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12月22日早晨,68岁的农民韦某骑着装满蔬菜的人力三轮车赶往县城出卖时,在距县城不到1公里的公路上与迎面覃某驾驶的一辆小桥车相撞,造成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覃某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韦某住院治疗。韦某出院后,在多次要求覃某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将覃某诉至法院,要求覃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9800元。韦某为获支持误工请求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其所在村委会的证明,以证实其多年来一直靠种菜、卖菜为生。
覃某辩称,韦某请求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理由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的规定,黄某已年过六旬,属于自然丧失劳动能力人,因而其此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自然人在多大年龄下丧失劳动能力,且韦某系农村承包经营的种植、卖菜为生,其提供的村委会证明证实其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因此,覃某的辩称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信,遂判决覃某赔偿韦某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覃某已执行完毕。
【评析】本案中,韦某请求的误工费缘何得到支持?
一是对劳动能力丧失进行的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必然导致其生活来源丧失,因而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能够恢复。
二是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一种待遇,而广大农村多数六、七十岁的农民还不能享受这种退休待遇。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城镇或国家法定的企业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反聘的现象。因此,偏面的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不相符。
综上所述,本案中,韦某有证据证明其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其请求的误工费就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