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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书面借条就等于有实际债务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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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元梅  发布时间:2012-07-06 15:14:55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民间借贷不写借条从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很常见,但是,有了书面的借条就能说明债务是板上钉钉吗?对此,巴马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案情】

    王丽起诉称其做汽车销售员,被告黄春因在原告所服务的公司买过一辆车而与原告成为好朋友。之后,原告出于朋友关系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8万元,双方于2011年10月20以借条的形式对借款予以确认。过后,被告黄春又多次向原告借款,但原告都是以现金的方式提供给被告黄春,直到2012年4月10日原、被告才以借条的方式对之前的借款10万元予以确认。由于被告黄春一直未按约定还款,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被告黄春返还其借款共计18万元。被告黄春答辩称对于第一张借条所写的8万元借款无异议,但是对于第二张借条所写的10万元债务不予认可,因为写借条当天原告并没有实际提供借款,而且之前原告虽以现金方式提供借款给被告黄春,被告黄春也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原告了,因而不存在10万元的债务,该借条是原告逼其所写,但被告黄春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原告也认可2012年4月10日写借条当天确实没有提供10万元借款给被告黄春。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黄春实欠原告多少钱?

    一种观点认为,有借条为据,如果被告黄春没有向原告借款,为何出据借条给原告,被告黄春说是原告逼其所写又无证据证明,因此可以认定被告黄春实欠原告借款18万元;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有借条为据,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当事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因此,由于原告 能提供其以现金方式提供借款给被告的证据,所以无法证明10万元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因而,对10万元的借款应不予认定。

【判决】

    巴马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对于2012年4月10日被告黄春所写的借条,原告认可当天没有提供借款,而是对之前以现金的方式提供的借款的确认,但是被告黄春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原告虽以现金方式借款给被告,但是已经以现金的方式返还了,这笔债务不存在。对此,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之前以现金方式提供借款给被告黄春,但是原告主张10万元的借条是对之前以现金的方式提供借款给被告的确认仅有自己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该陈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实提供了借款给被告黄春,进而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10万元借款合同已经生效,只认定被告黄春尚欠原告借款8万元,对于10万元借款债务不予确认。最后,判决由被告黄春返还原告借款8万元。

【评析】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不仅需要考虑借条的真实性,还需要考虑提供借款一方是否有能力提供借款、以及借款的来源问题,第三则需要考虑到法律对于民间借款合同的责任分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对借贷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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