重点,是法院形象的关键。即,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有助于法院形象的塑造,有利于提高法院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分量和地位。笔者认为,司法公开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庭审公开。庭审公开就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对于不是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庭审公开。庭审公开要求在开庭审理案件前要做好各项准备的工作,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开庭时间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地做好庭前做好公告的张贴工作,在开庭时应当为前来旁听的群众提供便利。另外庭审公开还可以是,法院经常性的在电视、网站等载体上进行庭审直播,让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的监督。
二是裁判结果公开。裁判结果公开就是法院把案件的裁判结果公之于众。裁判结果公开是当事人实现诉讼知情权的需要,更是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表现。
三是执行公开。执行公开要求向群众尤其是执行当事人公开执行的流程、执行期限等内容;并拓宽执行公开的渠道,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执行的进展,便于执行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实施执行公开,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不仅能够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规范执行行为,而且能使执行工作更加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法官队伍素质建设,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司法权的运作,最终是通过法官这一载体实现的。”[8]法院职能得以行使必须依托法官之手,法官队伍的素质影响着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而社会大众对法院工作工作关注最多的,就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做到公平、公正。所以说,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是法院提升司法公信的一个必要的手段。加强法官队伍素质建设,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法官队伍素质建设必须先从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素养入手,良好的政治素养才能引导法官有效践行司法为民原则,清正廉洁办案。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首先要加强对法官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经常性地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督促法官不断学习提高,使法官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审判工作中自觉尊崇法律、坚持正义,以公正廉洁来塑造自己的形象,维护法院在社会的地位。
(2)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各种新型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各类复杂案件涌进法院,社会大众给法官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们的解决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娴熟的职业技能。深入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为广大法官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激发法官学习的主动性,不断扎实理论水平,积极探索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的最佳结合点,做到以学习丰富理论,以理论指导实践,以提高法官自身素质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另外,法院应为法官接受职业培训创造更多的机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开展培训活动,尤其是重点培训法官适用法律、应对当事人、驾驭庭审和制作裁判文书能力的提高。
4、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法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践行阳光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官对法律的熟知及运用时毋庸置疑的,但是法官办案不是依照法律的照本宣科,而是必须结合案件的事实来适用法律。一般地,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参与,当事人各说其辞并不利于法官对案件全部事实的把握。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可以把民间的智慧和非职业的技巧带到审判中来,以弥补法官知识和智慧的不足。[9]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具有群众性的特征,并且在其自己的领域内具有法官不具备的专业性,邀请其参与案件的审理,不但能利用其本身具备的知识和技巧帮助法官更加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起到监督的作用。所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司法公正、司法公开意义重大,对于提高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也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能仅仅是走过场、作形式,不仅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还应该邀请其参与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从接到案件时起,就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对案卷的阅读、庭前协调、庭审、合议庭讨论案件、文书的签发等环节,并接受其对全案过程的监督,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针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的积极性,发挥其对案件审判的积极作用。另外,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执行案件中来,将执行案件也置于人民群众之下的监督之下,让群众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有更多的理解,给予给多的信任,这也是法院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5、擅用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工作
新闻媒体的发展对法院公信力的提升来说是一把双刃剑。社会大众对法院工作的直接了解是非常有限的,大多数是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去知悉的,可以说,新闻宣传是人民群众了解法院工作的窗口。但是,不可避免地,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的报道有正面也有负面,特别是网络这种言论极其自由的媒体,个人主观意识支配下的评论对法院形象的有意无意地伤害也是时有发生的。因此,擅用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对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法院如何擅用媒体,与媒体建立良性互动,是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擅用媒体应该是,法院首先要做好自身的建设,提高办理案件的质量和办案的效率,不断探索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点,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经得起新闻媒体报道的考验、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拷问;还要破除旧的思想观念,清除那些排斥新闻报道的障碍性心理,积极与各种新闻媒体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好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将被动转化为主动,为新闻媒体指引对法院工作报道的正确导向,促使法院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报道,塑造法院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周治伟 《公信力的概念辨析》 攀登 [J]2007(26)
[2]关攻《司法公信力初论》法制与社会发胜.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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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乔宪志,金长荣 《法官素质与能力培训读本》[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4)
[5]孙国华,唐仲清.《公正理念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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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天华《司法公开与控制的立法思考》兰州学刊[J]2003(3)
[8]王 勇《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及建设途径》 法制与社会 [J] 2009(6)
[9]张光杰、王庆延《历史、现状、未来——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法理解读》 北京大学学报 [J] 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