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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失灵的经济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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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玉香 蒋茂玉  发布时间:2012-05-18 11:36:05 打印 字号: | |
  【摘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使其在决策时往往面临信息失灵,从而导致对其市场经济行为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经济法作为克服信息失灵的最佳的法律形式,运用它来克服信息失灵是最主要的路径。在规制过程中,除了规制市场主体信息失灵问题,还应有效地解决公权机关在规制信息失灵过程中产生的失灵问题,做到从根源上有效规制信息失灵。

    【关键词】 信息失灵;政府失灵;经济法;规制

    充分有效的信息是正确决策的前提,但这一前提并不会自然形成,在决策主体进行决策时,都会面临信息失灵的问题。在信息失灵的催化下,市场低效率就会频频出现,久而久之,市场最终萎缩甚至消亡;同时,市场决策主体以及调控主体就信息方面做出的决策会出现不当乃至失误,进而导致各相关权利行使遇到市场与制度的障碍。这就需要相关法律制度加以规范,经济法在克服信息失灵方面与传统民法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

    一、信息失灵的表现与危害

    信息对决策的正确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每个人在决策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信息问题,例如,我们决策的信息并非随意可得,在决策时还常常感到决策信息的不足,平时获得的信息也并非总是正确无误,还可能受到信息优势者的欺诈。这些信息问题在经济学上称为信息失灵,它是市场失灵最严重的一种表现形式。信息失灵主要针对决策而言,主要指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不充分、不对称、不准确等。就其关系而言,信息不准确导致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中的信息劣势主体拥有的信息肯定也不充分。

    (一)信息不充分

    信息不充分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不足。这主要是基于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以及收集成本问题,除了政府等公权机关外,没有私人机构愿意为信息的生产而进行资源的投入,由此影响了信息的产出,使信息总量趋于不足。

    (二)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交易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称为信息优势主体,另一方称为信息劣势主体。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获得不法利益而使信息劣势主体受到损害,即所谓“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信息劣势者往往逆向选择了不良的交易对手,即所谓“逆向选择”问题。由于不对称信息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利益,因而他们不能承担他们行为的全部后果,这势必引起各方的利益冲突,破坏市场均衡或导致市场均衡的低效率,进而导致整个市场低效率。

    (三)信息不准确

    信息不准确是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直接导致决策主体决策的失误。市场中诸多错误信息的存在大部分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此外也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而在我国目前经济领域的错误信息中,绝大部分是由于人为因素而形成的。例如一方主体为了某种资格或非法利益,故意制造虚假信息,从而导致信息扭曲,使其它市场主体因为信息的不准确而做出错误决定。

    二、信息失灵的原因

    对人的决策而言,信息是指事物存在和变化的情况,是对客观世界中各种状态和特征的反映。由于客观事物的状态和特征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就使信息不断地产生与变化,使得人们的决策变得更加困难。笔者认为信息失灵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信息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属性

    1.信息的外部性

    信息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外部性是指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它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①]信息的正外部性使信息提供者的提供行为让其他信息需求者无需花成本就获得其所需信息,而信息提供者却因为自身收集信息的成本得不到补偿,或基于其自身的提供行为不再拥有信息优势地位,从而导致信息拥有者不愿提供其拥有的信息。信息的这种正外部性效应使它的生产与服务供给不足,从而导致市场的低效率,进而损害效益增进。信息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在因信息优势者不提供信息的行为,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导致信息劣势者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其所需信息而做出错误决策,影响经济行为的有序开展。这种负外部性效应最终导致整个市场的经济混乱和市场低效率。

    2.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所谓公共产品,它是私人产品的对称,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表现为:一是信息的非竞争性。一部分人对某一信息的利用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信息的利用,一些人从这一信息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信息中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二是信息的非排他性。它是指信息在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利用过程之外,不让他们享受这一信息的利益是不可能的。信息的公共产品特性使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往往成为无利可图的事,除了政府等公共机构外,没有私人机构愿意为信息的生产而进行资源的投入,由此而影响了信息产品的产出,使信息总量趋于不足。同时,信息的公共产品特性使信息只有很弱的排他性,它提高了信息产品的风险性,使信息很难成为商品,以信息为投资对象的投资者往往对其望而却步,从而导致信息不足。

    (二)经济人和政府的有限理性

     1.经济人的有限理性

     经济人理论假定每个市场主体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①]它是西方经济理论体系赖以建立和理论分析得以开展的逻辑起点。信息失灵引起的问题绝大多数不可能在市场框架内得到解决,因为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往往使其在行为时无法选择最佳的手段去最大化自身利益。“一个具有有限理性的人试图使其效用最大化,但是他发现做到这一点成本极高,并且,他发现他无法预测到所有的偶然事件。”。[②]与完全理性相比,有限理性是相对完全理性而言的,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的能力方面,有着一种逻辑上的局限,这是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自身的运作;而另一方面,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的作用方面也存在极大的限制,这是因为,个人理性是一种根植于行为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之中的系统,所以它无法脱离生存和发展它的传统和社会而达到这样一种地位。”[③] 由于受自身认知能力的局限,以及存在着信息收集边际成本递增的现象,所以利益得以最大化的完全信息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经济的。以对信息不对称的克服为例,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可能由交易双方的协商而得到解决,因为任何经济协议要能够达成并有效执行有一个重要基础,即这个协议对交易双方都是有利的,如果不能实现互利,那么这个协定根本不可能达成。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对信息优势者而言,他不会主动提供信息,因为这种信息的提供对其个人而言不仅无利可图,反而会使其丧失因为信息优势而可能获取的超额利益;对信息劣势者而言,既然不能通过信息优势者的告知来获取信息,他就会自行收集信息,而这种信息收集不仅会使其承受过多的信息成本,还会存在信息能力不足的问题,所以信息劣势者自己收集信息的行为不可能普及成功。由于个人的理性而导致信息障碍的存在就有可能进一步导致交易不能成就,这种交易的不能达成对交易双方都不利,所以在交易前和交易过程中,信息优势者有可能主动提供信息,信息劣势者也有可能主动收集信息,但这种信息的提供行为和信息的收集行为都是以促成交易为目的,只要交易一有可能达成,信息优势主体就有可能会减少甚至停止信息提供,信息劣势者因为受制于预算的约束也有可能会停止进一步的信息收集行为。

    2.公权机关的有限理性

    在干预市场信息失灵问题上,公权机关的干预行为是通过个人行为加以实现的。缘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公权机关在追求公共目标实现而对市场信息失灵的干进行预时,同样无法预知所有的调控干预行为所要选择的方案及其后果,由此形成了公权机关在干预市场信息失灵时的有限理性与干预失灵,进而决定了公权机关干预信息失灵只能适度干预。[②]导致这一现象的因素大致有以下三点:[④]第一,公权机关也可能是经济人,即他的公益性可能不高。公权机关虽然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市场信息失灵的干预主体存在的,但由于组成公权机关的自然人是经济人,他们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公权机关也摆脱不了经济人的特性。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加以规制,公权机关的经济人特性就会凸显,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加重信息失灵的程度。第二,公权机关的能力可能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高。在具体决策中,作为干预者的公权机关在某种情形下的信息不足、信息劣势和信息错误等都会使立法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偏离市场总体需求。第三,公权机关干预信息失灵同样会产生资源的耗费。这主要涉及干预信息失灵的成本问题,因为在干预信息失灵过程中,公权机关的成本与产出往往相分离,这种分离会导致信息资源配置错误的程度增加。

    三、经济法规制信息失灵的必然性

    经济法作为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它是为了弥补传统民法调整的不足而产生的。经济法调整信息失灵的优势,主要取决于对经济人与政府的有限理性的有效规制。

    (一)传统民法规制信息失灵的局限

    信息资源的获得以及分享,不但在平等民事主体间存在,而且还存在于非平等主体之间。在相关的法律调节过程中,经济法主要调控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⑤]民法作为调控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形式,其调控功能也功不可没,但民法就平等主体间的信息分配关系的调整有可能对微观层面上的分配不公正和宏观层面上的分配不合理无能为力。具体而言,平等主体间信息分配公正性的实现主要依赖于交易双方的讨价还价行为。而在现实中,在不同的情势之下,交易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是有差异的,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交易弱势群体因交易的信息不足而不能讨价还价;因力量相对薄弱而不敢讨价还价;因安于现状而不想讨价还价。对弱者而言,讨价还价的能力与欲望越强,信息有效分配的可能性就越大。但作为弱者,其与强者在实质上不可能处于同一地位,其自身应有的信息的获得也就会有障碍。这种障碍越大,信息失灵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种因信息分配而产生的宏观上的问题是民法所不能解决的,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信息分配关系也存在着干预的空间。

    (二)经济法规制信息失灵的优势

    信息失灵来自于市场和政府两方面的原因,信息失灵的克服需要国家干预与干预国家的互动协作,而经济法规制信息失灵的优势在于经济法既提供了公权机关克服市场信息失灵的途径,也提供了规制政府失灵的途径。下面从经济法在此两个方面的功能来说明经济法规制优势所在。

    1.经济法规制市场信息失灵的优势

    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在解决信息失灵问题时具有极大的优势,运用经济法来调控相关社会关系的公权机关成为解决信息失灵问题的最为主要的主体,运用它来克服信息失灵的优势表现如下:

    第一,公权机关拥有垄断性的强制力

    公权的强制力可以强制性地赋予私权主体的说明义务,也就是说,政府可以运用其强制力让私权主体说真话,说其该说的话。而私权主体自身不可能强制性地要求对方做出说明,因为私权主体之间在地位上是平等的,除非私权主体在合同中同时赋予对方一定的权利。但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不可能普遍推行,因为信息优势者不会那么笨,除非合同双方都是信息优势者,在这种情形下,同时赋予对方一定权利是可行的,但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是较少见的。而公权机关的存在事实上克服了信息优势者与信息劣势主体无须就信息提供问题达成任何协议也能使信息劣势主体获得较多的信息的难题。这种强制力的运行与私权的运行是完全不同的,只有公权机关才能合法地行使这种权力。此外,政府运用其强制力还能限定信息优势者的利益获取范围,使信息优势者不能因优势信息而获利,而私权本身没法对私权主体做出这种限制。

    第二,公权机关是超越于私人主体之上的公共组织

    公权机关作为一种超越于私人主体之上的公共组织对信息失灵的克服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是其综合信息收集能力以及处理能力要强于私权主体。这使得公权机关向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成为可能;二是与企业时时追求利益最大化不同,公权机关作为一种公共组织,他的行为可以不直接追求利润,而国家税收的存在使得信息无偿提供成为可能。这使得信息的公共产品特性问题得到克服与解决。

    第三,公权机关具有组织优势可以更有效地降低信息成本

    公权机关具有组织优势,可以更有效地降低信息成本。因此公权机关直接提供信息的行为使社会上广大民众无须再去收集、处理信息,这种信息成本的降低是相当明显的。如果没有公权机关直接提供信息的行为,每个市场主体都要自己去进行相关信息的产生与交易,从而大大增加社会的信息成本。

    第四,公权机关的权威的存在使其提供的信息具有权威性

    公权机关权威的存在使其提供的信息具有公信力,公权机关因此对其所提供的信息只需承担较轻的自我证实责任,自我证实的成本业很低,民众也乐意接受这些信息。虽然公权机关也有可能制定虚假信息,市场主体对公权机关提供的信息的信任度也有可能下降,但相对而言,从规范层面分析,公权机关直接提供的市场信息的公信力还是要高于由市场主体提供的信息。如对产品的质量信息,民众更会相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结果,而对企业自己的质量陈述则常持怀疑态度。

    2.经济法规制公权机关失灵的优势

    公权机关规制市场信息失灵有其独特的优势,但不等于就是完美无缺的途径。在实践中,公权机关自身存在着较多的不足,这些不足会影响其对信息失灵问题的解决功效,因此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失灵需要公权解决,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失灵都由公权解决。经济法除了规制市场失灵外,还提供了一系列规制公权机关失灵的途径,充分体现出经济法规制信息失灵的独特优势。例如它可以运用强制手段要求管制对象公开信息,并通过行使执法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来约束信息错误,此外借助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惩罚全来保证信息正确获取。

    四、运用经济法规制信息失灵的途径

    (一)公权机关克服信息失灵的方式:[⑥]

    1.以法律形式赋予市场主体说明的义务

    信息失灵表现出很多形式,针对信息不对称,经济法应该从制度上强制要求信息优势主体进行信息提供说明义务。我们知道,信息不对称在初始分配时就存在不对称,只是可能有自然形成的与人为造成的两种形式。自然形成的信息不对称其本身是正常的,它是社会分工的正常代价,因为它的存在会影响交易主体的决策,所以需要经济法加以克服,它是事后克服,目的是缓和不对称的程度。而人为制造的信息不对称其本身就是不正常的,所以经济法是要在根源上消除这种不对称的产生,它是事前的消除,目的是抑制不对称本身。此外,人的有限理性以及信息收集成本的存在也影响私人在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努力。这些说明信息不对称必须由经济法来加以规制,以尽可能地减少私人信息,使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呈对称分布,从而创造一个确保公平的交易环境。

    2.公权机关直接收集、处理信息并向社会无偿提供

    由于市场主体自己收集处理相关信息的信息成本问题的存在以及信息的不充分不准确等因素的影响,公权机关运用经济法规制信息失灵过程中应着重考虑这方面的制度供给。关于信息不完全的问题,有很多种途径可以加以规制,其中由公权机关直接予以提供信息并由市场主体无偿使用可以克服市场主体在信息提供问题上搭便车现象。因为公权机关有以税收为方式的财富汲取能力,此外,他还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不像企业那样时时进行利润的核算,这些使公权机关无偿提供信息成为可能。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公权机关直接向信息劣势主体提供信息,不仅可以降低信息劣势主体的信息成本,还能向信息劣势主体提供其自身无法获得的信息。公权机关运用经济法相关制度来规制信息的不对称,除了首先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更重要的是确保信息公开的普遍性,如果准确信息的公开度不大,则对信息不对称的克服贡献也不会大。在处理有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公权机关以及有关公益性机构应该通过提供真实信息的方式直接予以克服。换言之,在这种情形下,公权机关以及公益性机构负有说明的义务。因为,在市场上存在较多的错误信息,公权机关和公益性机构凭借其权威性而成为最佳的辟谣主体,而其他主体因其自身利益考虑导致大量“搭便车”现象存在无人愿意提供这种信息。

     3.进行制度创新直接避开信息失灵问题

     在该制度下,或者直接不存在信息失灵问题,或者只存在能够解决的简单的信息问题。而要进行制度创新,首先就是要建立个人信用机制,它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信息做出记录并充分传递,这是一种克服信息部对称的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市场体制下的有关个人行为、状态的信息的收集、处理、评价机制。因为个人信用是经过一系列程序评价出来的,而个人信用的评价是一种典型的主观行为,所以建立这种制度要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建立科学的评价系统。这样市场主体就能够对其他主体做出正确的评价,并据此正确做出涉及该主体的一些决策。其次,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在互惠双赢的制度安排下,通过构造市场信息优劣双方之间的利益共同体来克服信息失灵问题。这种克服途径与强制说明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它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具体而言,可以减少信息劣势主体对信息的需求量,它能有效的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再次,建立强制保险制度。这是一种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方式,通过绕过信息不对称来克服逆向选择的制度,这种制度对信息的需求几乎为零,可以有效的解决信息失灵问题。

    4.构建非价格机制

    以诚信为主的非价格机制作为一种高度浓缩的信息能够直接增加信息劣势主体的信息拥有量,有效的克服信息的不对称问题。简单而言,诚信是对在交易时对交易一方不做出机会主义行为、不损人利己的一种社会评价。它本身不是一种产品信息,但它间接反映了产品具有良好质量的信息。由于诚信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他既涉及法律的制定,又涉及道德伦理的重塑;既涉及市场主体本身,又涉及公权机关。因此,在进行相关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时,应当实质性的增加损人利己者的违法成本与利益损失,从而迫使其诚信。如果每个市场主体只追求眼前利益,那么社会上的诚信将无法形成,相反地,有长远利益者则很大程度上有诚信。这就要求非价格机制促进每个市场主体都能且都会追求长远利益。这种机制包括有效的产权制度、良好的政府干预制度、有效的信息传递制度等。之所以要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原因在于所有权在表象上只涉及人对物的统治,其实它实质上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所有权划定了人与人之间最主要的利益边界,界定了人的行为范围,合理的所有权制度能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促进人与人之间合作。同时,政府不是万能的,它在干预时也可能存在失灵的情形。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对政府进行塑造,限定其行为范围,使之有能力、有公益的性格。只有这样,才能降低干预的负面效应,使干预效率提高,同时才能避免因为政府的不当干预或错误干预而认为造成信息不对称。此外,有效的信息传递制度使市场决策主体在正确掌握市场相关信息做出正确决策,促进市场活动有序进行。

    (二)对公权机关在规制信息失灵时自身失灵的规制途径

    公权机关在解决信息失灵问题时有独特的功能优势,但其在干预信息失灵的过程中,会面临自身失灵的问题,即公权机关的干预也会存在很多的不足。这样,公权机关在干预信息失灵的同时,也就要正确处理好自身固有缺陷所带来的弊病,想办法不断克服自身在规制信息失灵过程中产生的干预失灵问题。

    1.加快公权机关的职能转变

    公权机关应加快从全能政府向社会服务型政府转变,从制度源头上克服公权机关作为经济人时的有限理性问题,尽可能多的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运用经济法规制公权机关的失灵,在公权机关转变职能这方面首先应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将各种市场行为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纳入法制体系,并注重完善与强化公权机关法律责任,有效发挥法律的威慑与惩戒作用。其次,通过立法技术细化公权机关的职能,增强相关制度规则的可操作性,缩减公权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克服信息失灵时严格要求其依法办事,有效解决信息失灵问题。[⑦]

    2.加大对公权机关的监管力度

    针对信息在市场上的不对称问题,经济法相关制度可以运用强制手段要求市场主体公开相公信息,以便公权机关做出正确的决策。而同时,应该通过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惩罚权来督促公权机关正确行使调整信息收集、分配、公开等相关事物的权力,避免在调控过程中因信息不足、执法不当而导致公权机关失灵的出现。针对公权机关与管制对象可能形成共谋或袒护,国家应制定法律法规来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制度,并辅以对共谋或袒护者的法律制裁来加以避免。同时,对庇护与失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力促公权机关正确有效的克服信息失灵问题。

    3.加强公权机关素质的培养与提升

    对于因公权机关无知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经济法可以通过建立科学的决策制度和管理制度来弥补其掌握信息量的不足。例如对于履行专门管理职能的政府公务人员,可以借鉴目前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起任职资格评审和上岗陪训制度,将专业的学历要求或资格作为法定任职条件。另外,也可以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数字化政府,提高信息掌握的数量与程度。此外,还应确立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定专家咨询制度、政府决策评价制度和重大决策失误的审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力争在制度层面上避免公权机关在规制信息失灵过程中出现政府干预失灵。

    五、结语

    信息失灵的不同表现形式所带来的问题,不是一时就能解决的,它是一个市场与制度相互作用进而达到协调平衡的过程,它需要正确有效规制。因为市场不断的发展,经济人有限理性的存在,新信息不断的产生,需要运用经济法相关制度不断的加以规范解决。同时,在解决过程中,要努力的进行制度创新,克服在规制信息失灵过程中出现的公权机关失灵问题,最终从制度源头上有效克服信息失灵。

    [①] 关于外部性的定义,萨氏定义为:“当生产或消费对其他人产生附带的成本或效益时,外部经济效果便产生了;也就是说,成本或收益附加于他人身上,而产生这种影响的人并没有因此而付出代价或报酬;更为确切的说,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

    [②] 政府不一定知道其政策的全部成本和收益,也不十分清楚其政策的后果,难以进行政策评价。

【参考文献】

    [①] 种明钊,应飞虎.经济人与国家干预法[J].现代法学,2003,(6):3.

    [②] [美]菲吕博顿编.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4.

    [③] 邓正来译.[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书店.1997.151.

    [④] 应飞虎.信息失灵的制度克服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1-34.

    [⑤]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

    [⑥] 应飞虎.信息失灵的制度克服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

    [⑦] 李岚红.用法律规制解决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失灵问题[J].理论学刊,2006,(9):85.
来源:全州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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