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梅小龙购买了一辆多功能拖拉机,于2009年1月16日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乐业支公司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费共计480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17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16日24时止。2009年2月5日早,该车在行驶中突然刹车失灵,将正施工(铺设水泥路)的张志旺(因没来得急避开)撞伤,造成车辆损坏人员遭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赶到现场立即电话告知保险公司(由于当时没有来得了解具体情况就说车上有人受到伤)。原告向保险公司人员请示是否需要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到场的人员称该车你们已交保险,不用交给交警认定了。原告无数次找到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定额责任限额赔偿,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
原告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作为该车的持有人车辆的管理者及驾驶该车辆的驾驶人员梅景胜已积极主动尽全力为受害人张志旺支付了相应的各种损害赔偿费用,并至今还在护理已伤残不能自理的张志旺,原告作为该车辆的管理者已依法交了强制保险,驾驶该车的驾驶员依法持有驾驶证,该车依法持有行驶证,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定额责任限额内足额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122000元,原已经赔偿15500元,现请求赔偿1065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业支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称与客观事实不符,2009年2月5日当天早梅景胜驾驶的拖拉机造成张志旺伤害属实,但当天原告梅小龙报案时称张志旺当时是坐在梅景胜驾驶的拖拉机副驾驶位置上受的伤,有报案录音为证;被告方所赔偿的15500元是属同乘车人员险,原告不应获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业支公司赔偿原告梅小龙经济损失106500元。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如何认定问题。涉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张志旺是否属于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第三者”,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本案中,张志旺不是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张志旺是否属同乘人员的“车上人员”?如果张志旺原属同乘人员的“车上人员”,张志旺原属同车人员受伤时的事实并不影响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身份,因为原告提交现有的证据及本院调查笔录表明张志旺是被该车撞掉下到正在施工水泥路下面的公路上。张志旺在车下即为“第三者”,“车上人员”仅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如果伤者在意外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上的人员,意外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不属于保险车辆上的人员。认定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同时,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二者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张志旺被涉案保险车辆由于刹车失控撞掉倒下在公路上致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张志旺还在车辆之上会连同车翻下公路坎下,而不是倒在公路上了。被告仅以原告自己报案录音张志旺是车上人员的事实,即认为张志旺属于涉案保险车辆上人员,按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其观点不仅不符合涉案保险合同的约定,亦有悖于常理。对于张志旺是否属同乘人员或是车下人员,对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争议,事发时该起事故没经过交警的认定,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到现场时也没能作出认定,对争议的事实解释应作出不利于订立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被告单位的解释,张志旺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无论是车上人员还是被车“甩出”,均不能改变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张志旺已经不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上的事实,不影响其第三者身份。综上所述,原告的车辆与被告订立了保险合同,致第三者张志旺受伤,被告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主张诉讼请求被告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定额责任限额内足额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122000元,原已经赔偿15500元,现请求赔偿106500元。没有超出责任险范围,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