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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法院关于少年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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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韦朝欢 王丰贤  发布时间:2012-08-27 10:10:31 打印 字号: | |
  “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身系祖国的未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从关系国家前途和命运的战略高度出发,立足审判本职,创新工作思路,以教育和保护为立足点,以服务为延伸点,全面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对2010年以来该院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相关情况调研报告如下:

    一、少年刑事审判的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2年上半年,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犯罪案件38件47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20人,占42.6%;拘役10人,占21.3%;适用非监禁刑17人,占36.2%。47人中,男性42人,占89.4%,女性5人,占10.8%;16周岁至18周岁为45人,占95.7%,14周岁至16周岁为2人,只占4.3%。在未成年罪犯占当年度判处罪犯总数上, 2010年20件25人,占14.7%;2011年17件21人,占12.5%;2012年上半年1件1人,占上半年的1.2%。

    二、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基本稳定。2010年以来,所占比例基本保持在刑事案件总数的12%左右。二是犯罪人员数量有所减少。犯罪人员数量呈下降的趋势。三是侵财性犯罪数量居多。仅盗窃案件就有10件,占26.3%。四是共同犯罪增多。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占25%以上,共同犯罪前经过预谋和策划的案件有增多趋势。五是暴力犯罪突出。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的未成年罪犯有20人,占52.6%。六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38名未成年罪犯中,小学文化程度15人,占39.5%;初中文化程度15人,占39.5%;小学或者初中肄业文化程度3人,占7.9%;高中文化程度5人,占13.2%。七是中途辍学的无业人员比例较高。此类未成年罪犯大部分为初中阶段中途辍学后沦为社会无业人员,共有22人,占57.9%。

    三、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1、领导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办案。法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年都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情况进行认真研究部署,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充分保障。设立了专门审判少年犯的合议庭和专职法官,由审判业务精通、办案经验较丰富的业务骨干组成。另选择1名具有丰富帮教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确保了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较好开展。

    2、严把案件质量关,切实维护被告人权益。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人员从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着手,对每个案件材料都认真细致审阅,不遗漏每个细节,做到在程序上、证据上,事实上,法律上严格把关,发现疑点,及时进行取证、鉴定,同时,每件案件都要经过主办人拟稿、庭长核稿、主管院长签发三关,确保了案件质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及时让被告人获知被指控罪名、事实内容、法律依据,同时还明确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人、获得辩护等各项法定诉讼权利。2010年以来,法院共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12人,委托或指定辩护率达到100%,使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加强庭前调查,抓好庭审教育。为做好庭审教育,合议庭人员在审理前开展了走访有关单位,与被告人面对面交谈和进行家访,了解掌握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控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制定出针对性的帮教方案。在庭审中增加“法庭教育”这一环节,在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人民陪审员从多角度多层次入手,选准“感化点”,促使未成年被告人思想转化,悔过自新,避免以后重蹈覆辙。审判人员在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手段、背景后,准确把握从轻、减轻幅度。对于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一时失足的被告人,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监管条件的,适用非监禁刑。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加强帮教延伸,参与综合治理。一是向监狱延伸。规范庭后延伸的帮教模式,健全、完善回访帮教制度。每年都派少年审判法官到自治区未成犯管教所开展回访帮教活动。通过与被判刑的未成年被告人的促膝交谈,了解他们在服刑期间的生活、精神及思想状况,及时地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劝说他们安心改造,争取提前释放。并给他们送去慰问品。二是向缓刑犯延伸。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是少年审判工作的特色。做好判决后的跟踪教育,不但能使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服法、安心改造,也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正确看待人生,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我院的少年审判法官们坚持对每个帮教对象建立“帮教档案”,设立专门登记簿对少年犯予以跟踪考察。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严格遵章守法的法制教育,与所在社区、学校、家长签订帮教协议,强化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家长的监护责职。三是向学校、社区延伸。为了使法治观念在孩子们心中生根发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我院派17名法官到辖区中小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每学期都到学校上法制课,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知法、守法、用法意识。

    四、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

    1、案件审理法官的素质缺陷。现有从事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人员,基本上都缺乏青未成年人法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难以适应未成年人司法科学性和专业化的要求。

    2、外出未成年人户籍管理混乱,缺少家庭监管,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较大压力。有些未成年人为了出外务工,通过各种途径,让户籍管理部门“修改”出生日期,以成年人的身份外出打工;有些未成年人,其家长疏于监管或亲属在外地,平时无心读书,闲散在社会上,这些人一旦触犯法律,给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鉴别其真实年龄、落实帮教措施带来困难和压力。

    3、对未成年人判刑后的帮教工作缺少社会监管体系。对未成年人判刑后的帮教工作,各个职能部门都在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努力工作,有时协同开展,有时单个进行,缺少一个社会监管体系和网络,使帮教工作较难持久和长效。

    五、加强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建议

    1、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力量。成立专门的少年审判庭,努力培养一批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法学的专家型法官。

    2、建立防范机制,切实落实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的保护政策。 所谓广泛性就是防范机制应是包括由家庭、社区、学校、公、检、法、司、劳动保障、媒体等部门参加的未成年人犯罪防范综合治理的体系,让全社会形成共识:家庭多一些关爱,社区多搞一些健康的联谊活动,学校关注学生的学业与思想品德同样重要,公检法司在对未成年人的处理上多从挽救的角度考虑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对失足者多提供一些就业的机会,共同构筑未成年人的教育、防范、挽救的阵线。

    3、根据外来未成年人管理方面的特殊性,积极探索法院审判工作新方法。法院要加强与户籍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根据审判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多提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建立起情况反馈互通、档案信息共享,帮教双向配合的联动机制,以减轻证据核实和帮教工作的部分压力。对监护人和亲属外出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审判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实施帮教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措施,以扩大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范围。

    4、切实整合资源,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帮教工作实现社会化管理网络。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综合治理的要求,在不断完善法院审理、社区民警关心、未成年人家长监管“三位一体”的帮教机制的同时,积极建立由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教育局、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帮教的社会长效监管体系和网络,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重视和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良好社会环境。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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