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指明了方向。
宽严相济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就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笔者对那坡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结果写成本报告。
一、近三年来该院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情况
在刑事审判中,该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犯罪进行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实现公正正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9年至2011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55件,涉及被告人400人。其中,2009年共审结刑事案件69件,107名被告人;2010年共审结刑事案件97件,151名被告人; 2011年共审结刑事案件89件,142名被告人。判处刑罚的情况分别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共20人,占被判处被告人总数的5%;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共39人,占被判处被告人总数的9.8%;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共102人,占被判处被告人总数的25.5%;判处缓刑108人,占被判处被告人总数的27%;判处拘役共54人,占被判处被告人总数的13.5%;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6人,占被判处被告人总数的4%;判处单处罚金28人,占被判处被告人总数的7%。撤诉或中止审理共6人。其中,判处非监禁刑(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的占39.5%。
二、准确把握和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
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从轻、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要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宽缓为主。
该院设立少年法庭,由经验丰富的女法官担任庭长。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除严格执行不公开审判和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等规定外,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化庭审程序,减少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坚持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提高办案的质量与效率。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尽量适用非监禁刑。使他们认识错误,回归社会,大多数未成年犯都能够改邪归正,重新做人。如2011年该院审理的被告人廖某、黄某、左某抢劫一案中,三被告人是16-17岁的未成年人,由于没钱上网,一时冲动,三人一起窜到学校对学生进行抢劫。法官对三位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调查了解后认为,三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结伙抢劫学生钱财,虽然给县城及学校周边环境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但相对其他以严重暴力为手段的恶性抢劫案件相比较,其犯罪情节较轻微,后果不很严重,且抢劫的目的只是想满足不劳而获的思想,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的改造、教育和挽救,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和成长,且三被告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等形情,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于是,该院最终均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该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件7人,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人,拘役1人,适用缓刑的3人,免予刑事处罚的1人,判处非监禁刑的占未成年犯罪数的57.1%。
(二)对过失犯罪案件被告人的刑罚以宽缓为主。
这类型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往往并不深,大部分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对这部分人从宽进行处罚,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如2010年那坡县遭遇特大旱灾,因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事情频频发生。那坡县坡荷乡永安村73岁的隆某就是其中之一,其由于到自家的责任地开荒时,烧刮地所堆集的杂草,风吹火苗燃烧地边的杂草,引起山火。山林火灾过火面积达5.6公顷。该院受理此案后,经综合考虑案情认为,由于其是过失犯罪,是一位年纪达73岁的农民,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该院遂对其宣告缓刑。
(三)对“弱势群体”犯罪以宽缓为主。
“弱势群体”由于其经济、社会地位较低,犯罪往往与其特定的生活和工作境遇有关,其有可能为生存而实施一些犯罪,对此,该院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除罪大恶极外,一般都是从轻处理。
三、准确把握和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从严就是在量刑时,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在程序上“依法从快”,即依法定的程序,在法定期限以内,对被告人及时审理、及时判决,达到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震慑犯罪的效果。如该院2010年审理的被告人黄日寿等6人盗窃耕牛案中,6被告人共同作案19起25次,盗窃黄(水)牛达41头,价值达人民币150868元。被告人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疯狂作案,极大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在社会中造成恶劣影响。该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对首要犯罪分子黄日寿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主犯均判处十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沉重地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的安宁团结。
四、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与“严”,不仅具有质的规定性,而且还要求在量上恰当把握,只有做到宽严适度,才能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不断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的效率。
为了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正确的适用,特别是在对被告人量刑时是否应从“宽”或应从“严”的案件,该院实行院长直接管理刑庭的制度,院长对每一件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进行把关,由院长签发法律文书,保证“宽”“严”有度。对适用十五种量刑规范化的罪名严格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进行量刑,计算刑期具体到日,确保同类案件相同处罚。
五、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司法观念与司法形势变化之间还存在不相适应的矛盾。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强调和谐地调和各方权益关系。受“重打击、轻保护”传统刑事司法观念的影响,办案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宁严勿宽”等偏差。
(二)基层法院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践中有时还缺乏可操作性。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宽严相济具体措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故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应用的效果。
(三)宽严相济的“度”难以把握。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虽然有相关的总体的规定,但具体到个案,由于案件的环境和背景不同,具体办案人员的看法不尽相同。同时在不同阶段社会治安形势和打击犯罪重点具有不同的特点,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这种弹性变化,容易引起社会的猜测怀疑,甚至会认为司法不公。
(四)刑事审判中还存在不少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少数案件未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导致裁判宽严失当;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不能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影响矫正效果。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比例偏低,证人出庭很少;附带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被告人赔偿能力普遍不足,影响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法判处的财产刑难以执行,损害司法权威。
六、对今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因为“严”的需要随意扩大打击面。必须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按照刑法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要做到罪刑均衡,尤其是要正确理解和适用“从重”情节。
(二)制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细则,明确宽严适用对象,统一适用标准。一些法官依然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处罚、轻矫正”等传统观念。因而要努力转变审判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才能保证在司法过程中切实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要建立专门的国家补偿基金,从国家财政中拨付、接受社会各界的募捐等多种筹集渠道。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刑事被害人得到救助,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四)加强法官队伍的素质建设,使法官更好的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在法律的幅度内贯彻,这就对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需要法官对法律的精神有透彻的把握,在深厚的专业功底支撑下,运用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来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法官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开展专题交流活动,相互借鉴,加强对新刑事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同时也要注重对法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特别是政法干警“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全面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