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究 > 改革调研
浅议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提升
——以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为背景
分享到:
作者:黄小果  发布时间:2012-08-13 10:54:58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推进司法改革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在这个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也许会遇到一些难题和阻力,但我们绝不能讳疾忌医,不能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冷漠、视而不见的态度。本文将以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为背景,从司法公开和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视角出发,结合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在这两个方面所开展的工作探讨两者间的关系,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深入司法改革有更深的认识。

    为什么要司法公开,怎样实现司法公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哪些,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一直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关切所在。那么,这两者间是否存在一定的联系呢?笔者认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活动的具体体现,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要求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反过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能有力的推进司法公信力提升。

    一、新形势下人民法院需要加大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

    (一)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工作开展和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还存在着如司法腐败、枉法裁判等制约法院发展的诸多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固然有着个人的因素在里面,但更多的是由于缺乏司法公开所致。2011 年5月30日,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强调“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司法公开,通过阳光司法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既是对法院工作的约束,也是法院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司法公开依法有据。宪法法律以及相关的规定是实现司法公开的依据和底线。我国《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公开开庭和公开宣判作出了明确规定,同年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就将“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作为今后几年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又明确规定:“依法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增加法院各项工作的透明度”;200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提出了审判公开和执行公开的三大基本原则,即“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并对庭前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及执行公开等进行了规定;2009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提出审判、执行各环节及审判事务等多个方面的全面公开;2010年,公布《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将司法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示范单位的创建上来。以上这些,给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指明了方向,体现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加大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的自觉性。

    (三)司法公开是社会公众的期待。法谚曰: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前夕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说道:“新时期,老百姓对司法的期待是什么?是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透明度。司法的透明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司法公信力。”人民法官依法裁判,追求的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相统一,而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民主观念的深入人心,通过司法公开真正体现程序正义,进而实现实体正义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一些因素

    司法公信力,简言之就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形成的整体印象和评价。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司法公信力可以归结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

    (一)内部因素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方面

    1.司法公开力度不够。人民法院要取信于当事人,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权,使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每一环节有明晰的了解,使他们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否则,即使案件处理得当、程序合法,也不能被当事人和社会所理解、接受。

    2.个别法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现象的现象时有发生。王胜俊院长在201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毫不避讳地指出,今年各级法院查处违纪违法人员519人,其中因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受到刑事追究的77人。个别法官利用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以权谋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违规插手经济民事纠纷,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3.有的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办案程序违法。比如,依法应当立案的故意拖延立案,部门间相互推诿,案件审理久拖不决,随意延期等等。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的影响,部分法官没有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侵害了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导致了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司法产生了怀疑。

    4.一些案件的质量不高。仅从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的角度出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等是法律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因个别法官的失职渎职行为,违背客观事实办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现象还是个别存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比如近期网络上炒的沸沸扬扬的“眼花法官”,就背离了法律对法官的基本要求,给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外部因素制约了司法公信力提升

    1.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普遍不高。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都希望自己赢得官司,觉得自己有理,因此往往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期望值很高。然而,法院的审判有自己的规律和准则,不可能凭着当事人的喜好随意裁判。一旦做出判决,总会有败诉的一方,甚至不完全就符合胜诉方的意愿,而他们往往不会从自身查找原因,习惯地将败诉的责任归咎于对方,甚至法官。比如,在证据的认证质证上,许多群众却只认他们亲历的事实,但让他们拿出证据却又往往拿不出,输了官司便抱怨法官,认为是法院司法不公。再比如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有的债权人过了诉讼时效才到法院主张权利,在得不到支持时他们则反过来质问法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法院到底讲不讲公正?”,并且还社会上宣传,这些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

    2.当事人自身的心理问题。当前,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关注度颇高。一旦稍有差错或疏忽,就会迁怒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加上一些人的恶意炒作,很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不满。加上“自古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错误观念、“吃了原告吃被告”等抹黑人民法院的说法,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方进入法院总是先入为主地对法院是否会公正裁判产生怀疑。面对这样的怀疑,即便是一个刚正不阿、公正执法的法官,也很难赢得他们客观、公正的评价。当事人的这种心理,是影响司法公信力不容忽视一个的因素。

    3.法官地位的尴尬性使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疑虑。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因而对法院、对法官有了很高的期许。然而,法官又是“戴着镣铐的舞者”,其地位常常陷入尴尬。当前,司法机关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化进行的,隶属于地方政府,在受地方政府的领导的同时,还设有一级政法委、专门管理公、检、法三机关,法院的人、财、物直接受致于地方政府,存在着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司法的独立性受到了一定的质疑。有的基层法院一些部门正职领导都未能得到应有的级别待遇,副职、一般的审判员就更不用说了。这些尴尬地位,使得肩负解决纠纷责任的法官在百姓眼中的公信力是大打折扣的。

    4.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促长裁判不公。民间谚语曰:“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这种带有普遍性和顽固性的思维惯性从一定程序上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心理。由各方面组成的人情网、关系网,常常使得法官审理一起案件,都不得不考虑人情世故等法律因素,要做到依法公正地裁判得费很大的力气。意志不坚定者,往往经不起压力和诱惑才导致裁判不公,甚至枉法裁判。不良社会风气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另一外部因素。

    三、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加大司法公开

    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公开并不必然就使得司法公信力得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还需要司法公平、公正、廉洁,还在于司法为民和有力的监督等等,它体现为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并树立起司法诚信、司法权威。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两者并不互为前提,然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司法公开,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一)司法公开能唤起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法治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这种认同是法律存在并得以发展的基础。然而,面对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一般的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多是片面的,甚至是不了解,在认知上存在着偏差。在他们不得不踏入法院,需要法律帮助和服务,甚至是对簿公堂、针锋相对的时候,往往是迷茫不知所措。那么,人民法院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就犹如竖起路牌并点燃一盏盏路灯,为他们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力所能及的帮助。比如,在立案过程中,克服生冷横的态度,进行必要的法律解答,耐心地进行风险告知,提供诉讼指引;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坚持能动司法,而不是被动式公堂办案;进行判后答疑,等等。这样,必将使他们对法院各项工作有更直接的认识,对诉讼活动有更明晰的了解,对运用法律依法行使权利有更深刻的感受,进而对法律法规更加信服,并影响到身边的人,影响到公众,唤起他们的认同。

    (二)司法公开能树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里,生杀予夺掌握在君王的手里,法律不过是君王统治臣民的鞭子和工具,人们信仰的是强权,而不是法律。没有法律信仰的司法不仅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更难以摆脱强权的操纵。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有过深刻而惨痛的教训,十年浩劫是法律威信丧失的十年。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社会,是尊重和维护人民权利的社会。这样的社会,需要人们树立起对宪法法律的信仰,共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通过司法公开,能强化公众的观察与监督,使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照耀在明媚的阳光之下,使得强权无法驾凌宪法法律之上,进行蛮横无理的干涉,践踏公民的权力。这样,将会唤起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一种法律思维,并慢慢变成一种习惯和传统,上升为对法律的信仰。

    (三)司法公开能引导公众找回“缺失”的诚信。笔者认为,法治社会首先就是一个诚信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宪法法律是人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辨明是非的依据和准则,人们将建立起司法诚信的意识。倘若司法诚信缺失,法律的普遍效力将会变得十分脆弱。正如伯尔曼所言,“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法律?”[1]司法公开既是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的前提,也是重构诚信社会的助力。诚信缺失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30多年来高速发展的阵痛,一些人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尔虞我诈,甚至以次充好,危害公众利益,毒奶粉、瘦肉精等事件的出现其教训可谓深刻。在当前的网络发达、信息爆炸的时代,人民法院加大司法公开则能避免舆论的无端猜忌,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把自己推向风口浪尖,同时引导舆论、教育公众,找回那缺失的诚信。

    (四)司法公开能够有效强化司法权威。有的人担心司法公开会使司法权威受到削弱,制约了法院行使权力。相反地,笔者认为司法公开不但不会削弱司法权威,反而使司法的权威得到强化,展现的是一种自信。人民法院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什么,我们为谁司法?我们强调司法权威,体现的什么样的权威?这归结为司法的人民性的问题。简单地说,司法权威主要体现在司法裁判的强制性和司法裁判的终结性两个方面,体现的是人民意志和国家强制力。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法律目的时,这种强制力就有了最根本的源泉,司法权威就有了强有力的支撑。

    四、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做到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尽管各个地方、不同层级的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水平参差不齐,但进一步做到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应是共同的追求。笔者认为,当前人民做到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当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尤其是全面落实最高法院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公开“六公开”的要求,加强依法办案的水平和提升案件质量。着重还应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落实旁听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外的审判流程各节点情况全面主动告知当事人。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按规定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如笔者所在的法院,每当遇到大案要案的审理或者执行影响较大的案件,都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等前来旁听或采访录制,在他们的监督下依法公正地行使权力,得到了他们的肯定,社会影响大大提升。

    二是落实文书公开。注重裁判文书论证、说理,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诉辩意见、证据采信理由、事实认定的依据、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力求裁判文书论证充分、说理透彻、繁简得当;裁判文书附录法律条文,严格执行裁判文书附录法律条文工作要求;构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机制,制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明确裁判文书公开标准、范围、条件,指定专门机构及负责人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按照有关规定将各类案件公开宣告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完善诉讼档案公开制度,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完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远程异地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服务平台。

    三是创新人民陪审方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监督审判活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加大基层法院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逐步加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规范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和合议制度。如笔者所在的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力度,并定期和不定期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发挥他们既是“审判员”又是“监督员”的作用,普通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高达100%,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无一错案发生,当事人对法院更加信服,上诉率明显降低。

    四是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定期联络制度,采取邀请座谈、观摩庭审、参与调解、见证执行、上门走访、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加强联络;完善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办理制度,积极主动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的意见建议都要明确责任人,明确工作要求,明确办理时限;建立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回馈机制,由专人及时将关注案件的处理情况反馈。

    五是深入开展司法便民利民活动。如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法院开放日”、“假日法庭”、“街天法庭”、“送法上门”等活动,主动深入到企业、社区、村屯或校园,真心实意地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消除他们的疑虑,使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法院工作,更加了解法官,提升人们对人们法院公正司法的信心。

六是加强司法宣传工作。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建立与媒体的沟通机制,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对问题不回避、不护短、不掩盖,及时调查处理,及时回馈通报媒体;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对记者采访、旁听提供尽可能的方便;不定期举行重大问题和民众关注案件的新闻发布会,定期举行法院工作新闻发布会。

    结语:加大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司法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我们欣喜地看到,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取得了不少的成绩,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给予了更多的期望。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应当再接再厉,以更坚定的决心、更大的勇气,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阔步前进,建设我们的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3页。
来源:田东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