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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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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琪  发布时间:2012-08-31 16:54:46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2009年12月18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总结了2009年政法工作,分析了面临的形势,提出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促进公正执法,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三项重点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体现了对新形势下政法工作规律性的认识,紧紧抓住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对政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会后全国各地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对“三项重点工作”展开了热烈的学习与讨论,各地方人民法院也积极展开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浪潮。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与实践,汲取各方经验教训,逐渐摸索出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本文通过明确社会管理创新的涵义,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增进政法机关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所具有的重大现实意义。的必要性,基层人民法院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联系以及其参与管理创新的优势等方面,分析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方法,以及其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人民法院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既是社会管理的参与者,又是社会管理的推动者,必须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关键词】 基层 社会管理 创新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社会状态也更加活跃,但同时也有许多问题正在凸显出来,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普遍关注。其实,中国以如此迅猛的速度发展,只用短短三十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社会数百年才能完成的发展历程,出现这些问题的都是可以理解的。社会的结构发生变化、社会活动更加活跃、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种外来观念的涌入、社会规范的缺漏等等都给这些问题的产生留下了空间。这些新问题的产生,对政府的社会管理方式提出了创新的要求。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十七大强调要将社会管理创新,2009年中央政法委也将社会管理创新列为了三项重点工作之一,足见改变社会管理旧方法,创造社会管理新模式的重要性。

    一、社会管理创新涵义

    社会管理即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了社会系统协调运行,对社会系统的各个领域和部分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规划、调节和控制,以保证社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必要秩序。创新即创造新的东西,运用新的方法等,社会管理创新是指依据社会运行规律,研究、引入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思想、方法、手段,对传统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而社会管理创新则是一个国家能够不断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建立健康、良好、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原动力。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途径。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格局的调整、思想观念的变化使得旧的社会管理体制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只有求新求变,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维护社会安定。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只有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才能准确抓住社会发展规律,预测形势的发展方向,为发展创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推进社会社会管理创新,是提升社会管理效能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原有社会体制已经不能很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如何解决好一些地方出现的多头管理、管理不到位以及现有资源整合等新弊端都需要在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认真改进和完善。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重要措施。社会管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随着人民文化水平、参与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要求社会的进步、民生的改善。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尽力达到这一标准,为人民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确立正确的方向,要尊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尽可能的兼顾各个方面,最终的目的是要促进社会更加充满活力,健康的发展。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还要建立良好的制度,完善社会社会管理的政策和法律规范,为社会管理活动提供完善的行为准则。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还要注重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众人拾柴火焰高,通过国家管理机构的引导,发挥民众的力量,集思广益,才能够使创新更快、更好的持续下去。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确保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建构相应的系统机制,而这并不能只是依靠政府的力量,更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与配合。而法院为了最大限度的达到公平、正义,本身带有很多被动性和消极性,以至于有人甚至认为法院或者法院的工作人员都应该与社会保持着一定的距离。这种想法很显然是错误的。“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1],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本身也是国家的一个管理机构,更应该加入当社会管理创新的行列中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而基层法院是法院系统中最贴近百姓生活的前沿阵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着独特的优势。

    三、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优势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法院系统中最基础的审判层级,一般性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来受理解决,使社会公众遇到纠纷无法自己解决时最先想到的部门。 贴近、深入百姓生活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特点。这就为社会管理创新活动能够时时了解社会各阶层、组织等的利益冲突点,并最大限度的兼顾、平衡各方利益提供了依据。

    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多、涉及面广,在审判实务中,经常会遇见各种新问题、新情况。在还没有相应的社会调整、管理规范的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对这些新问题的研究、处理就将是社会管理新的尝试与摸索。而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归纳整理,将是社会管理创新进步的最好的切入点。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非常详细具体,基本上涵盖了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最贴近社会管理相对人的日常生活。而且,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其派出人民法庭跟当地政府、村民小组或其他基层群众组织之间经常保持着良好的相互联系和沟通,这些特点都非常有利于新的社会管理创新措施的普及和实施。

    四、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则

    法院系统是人们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制度化途径,中立的处理和裁判社会纠纷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和任务,基层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首先要确立明确的参与原则,才能确保在遵守宪法法律规定、公正裁判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发挥能动性,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统筹安排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本身就是要多部门协作配合、综合推进,基层法院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整个社会管理机制中的一部分,必须服从大局的安排,将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措施统筹于全国发展社会经济的大局之下。党代表了最先进的生产力发展要求、最先进的文化发展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坚持党的领导,统筹安排,各司其职,才能保证社会管理创新沿着正确的方向更好、更快的发展,为人民谋福利。

    (二)坚持立足本职

    执法办案,行使审判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人民法院的基本任务。基层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时,首先应立足于自身特点,完成自身使命,定纷止争,通过公正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来化解社会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法律权威,只有确立司法权威,推进人民法院的裁判得到切实的执行,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贯彻落实,社会秩序得到维护,才能保证社会稳定,达到社会管理的目的。

    (三)遵循宪法法律规定,把握好“度”

    法院是宪法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所有的行为和活动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维护法律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的尊严。基层人民法院在参与管理创新中,不能随意发挥能动性,突破宪法法律界限,违背司法中立性、程序性,不能以创新之名超越职权参与社会管理。但是,也不能因此就毫无作为,放弃应该承担的管理职能。总之,基层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要时刻警惕,既不可大包大揽,超越职权,也不能固步自封,畏首畏尾,逃避司法能动性。

    五、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执法审判工作的一项最新要求,也是作为司法机关应该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法院系统最广泛、最基础的力量所在,执法办案、行使审判权是基层人民法院最主要的任务,因此,运用审判职能,通过审判活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规制人们的社会行为,引导社会朝着健康、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方式。而在社会形势越来越复杂的时代背景下,司法调解、司法宣传等也成为了发挥司法能动性的重要手段。

    (一)通过审判活动影响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需要秩序,矛盾需要化解,社会关系需要调整,社会行为需要规范,这一切很多都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日常主要工作就是通过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及民商事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等的活动,惩治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纠正民商事、行政活动中的过错行为,使社会管理相对人能够有明确的行为准则,遵循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接受管理,进而调整和影响社会管理行为。

    2009年6月30日,张明宝酒后驾驶,造成五死四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过抽血化验,肇事司机张明宝的血液酒精含量明显超标,属于醉酒驾驶。这一惨案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也再一次将醉酒驾驶问题摆到了人们面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调研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每年有3500余人因酒后驾驶肇事死亡,9000余人受伤。张明宝最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之前因醉酒驾驶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新闻就已经不绝于耳,但由于法律对该行为的处罚较轻,许多的醉酒驾驶者对此依然不放在心上。通过该案审理判决,人们已经隐约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在对醉酒驾驶这一行为的管理的发展趋势。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133条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正式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5月1日是该修正案正式生效实施的第一天,全国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力度查处醉酒驾驶行为,当日查处的大部分醉酒驾驶司机在被查处时都表示不知道醉驾入刑的新规定。随后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纷纷接收审理了当地醉酒驾驶入刑第一案。在已审结的醉酒驾驶案中,许多的醉酒驾驶司机都被判处了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和普通民众广泛的讨论,许多机动车驾驶者也纷纷表示,今后再也不敢醉酒驾驶车辆。

    这一案例就是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使社会管理相对人能够及时了解新的社会规则,将新的社会管理规则深入人心,使管理相对人能在行动中纠正错误的行为,自觉遵守社会准则,从而建立起健康、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

    调解是基层人民法院处理民间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效率高、效果好。法院调解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以非对抗的形式化解社会矛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化解机制。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高峰期,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不断增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而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起步较晚,有些法律、法规都还不是很完善,有时甚至会出现“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只是单纯的依靠法院判决往往难以妥善解决。这时,调解的作用就凸显了出来。

    司法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和互相妥协,互谅互让,大大降低和弱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兼顾双方的利益,使双方能够心平气和的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这在中国这样一个讲究以和为贵的熟人社会的矛盾解决机制中有着尤其明显的现实意义。

    司法调解是一种开放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根据平等自愿原则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有利于一次性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相关事项。而且由于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当事人得到很好的沟通,都能有较好的执行自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转。

    (三)积极发挥司法引导作用

    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是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过去运行良好的社会规则在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下不一定还能够发挥原来的作用。新的社会矛盾会不断挑战和冲击旧的解决机制,如何能够做到尽早发现问题,事先做好防范预警机制,成为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关键。而基层人民法院大量的审判实践为及时发现社会管理中的新趋势、新苗头提供了良好的原始素材。

    另外,基层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些新类型的案件时,由于没有现有的完整的处理方法可以参照,本身就构成了一种对社会管理的新的摸索和实验。在此过程中,通过运用司法的能动性,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相对人,引导国家管理机关、集体经济组织、公民、社会团体等进行自我改进、自我完善,推进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

    再者,基层人民法院在经过初期的摸索和实验之后,可以将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归纳、整理,以工作汇报、会议讨论等形式将问题逐级提交,使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研究与讨论,社会管理的方向能够及时得到调整,以便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形成有效的应对机制,防范于未然。

    (四)发挥教育引导作用

    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首先要让社会中的个体有一个共同的行为准则,法律的作用即是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文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相应的分类越来越细,总量也越来越多,普通民众是很难明确的掌握的,这就会出现违反社会管理规则的行为增多。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实行者和维护者,帮助社会公众认识法律、了解法律也是其基本职能之一。

    首先,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群众组织的联系,积极引导和依靠社区各方力量,做好社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国社会到目前为止是一个熟人社会;而在熟人社会中,大量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表明,制定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在熟人社区中,真正起到规范社会生活作用的往往是扎根于社区的通过人们口耳相传的社会规范,并通过个人自助或者说坏话之类的社会压力来保证实施,因此常常出现一种‘无需法律的秩序’。”[2]因家庭琐事发生的争议由民间调和、民调组织解决更为有效。[3]对此,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就显得不可或缺了。基层人民法院面对的诉讼当事人很多都来自农村或者城镇社区,由离他们实际生活最近的居民社区组织来协助进行法治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很容易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次,社会管理法治化观念的培养要从孩子抓起。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一系列的送法入校园活动,举办法治讲座等方式,主动到各中小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帮助他们从小树立起良好的法治观念,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的自觉,营造出全民尊法、守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社会风气。

    最后,基层人民法院要善于利用媒体的力量,扩大法治宣传效果。在现在这个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方式非常丰富,速度也非常快,基层人民法院应该学会妥善的加以利用,例如对于社会争论比较大的案件可以邀请媒体到庭公开审理,通过电台、网络、电视、报刊等传媒将庭审、案例直播,通过公开宣判、公示裁判文书让对错、真假、好坏公布于众等方式,使公众能够更好的了解法律发挥作用的过程,法治宣传也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前文提到的醉酒驾驶纳入刑法的新规定也是经过电视、新闻、网络媒体的大力宣传之后使得社会工作更加了解这一法律规定,从而能够自觉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服从社会管理。

    六、结束语

    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主要措施,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自觉融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之中,通过创新诉讼管理、审判管理、执行管理、法官职业管理、法院队伍管理等机制,主动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与、全力支持与推促社会管理创新,使司法在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规制社会政策等方面发挥了新的职能作用,建立更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使国家更加的繁荣昌盛。

    【参考文献】

    [1]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

    [2]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44.

    [3] 倪寿明:《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定位》,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3期,第70页。
来源:宜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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