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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医疗损害鉴定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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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江玲  发布时间:2012-06-05 11:03:34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损害鉴定如何进行,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近年来各种医疗纠纷逐渐上升,在全国相关部门出台医疗损害鉴定的明确规定之前,法院如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才能预防和减少医疗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目前法院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

    一、医疗损害鉴定名称的提出及依据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 ”,“医疗损害鉴定”这一名词由此产生。

    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对于医疗鉴定,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一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支持者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大多是临床医生,鉴定的专业水平可以得到保障;反对者则认为临床医生之间互相秘密鉴定,容易发生熟人相袒,行业保护等弊端。

    医疗过错鉴定的支持者认为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与临床医生分属不同行业,可以独立进行鉴定,不受人情因素干扰,法医在鉴定时也会征询临床医生的意见,不会存在专业水平认识偏差的问题,况且医疗案件的鉴定公正性主要不是体现在专业水平的高低,而是是否能够独立、客观、负责的进行鉴定;反对者主要认为法医非临床医生,对专业问题认识有欠缺,并且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存在商业性,公正性难以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医疗损害进行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的局面,即可以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医疗损害鉴定由谁来做?由原来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来做,还是由原来组织医疗过错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做?医疗损害鉴定如何开展,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法院面临的难点问题。

    三、由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的可行性分析

    在2011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表示正在与卫生部、司法部联合启动医疗损害鉴定规范化工作,但它的出台有个过程,在希望各级法院加强研究,为全国范围内实现医疗损害鉴定的统一奠定实践基础。据了解,目前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等地高院已经就医疗损害鉴定出具了专门的规定。

    目前笔者法院遇到的难题是,由于医学会组织并非鉴定机构,其没有进入到广西区高院的鉴定名册,是否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委托医学会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对此问题进行讨论时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认为只能够由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医学会因资质问题不能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全国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第一、在今年2月份下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法院要积极探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的新思路,针对当前存在着的医疗鉴定难、鉴定乱的问题,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努力寻找妥善的解决方案。从这通知内容来看,并没有对医学会的鉴定进行全盘否定;

    第二、人大有关部门既不肯定医学会医疗鉴定的适法性,又不否定其不符合司法鉴定的特殊性。

    第三、从医学会医鉴办专家库的组成人员来看,其一般都是由相应专业正高级技术职务或者副高技术职务任职三年以上的医学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在理论与实践上均有较深造诣,并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第四、从医疗损害鉴定的改革趋势来看。考虑到医疗损害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吸收医学会专家进入司法鉴定机构是必然的趋势。

    第五、可以设置规范的鉴定程序,促使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对于一般民众普遍担心的医学会鉴定不够客观公正问题,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医学专家来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专家必须签名等形式予以规范。相信通过这些公开的形式,鉴定结论也会更加公正。

    基于以上原因,考虑到现在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日渐增多的现状,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势在必行。在与梧州市卫生系统座谈时了解到,梧州医学会也正在尝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广西法院、卫生系统还没有就鉴定达成统一规定,故期待上级法院对此问题能够早日形成统一的规定,从而更好的化解医疗纠纷,既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医学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

    四、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条件和内容

    对于社会大众认为临床医生之间互相秘密鉴定,容易发生熟人相袒,行业保护等弊端的担忧,在制定医学会鉴定程序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从程序上保障其客观公正性:

    1、允许当事人做选择。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具备条件的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2、医学会接受鉴定委托的,应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的专业,主持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鉴定组,其中一名专家由医学会指定。专家鉴定组实行合议制,人数为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抽取法医参加鉴定组。

    3、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专家签署姓名、专业和职称,加盖×××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

    4、委托法院需要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的,医学会应当组织专家出庭。

    5、医疗损害鉴定书,应针对委托事项详细分析说明,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害后果涉及多种原因时,对各种原因在产生损害后果的过程中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同时载明理由和依据;(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患者疾病演变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后果、伤残等级;(7)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⑻ 其他专门性问题。
来源:梧州市万秀区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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