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究 > 案例选登
侵权事实存在,法官可自由心证确定赔偿数额
分享到:
作者:唐靖钧  发布时间:2012-07-27 10:04:40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06年5月13日上午10时许,原告黄连素与被告黄土一起喝酒,原告因与被告猜码输多赢少,提出与被告比试摔跤。待旁人挪开客厅的饭桌和凳子后俩人就在客厅开始比试摔跤,在被告将原告压在地板上后起身欲离开时,右脚被原告抱住不放,被告随即用左脚朝原告的腹部踢了两脚。当晚8时许原告因腹部疼痛厉害被送往古文村卫生所救治,该所诊断:腹部闭合性损伤—内脏破裂?左手骨折?2006年5月15日凌晨原告转到平果县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诊断:1、腹部闭合性损伤—小肠破裂,2、左手骨折。同年6月6日原告伤情好转出院,出院医嘱:1、全休2周;2、不适随诊。在平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原告开支了医疗费7604.47元。原告出院后继续用中草药治疗其左手骨折。2007年5月31日原告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人身伤残程度评定,同年6月5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金桂司鉴中心[2007]法字第299号《关于对黄连素伤残程度评定意见书》,评定意见:黄连素伤残程度为九级。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交通费120元、古文村卫生所出具的《百色市医疗单位住院医疗收费收据》560元、中草药治疗费720元,因不是正式发票不同意赔偿。

    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比试摔跤中脚踢原告腹部、左手,造成原告小肠破裂,左手骨折,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原告主动提出与同是喝过酒的被告摔跤,倒地后又抱被告的右脚不放,是引起被告冲动之下起脚踢伤自己的诱因,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的情况,原、被告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本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伤残评定费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交通费120元、古文村卫生所出具的《百色市医疗单位住院医疗收费收据》560元、中草药治疗费720元,虽然不是正式发票,但被告承认原告受伤后确实在古文村卫生所住院,从平果县人民医院出院后也用中草药治疗;结合古文村卫生所出具的《用药明细清单》以及出院后原告用中草药的天数,确定原告上述三项费用为900元。原告黄连素经济损失为21762.47元,由被告黄土承担80%,即17409.98元,扣除已付的3000元,被告黄土尚应赔偿给原告黄连素14409.98元。

    评析:侵权损害数额难以确定案件的赔偿原则和标准:一是民事特别法律(如《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了侵权数额难以确定或者无法确定时的赔偿原则和标准的,应按照已有的法律规定处理;二是对法律没有规定的其他民事侵权领域,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三是在合同纠纷领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被告黄土损害事实存在,只是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法院根据被告承认原告受伤后确实在古文村卫生所住院,从平果县人民医院出院后也用中草药治疗;并结合古文村卫生所出具的《用药明细清单》以及出院后原告用中草药的天数,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原告上述三项费用为900元,体现公平与正义。
来源:平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