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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彩法院分析民事调解案执行占比走高的原因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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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芳荣  发布时间:2012-08-30 10:58:35 打印 字号: | |
  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经调解方式结案后,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主动履行义务,达到实际意义上的案结事了。但2009年至2011年,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600件,而未能实现调解结果又进入执行程序的205件,占34%,同比平均增长10%,这种现象在全市基层法院也相对突出。

    近来,叠彩法院分析发现民事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类型主要是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拖欠工程款纠纷等,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占41.8%;婚姻家庭纠纷占17.7%;拖欠工程款纠纷占14.4%;侵权纠纷占5.9%;买卖合同纠纷占4.4%;其他占15.8%。导致执行比例走高的原因不仅来自当事人的动机企图问题,也反映出部分法官办案业务能力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当事人方面,一是逃避执行,故意用愿意调解的方式拖延履行义务时间。有的被告人具有履行能力实际上并无履行调解协议的诚意,为拖延履行义务时间或转移隐匿财产,避免法院判决后立即执行其财产而同意调解,然后出尔反尔拒绝给付,使原告不得不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情形以民间借贷和欠款纠纷居多。二是急于求成,达到目的后再反悔。一方当事人为急于达到某种目的,采取先大方后小器再反悔,调解中先是满嘴答应对方要求,然后找种种借口拖了再拖不予履行。此类情形多发于离婚纠纷案件,不论男方或女方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在法庭上违心地答应对方在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等一揽子并不切实际的要求,调解离婚后接着反悔,造成案件纠纷当断不断,另一方当事人处于无奈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机关算尽,为自身利益穷尽伎俩。在部分当事人看来,案件调解不仅可以拖延法院执行,乘机转移隐匿被执行财产,也可以得到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即便法院强制执行也能减少负担,两全其美,于是绞尽脑汁,在诉讼中穷尽伎俩。此类情形各类民事纠纷中均有发生。

    在法官办案业务能力方面,多数是由于主办法官制作的调解文书中存在瑕疵,实际履行中出了问题而引发进入执行程序,其表现:一是在调解文书上履行事项不明。少数法官办案中对特殊标的物的类型、现状考虑不周不细,调解书上表述笼统,在履行中当事人发生新的争议而申请法院执行。如对离婚案件的调解中,调解书中简单表述夫妻对共有房屋各占一半,既不写明具体方位、尺度又没对该房产过户办证中产生的费用作出明确规定,使夫妻在争执不下时又到法院要求执行,对其房产进行细化分割。二是调解内容含糊?漏多。主办法官事先不调查了解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盲目调解,含糊其词,使调解结果无法实现。也有的案件即使当事人具有履行条件,但因调解协议?漏造成案件纠纷调而不解。如房产侵权案件中,实际是包工头带领一些民工占住原告的房屋,调解书上被告是包工头于是只要求包工头搬出,却忽视了民工搬与不搬,造成原告房产依然被民工占住无法收回而走上执行程序。

    叠彩法院对解决近年民事调解案件执行比例走高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加强审判队伍责任感、使命感。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是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要教育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不能单纯追求结案率,更不能在案件调解问题上和稀泥,防止给案件留下执行的尾巴。二是未雨绸缪,立审执三方形成合力。要从案件的立案、审理开始联想到个案件最终能否执行的问题,不论结案方式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应事先摸清涉及财产情况。同时,在调解协议中应要求义务方为保证义务履行提供财产担保,制约个别当事人恶意拖欠履行义务。三是加强法官业务学习,提升司法能力。要利用集中培训、自学等多种方式加强法官的法律知识、社会经验的学习,使他们在工作中能扬长避短,不留遗憾,把每一个案件力争办成“铁案”。四是科学考评,完善激励机制。把法官办案的调解率与调解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同步考核,提高案件调解的“含金量”。一旦业绩与奖惩挂钩,将会最大限度地调动大家的工作主动性和办案热情,实现化解纠纷,案结事了。
来源:桂林市叠彩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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