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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法院审理种植速生桉丰产林引发涉林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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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贤英  发布时间:2012-10-19 17:10:0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种植速生桉丰产林因其收益见效快,大面积推广种植速生桉丰产林的狂潮在广西全面推开。但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法院受理因种植速生桉丰产林的涉林纠纷案件(下文简称涉林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为此,我们对2008年以来广西宾阳县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厘清此案件案件审理的特点和问题,探索解决此类纠纷的出路和对策。

    一、2008年以来宾阳县法院涉林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受理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

    随着速生桉丰产林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涉林纠纷案件持续不断上升。据统计, 我院2008年以来审理各类涉林纠纷案件32件案件。其中,2008-2010年维持在3-4件,进入2011年即呈大幅上升趋势,上升至9件;2012年1-9月份已收案13件,是2011年全年收案数的1.44倍,2008-2010年收案数的总和的1.3倍。从本院的立案情势分析看,今年年底前该类案件还会陆续起诉到法院。

    (二)涉林民商事案件特点

    1、主体特点:2010年以前,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村集体与个体承包人之间、林木买卖合同纠纷则是发生在承包人作为出卖人的第一层买卖关系中。2010年以后,随着转包、甚至多次转包现象出现,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多层次化的特征,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原、被告之间隔了多层转卖、转包关系。

    2、案件类型:民商事案件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和林木买卖合同纠纷为主,且初期主要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关系比较单一。2009年以后,以林木买卖合同为主,并开始增多,其中多牵涉到林业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数众多,矛盾尖锐。经了解,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前期种植的林木近两年已进入砍伐收获期,林木在砍伐、运输、买卖等一系列的收获环节中不断产生纠纷所致。

    3、结案方式:我院自2008年以来共审理民商事涉林纠纷案件12件,以判决方式结案9件,调解1件,调解率为8.33%,撤诉2件,撤诉率为16.67%。该类案件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尖锐,林业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明显不对等,承包方持已有合同不作让步,发包方坚持增加发包所得收益,双方意见分歧大,无法调和。

    (三)涉林刑事案件特点

    1、主体特点:均为农民,以男性青壮年居多,文化程度较低,个案人数由1案1人向1案数人演变。

    2、案发原因:因山林权属等纠纷,无证自行采伐自己种植或承包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部分村民或承包人看到林木价格上涨,为避免办理采伐证麻烦,无证采伐自己种植或承包的林木。

    3、判决结果:2008年以来,共审结滥伐林木案件20件29人,生效16件23人,其中被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11人,拘役10人,并判处罚金20人。随着乱砍滥伐现象日益严重,对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重罚,刑期逐年递增,并附加罚金刑。

    二、审理涉林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初期林业发包、承包不够规范

    一是草率发包。在最初的林业发包承包过程中,由于山场价值低,发包方受传统种植观念的影响及对林木资源市场的预计不足,急于将山场发包,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时未对山场林木价值与预期利益进行评估或测算,即草率发包。二是发包程序不规范。发包的山场多为集体所有或村委会所有。在发包时,没有按法律规定经过村民2/3以上表决同意,也没有到当地镇政府备案,仅由当时的村干部和几名见证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造成合同不够完善,留下隐患。三是合同周期长。涉案林业承包合同的承包期一般均在30 年以上,有的甚至更长。承包人仅缴少量的保证金,就取得了大面积山场数十年的林业承包权,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林业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缺乏合同约束力。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按照合同约定村民和承包者得到的利益差距很大。林木价值不断提高后,原发包方反悔,找理由向承包人争取更多的利益。一旦产生纠纷,法院往往难以内容简单的合同作为定案依据,也极难找到其他的证据辅助断案。

    2、承包双方极易矛盾激化

    山林资源有限,归村集体所有的山场大部分被有资金的外来个体承包,双方经常会因管护、修路、采伐等问题引发矛盾。一是承包人依据合同承包大面积的山场后,往往严于管护,甚至禁止村民上山砍柴,并用“武力”阻止偷盗行为,引起村民不满;二是承包人为了便于种植和采伐,开山修路过程中毁坏村民祖坟,由于事后处理不当,引起村民激愤,以至于阻挠种植和采伐;三是经过承包人的悉心经营幼林成长,荒山逐渐变成绿林,承包人误认为满山遍野的林木归其所有,即擅自任意砍伐出售,导致作为发包方的村民有意见,他们认为这都是全体村民的集体财产,却让少数人长期占有任意处分,极不合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态度强硬、情绪容易激动,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3、法律关系复杂、取证难,致使办案周期长、调解难度大

    在审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和林木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均会遇到上述几个问题,涉案人数多、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矛盾容易激化,成为了审理此类案件难以突破的瓶颈。如在审理原告肖封、韦少拉诉被告谢克辉、韦业昌、苏增文、肖景才、卢焕然、莫圣强、闭炳平、宾阳县黎塘卫生院林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就涉及了承包合同、转包合同、买卖合同三种法法律关系,当事人来自南宁、宾阳、横县、来宾四个地方,主要也是因林木采伐过程中受到村民干扰阻挠,导致林木买卖合同无法顺利履行,涉案金额198万元,当事人各方相互推诿责任,态度强硬。

    4、乱砍滥伐现象严重

    一是承包方在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后,为避免办理采伐证麻烦,私自采伐承包林木或是超出了林木采伐许可范围进行采伐。如2010年3月23日,村民宁进与其合伙人张家桃以12000元的价格向黎塘镇青山村委里仁村购买了位于黎塘林场尖峰分场的山林,在签订协议,交了8000元定金后,便对林木进行无证采伐,滥伐林木面积119.3立方米;二是村民、村集体认为对自己种植的林木有随意采伐的权利,对自留山和集体所有山林私自进行采伐。如2011年9月14日,村民毛裕康在没有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其于2008年在宾阳县和吉镇“灯栈山”(地名)种植的速生桉木,毁林面积1.3公顷;三是村民在山林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抱着先占先得的想法,私自采伐自己种植的林木,如2011年7月25日,村民卢秀乐因其所在的宾阳县王灵镇芳雷村委会芳村与那甘村在芳雷村委“?W程山场”(地名)长期存在权属争议,便以该山的林木是自己种植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23.7立方米。上述情况,实际上都是钻“监管不力”的空子,避开繁琐的采伐办证手续,也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一种体现。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相关政策法律宣传,促进农林可持续发展。在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农村形势不断发生变化,通过林业发展经济,有利于促进山区林业的改善和发展,增长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财富。林业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我们应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优惠政策,结合相关法律引导村民完善承包合同。通过调查了解纠纷原因,充分考虑承包双方的利益,建议合同当事人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签定补充协议,尽最大努力使承包合同有效继续履行,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维护农村山林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

    2、慎重引导,及时调解。林业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较长,投入资金较大,承包前后的价值很难界定和分清。解决这类纠纷时应让当事人慎重思考,绝不能以过激的方法“强迫”一方接受另一方的意见。应先由乡镇村及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把调解工作做为诉前的一个前提程序。乡镇村对农村山区的情况非常熟悉,直接参与发包承包会议及合同的签订,对承包双方履行合同、投入管护、产生纠纷之原因及纠纷双方的思想动态等情况,知悉并有所了解,有针对性地做工作,耐心地说服教育,竭力消除对抗情绪,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这样,既避免了承包方受损失,又不使发包方即全体村民因承包合同解除而背上赔偿损失的沉重经济袍袱,促进双方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3、规范采伐制度,防止乱砍滥伐现象继续滋长。一是完善林木采伐制度,严格采伐管理。建立采伐权的出让和转让市场机制,规范采伐权转让法律程序,抓好林木采伐审批关、检查监督关,林业、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形成合力,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防止非法木材加工企业成为滥伐木材的销赃场所。二是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滥伐林木犯罪的惩治力度。对构不成犯罪的滥伐行为,有关部门也要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以起到震慑和警戒作用。对滥伐林木犯罪要坚决打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滥伐林木者还要规定其种植一定面积的林木,以造林弥补所造成的森林资源损失,并由森林公安机关进行跟踪监督。三是打防并举,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护林意识。不仅使干部群众自觉学法、懂法、守法,而且要以法律为武器,与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形成依法治林的良好氛围,更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保护森林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克服短期行为,自觉保护好现有森林,为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宾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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