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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银行未能协助执行案件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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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新建、申桂明  发布时间:2012-07-23 09:06:27 打印 字号: | |
  灌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某军长期在外,踪迹不明。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灌阳县支行某分理处有30余万元的存款,执行干警在向该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其履行协助扣划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谢某军应当承担的义务范围的赔偿金额至法院执行专户时,该行以该项存款为定期存款、存款数额大于执行标的款,该行系统无法扣划的理由,未协助扣划该款项。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银行以该行系统无法扣划的理由不能成为未能履行协助执行的原因:

    一、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协助扣划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谢某军应当承担的义务范围的赔偿金额,没有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在接到法院的执行法律文书,银行必须依法办理。

    二、法院判决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有大额存款定期存入银行,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对该被执行人应该依法强制执行,银行不能以保障储户的存款利益为代价而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威严。

    银行消极协助法院执行案件的原因剖析:

    一、经济利益的因素影响协助执行。一些银行网点在法院依法查询时,都是以“本营业点无被执行人存款”的理由来答复,究其原由,是银行为了招揽一些大额的存款客户,如果法院查封、冻结、扣划了客户的存款,该客户可能会将存款转入其他银行,影响其存款任务,表述得更明了一点,就是影响其工资效益。

    二、人情关系的因素影响协助执行。在银行存入大额存款的客户一般都是该行职工的很“铁”的朋友或者亲戚,或者是亲戚或朋友介绍到该行进行储蓄存款,中国几千年来的人情关系,还在一定范围内冲击着法律的威严。

    但该案没有因银行未予协助扣划而未能履行,法院执行干警多方了解被执行人的踪迹,在一名人大代表的协助下,联系到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标的款缴纳至法院执行专户,该案得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履行。
来源:灌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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