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黄某2009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18万元用来做生意,借款时双方约定,被告定于2010年10月10日还清18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李某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还款给原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此外,原告还提供了另一借条的复印件,证明被告黄某于2002年10月向原告借款23.8万元。而被告黄某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并不真实存在,这是六合彩赌博形成的债务,是在原告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威逼、胁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所写的借条,借条存在多处重大疑点和重大瑕疵。被告没有固定的单位和稳定的收入,原告没有能力在没有担保等情况下一次性把18万元的巨款借给被告。原告一次性借给被告18万元,显然不可能是存放在家中的现金,原告没有银行取款等凭证印证。虽然被告书写借条给原告,但是没有实际的借款事实,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法院综合原、被告提供的各项证据审理后确认:2011年9月5日凌晨,原告李某等人在钦州市“金沙”KTV门口遇到被告黄某,原告李某等人便强制被告黄某上了他们的汽车并将其带回浦北县,早上到达浦北县城后,原告要求被告书写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现金人民币18万元,定于2010年10月10日还清,此据为证。借款人黄某,2009年10月10日”,书写借条后早上8点多双方来到本院立案庭要求进行立案和调解,原告李某在被告黄某书写借条后至今没有向被告提供借款18万元。另外,原告李某陈述本案讼争的借款18万是对2002年借款23.8万的重新确认,提供了2002年的借据复印件,被告对该借据复印件的真实性以及原告的陈述不予认可,原告也没能提供借据的原件质证以及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原告陈述是旧债务重新书写的事实不予认可,原告对2002年的债权可另行主张权利。
【评析】
本案中的借条实质是一个借款合同,而借款合同在法理上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实践合同。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并且不存在违约。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实际上是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在法律层面上的确认。本案中虽然真实存在一张18万元的借条,但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从2011年9月5日书写该借条至今原告并没有实际向被告提供借款,所以该借条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的借条是被告在原告限制其人身自由,即受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是被告在违背真实意思下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被告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综上,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抗辩有理,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