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干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法院的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了规范其职责,有效地发挥该组织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为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建设提供了指导。但随着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未能与时俱进。因此,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工作水平,为审判工作提供充足的、特别能战斗的警力,保障司法权威,必然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存在问题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卓有成效,机构建设日趋完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警用装备得到了改善,教育训练成效明显,职能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维护审判秩序和参与执行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职能范围的扩展,司法警察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困难也越来越多,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还存在这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不够重视,理解有偏差
目前很多人认为,在法院法官是主体,司法警察是边缘部门,并且是一支年轻的的队伍,规范化建设有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可以慢慢来,司法警察平时的工作只要尽心尽职去做,不出问题就行。还有人认为,规范化建设高不可攀,制约因素多,矛盾和困难突出,路还很长,信心不足,力不从心。
2、司法警察执法权不明确,执法范围模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职权,虽名为职权,但实为工作内容。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关于其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的规定却不明确。因此只是司法警察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例如在协助执行过程中,法官不在场,司法警察在没有得到法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造成工作的被动和延误。
3、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顺,机构形同虚设
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不少法院虽有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但是大部分干警分散于各个庭室,受所在庭室负责人的直接领导,没有进行集中的训练和管理;有的法院虽然实行编队管理,但是固定的司法警察少,兼职的司法警察多,只有在全院执行重大任务时,司法警察才被集中起来由法院集中指挥。
4、司法警察专业化水平不够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来源渠道比较广泛,有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社会招干、内部专干,或者法院内部人员调整,而从正规警察院校毕业的“科班”微乎其微。[①]长期以来对司法警察选任的门槛过低,在人员的配备上随意性较大,司法警察这支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有些司法警察没有经过严格专业化培训就进入了司法警察队伍的行列,司法警察职业的特殊性被忽视,年龄结构出现老化,都是导致目前司法警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原因。
5、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够规范,硬件条件缺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但一些法院并没有完全理顺。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司法警察的人员不够稳定,因执行特定的任务,如专职司机等,庭室经常借用,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编队管理;二是上级法院的司法警察支队对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大队没有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实行由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体制。管理体制的规范性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必备的硬件条件。
二、对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担负着警卫法庭、值庭、押解犯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和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司法警察的职业特点和地位、作用的重要性客观上要求有一支规范的司法警察队伍。
(一)时代的发展对司法警察文化要求越来越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可担任司法警察的学历条件是要达到高中以上。但是对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学历仅要求高中是远远不够的,司法警察的文化素质必须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用发展的眼光看,对司法警察的学历逐步朝着法律大专以上层次是必然趋势。
(二)审判业务的日益繁重对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学理论在不断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虽然通常用“法网”来形容法律体系,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规范日趋繁杂,立法部门呈现多元、多极现象,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因此法律规范互相之间发生冲突或不协调的情况越来越多,法网中的漏洞和矛盾也越来越多。[②]在审判工作中,不仅对法官的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警察也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审判活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那么简单,而是熟识法律、分析情况、正确解决、总结经验的过程,是一项知识含量很高的司法活动。因此,司法警察对审判领域内的各种发展变化要有一个十分清醒的认识,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认真学习,加强培训,更新知识,补充能量,才能适应新的形势。
(三)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提出更高标准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为民、让人民满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和最高标准。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服务于审判工作的、不可或缺的司法保障力量,在审判环境、审判秩序、审判效率诸多方面起着确定性作用。当前,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保障服务的工作量越来越重,对执行警务的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要胜任新形势下的新型警务,必须与时俱进,以过硬的业务技能来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永恒的主题,对司法警察在文化、业务素质以及业务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规范化建设司法警察队伍、各个方面培养优秀人才是时代赋予的使命,是相关部门一贯坚持的主题和追求的目标。
三、规范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队伍管理规范化是必然要求
严格司法警察人员进出,落实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原则,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司法警察在一个区域的整体作战能力。
(二)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是根本保证
司法警察是一支占法院干警总数百分十二的司法队伍,不能无视其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司法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使司法警察职权同公安警察职权一样,能够具体化、明确化。
(三)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是工作的落脚点
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能是服务、服从于审判、担负着法院“急、难、险、重”的各项工作,其作用发挥得怎样只能从工作绩效上体现。实现警务活动效能化,必须克服使用警力时的随意性,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保证当事人以及法院人、财、物的绝对安全,才能充分体现司法警察这支法院“武装力量”的价值所在。
(四)理论研究系统化是发展的关键所在
司法警察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必须不断加强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的理论研究,而目前法院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相对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致使司法警察工作一直囿于值庭、押解、安全保卫的圈子。面对新形势,必须开阔视野,紧密联系司法警察工作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突破,为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
四、加强规范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几点构想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
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的队伍,长年承担着“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且十分清贫。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思想觉悟和奉献精神。因此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时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建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并注意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认真落实法院政治理论学习的安排和要求,做到学习内容、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认真组织司法警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倡写读书笔记,逐步建立学习、谈心、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教育司法警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职责意识、为民意识、服从意识,坚持不懈地坚持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开展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经常进行廉政教育,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侵蚀,切实形成司法警察队伍“与时俱进、文明高效、清正廉洁、积极向上”的优良作风。严格司法警察的职业准入,把好如关口,堵住不正之风,打好人员素质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加强学习和训练。加强训练是提高人员素质的关键,各级法警队要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要求,从训练制度、训练内容、训练方法、管理机制入手,周密计划,科学实施,努力探索与研究长效的练兵机制,着力提高司法警察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体能素质和灵活处置更重突发事件的能力,以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政治思想作风、文化理论知识、警体、心理素质、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执法行为
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完善管理机制,理顺纵横工作关系,是规范司法警察队伍体制建设、提高队伍规范化管理水平的重点和关键。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体制是司法警察这支准军事化力量的管理特点,要理顺管理体制,就要靠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尤其要落实管理制度。只要尽快落实内设机构的要求,规范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配备相适应的领导,落实警队负责人任免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警衔管理制度,上级警察部门加大对下级警察部门的监督力度,敢于管理,善于管理,科学管理,主动协调解决下级司法警察部门的工作难题,各级法院积极配合,认真落实这些管理制度, 就能很快形成纵向、横向畅通的管理机制。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保证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警察权,努力承担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司法警察八项职责,在充分保障庭审安全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送达法律文书,实际强制措施,参与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等职责的履行,深入全面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该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要全力完成,不该由司法警察承担的工作要尽快移交其他部门承担,杜绝司法警察的“打杂”现象。其次要做到履行职能规范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警力和携带警戒具,尽力避免在警力配备和装备设施不具备的条件下侥幸执行任务,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采取各种措施,严格执法程序,在履行押解、看管职能时,完善提押手续和看管程序,在履行安全检查和值庭职能时,认真执行安全程序和法庭规则,把职能履行的各项规则落实到每一个执法行为中,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正确行使警察权,把警察权的行使与实际工作的特殊性结合起来,沉着、机智地执行任务,做到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一致性,妥善处理好各类事件。
(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规范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为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有利的保障。
1、要加强正式司法警察力量,保持队伍的稳定性。针对警力不足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整合警力资源,防止出现人员断档现象,保持队伍的稳定性。由于法院系统人员编制紧缺,所以补充正式司法警察的编制有一定的困难。在政法编制难以增加或及时增加也数量很少的情况下,要通过上下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渠道,争取编制,补充警力。第一,要多想办法,积极争取地方编制,采取聘任制的方法解决警力问题,优化年龄结构。第二,要招聘临时人员从事司法警察工作作为过渡,缓解警力不足问题。第三,要采取分流的办法,对因年龄、能力、身体等原因确实不能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合理调配到其他岗位,对兼职司法警察要清理退警,空出部分编制,逐步补充警力。
2、要加强司法警察装备建设,不断提高战斗力。做好司法警察工作,队伍素质是关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精良的警用装备是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履行职责、提高司法警察战斗力和安全系数的必备条件,也是规范司法警察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与精良的警用装备相结合,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防范能力。不断提高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工作的安全系数。所以应高度重视和加强警用装备建设,不断提高警用装备的科技含量,司法警察所需的警用装备应列入法院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落实到位。应加大投入,特别是交通工具、安检设施、防护装备等,要及时添置、更新,逐步实现警用装备现代化,提高司法警察战斗力。
3、要加强司法警察文化建设,推动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进程。一支成熟的规范化队伍要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职业理论体系作为支撑。司法警察队伍成立时间较晚,理论研究工作相对滞后,司法警察特有的职业化理论体系尚未形成,司法警察工作理论研究仍然是司法警察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应从推动司法警察规范化进程的高度出发,加强对司法警察文化建设,注重理论研究能力的培养,深入探讨司法警察工作领域面临的各种问题。通过理论研究,总结经验,把我和运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律,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点、热点问题。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探索新路子,以强大的理论武器为指引,开拓视野,改进工作,加强宣传,对外展示司法警察的风采,促进外界了解司法警察工作,逐步扩大影响,推动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进程。
4、严格要求,细化标准,提高执法水平。应以继续深入落实司法警察“四项规则”为切入点,全面规范职履行,努力提高司法警察队伍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的水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规范职务行为,一切行动要遵章办事,不能有丝毫的随意性。工作中一方面要坚持“慎用警力”的原则,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枪支、警戒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等使用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严格操作规程,保证使用安全;另一方面要正确行使警察权,利用警察权保护自己,防止事故发生。认真协调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的一致性,下大力气提高司法警察的文明执法程度,切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坚决杜绝执法中存在的各种“冷、横、硬、推”等现象,全面促进司法警察执法水平的提高。
总之,在规范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和研究,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对加强队伍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振奋精神,充满信心,开拓进取,真抓实干,相信不用太久,司法警察队伍会越来越强,司法警察工作会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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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李建安:《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建设之我见》,载2008年9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第104页。
[②] 参见王晨光:《司法中的权衡》,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7期,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