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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凌云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情况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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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际珍  发布时间:2012-07-02 16:16:41 打印 字号: | |
  开展量刑规范化,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主要任务之一。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凌云县人民法院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法院领导精心组织,主动争取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顺利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现将情况作如下分析:

    一、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十五类案件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这十五类案件是:1、交通肇事罪;2、故意伤害罪;3、强奸罪;4、非法拘禁罪;5、抢劫罪;6、盗窃罪;7、诈骗罪;8、抢夺罪;9、职务侵占罪;10、敲诈勒索罪;11、妨害公务罪;12、聚众斗殴罪;13、寻衅滋事罪;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从2010年10月1日至今年5月31日止,我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15件182人;其中量刑规范化审结的十五类刑事案80件118人,十五类案件占所有刑事案件的69.57 %。被告人上诉6 件,上诉率7.5 %,二审维持原判6 件,维持率 100%,当庭宣判94件,当庭宣判率81.7 %,没有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也没有二审发回重审和被改判的案件,没有涉法上访案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13件,经调解赔偿经济损失到位后调解结案和撤诉结案12件,调撤率92.31 %。而在开展量刑规范化之前的2009年—2010年,我院刑事案件的上诉率为15%,发回重审率8.7%,二审维持率91.3%,当庭宣判的案件不到10%。

    二、开展量刑规范化取得的成效

    1、量刑更均衡公正,质量效率明显提高

    最高法的“两个指导意见”,对十五类案件的犯罪行为和量刑情节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设置了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统一了量刑步骤,让法官有了明确而具体的审判依据,量刑时先对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然后对每一个量刑情节都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重或者从轻的调节比例,最后确定宣告刑。由于标准统一,因而能够在个案之间、地区之间达到量刑均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规范,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弊端,最大限度地达到量刑均衡,因而上诉率明显降低,维持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2、服判息诉率高,有效促进了矛盾的化解

    由于对十五类案件规定了具体的量刑幅度以及从轻和从重量刑情节的标准,被告人投案自首或者当庭认罪悔过可以获得减轻或者从轻判处,并且减轻和从轻的标准明确,因而主动投案的罪犯增多,审判阶段当庭认罪服法的被告也越来越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析明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按照量刑规范化规定,可以在量刑时从轻处理,为了得到从轻处理,多数被告人及其家属都愿意想办法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因而赔偿率高,被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受伤的心灵得到抚慰,被害人也愿意谅解被告人的过错,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矛盾的化解,上诉率明显降低。

    3、量刑更加公开透明,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

    最高法的“两个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标准要求在审理中公开,并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通过庭审,使控辩双方均明白了量刑标准,实现了阳光审判,透明司法。量刑规范化试行之前,在法庭审理中只需要对犯罪事实和案件定性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然后法官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凭借审判经验进行估堆,得出量刑结果,并没有将量刑过程在法庭上展示;量刑规范化则要求,法庭审理中除了对犯罪事实和案件定性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外,还要对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单独进行调查和辩论,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上就能知晓案件将怎样判决,而且法官的裁判释明说理在法庭,保障了控辩双方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量刑更加公开透明,避免了“暗箱操作”,有效地制约了腐败的发生,也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效地预防“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发生,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

    4、群众更满意,法院的公信力提高

    由于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控方、辩方、被告人、代理人、家属及旁听群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法律规定应当判处的刑罚听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因而对判决结果都理解、支持并认同。去年开始我院对部分案件的庭审进行网络直播,并将判决书发到网上接受监督,并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观摩旁听庭审,在随后征求庭审评议意见时,所有参加旁听的代表和委员都很满意,对法院刑事案件审判评价非常高,各界群众近年来对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也给予高度评价,满意率越来越高。

    三、量刑规范化存在的问题

    量刑规范化后,由于对各种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均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如退赃或者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被害人有过错等情节,按照各个酌情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有一些案件减少量刑的幅度可达到60%甚至70%,调节结果会出现低于法定最低刑很多的情况,但又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只能以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如果一个案件的调节结果仍然在法定刑幅度内的,哪怕调节幅度很大,减轻很多,仍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这样就会造成一些被告就能完全享受该得到的从轻量刑待遇,而一些被告则不能完全享受到该得到的从轻量刑待遇,有不公正之嫌。而且,量刑规范化前后的酌情从轻情节相比,现在的从轻幅度比之前的大很多,因此案情相似的案件,现在的量刑要比2010年10月之前审判的案件,处罚普遍轻些,特别是故意伤害和侵财型案件比其他类型的案件从轻的幅度更大。

    五、建议对酌情从轻的幅度作出一定限制

    对于没有法定减轻情节而只有酌情从轻情节的案件,可以规定一个限制幅度,如果只有酌情从轻的情节而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从轻调节比例不应低于基准刑的50%。假如一个案件的基准刑是三年有期徒刑,则最终宣告刑不应低于一年六个月,否则会出现应该判三年刑罚的被告人,因有各种酌情从轻情节而最终宣告刑不到一年的情况出现,从轻的幅度过大 ,这虽然体现了坦白从宽的政策,但对打击犯罪不力,对罪犯起不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来源:凌云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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