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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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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林  发布时间:2012-10-23 11:08:4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广西法院深入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工作,有力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促进了广西社会的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品牌化管理,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推动“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持续发展,创出广西法院自己的品牌,笔者通过对广西法院创建“妇女儿童维权岗”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归纳出广西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基本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推动该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对广西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工作有所促进。

    一、广西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工作基本情况

    2011年以来,广西法院深入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工作,全区共创建妇女儿童维权岗168个,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案件近2万件,有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建立协作机制,推动创建管理规范化。积极与广西区妇联沟通合作,2011年共同决定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司法审判为主要阵地,在全区法院系统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岗,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区法院系统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的通知》和《广西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为保障创建活动顺利开展,还建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岗“123456”标准化管理体系。“1”是明确一个管理主体,即自治区高院、自治区妇联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自治区高院院长和自治区妇联主席任领导小组组长,统筹指导全区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高级法院研究室;“2”是每年两次书面总结通报维权工作情况;“3”是在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法院开展创建活动;“4”是统一创建活动的申报、挂牌、管理、考核四项工作程序;“5”是五大工作职责,即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司法保障、为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受理妇女儿童信访投诉、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6”是明确妇女儿童维权岗“六个一”创建标准,即有一间固定办公地点、一条固定热线、一本维权服务台帐、一套工作制度、一支维权服务队伍、一个法制宣传栏。

    (二)探索联调机制,推动参与主体多元化。引入司法审判与妇联维权协作联动工作新机制,全区各级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在调处涉妇女儿童权益的离婚、赡养、抚养等纠纷过程中,加强与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公安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发挥妇联干部熟悉妇女心理、善于做思想工作的优势,聘请妇联工作人员为特邀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开展“审判五进”、“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与所在地妇联、共青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协作共建等多项活动,充分发挥维权岗化解矛盾促和谐的作用。

    (三)发挥审判职能,推动审判效能最大化。树立对妇女儿童权益全面保护、特别保护、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托审判职能,综合运用各种司法手段,积极推进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工作。贯彻“优先”理念,开辟涉及妇女儿童维权案件绿色诉讼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注重打击和保护并重,严惩各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活动,坚决依法惩处家庭暴力案件,特别是对一些社会关注、影响面大,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案件,依法加大打击力度,通过及时公正的判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妇女儿童涉嫌犯罪案件中,坚持“宽严相济”政策,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加大教育改造力度,促其早日回归社会。认真开展民事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妇女儿童人身、财产权益,正确处理好倾斜保护与平等保护的关系,针对妇女儿童群体特点,依法实行妇女儿童适当照顾和优先原则,充分保障其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四)延伸覆盖阵地,推动维权服务网络化。以司法审判为主阵地,积极拓展维权工作职责,打造覆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权网络,不断推进维权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通过案件公开审理、以案释法,提高广大妇女法律维权意识;在庭审中引入心理辅导机制,邀请心理医生、心理学教师等组成心理专家小组,做好思想疏导和安抚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发挥调解修补、弥合社会关系的独特功能,尽量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成立“少年法庭”,创新圆桌式审判方式,与学校和企业共建“青少年法制教育技能培训基地”、“青少年法制教育就业培训基地”,构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工作网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解决思路、措施,促进妇儿维权工作健康发展。

    二、广西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一带来岗建设发展不平衡。在少数法院确实存在领导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造成各法院建岗的进度不一、已建岗的硬件配置和软件质量不一,工作开展不平衡。该项工作开展好的法院创岗积极性高、创岗品牌意识强,软、硬件建设到位,把创建活动与审判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起到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作用,创建工作亮点纷呈如贵港市法院、梧州市法院等;开展较差的法院领导及岗位人员对创建活动的意义认识不高,缺乏品牌意识,措施及软、硬件建设不到位,创建工作没能与审判工作很好地相结合,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二)缺乏规范管理。有的法院维权岗没有相对明晰的工作职责、管理办法、目标责任,没有很好地立足于审判工作,制定出适合妇女儿童身心特点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制度。各级法院台账的设置不统一不规范,有的法院只简单地进行了案号、案由、当事人、结案日期登记,完全看不出是属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类案件,也不知道案件处理结果如何;有的法院维权岗工作虽已开展,但台帐上没有反映;有的为应付检查仓促完成台账登记,缺乏真实性。有些地方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维权岗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也流于形式。

    (三)缺乏激励机制。有的法院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和科学考核体系,维权岗工作没有作为单列项目列入该法院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承担维权岗工作的干警很难因为在这项工作中的出色表现而得到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一些岗形同虚设,工作仅仅停留在门上的牌子、墙上的制度、桌上的记录上面。

    (四)“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在特色方面有待加强。自2011年开展创建活动以来,各地法院积累了很多经验,也产生了很多固定的模式,大多数法院维权岗创建活动特点不突出,总是别人干什么,自己也干什么,没有结合自身实际,创建工作缺乏生机和活力。

    (五)缺乏经费保障。“妇女儿童维权岗”工作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亮点工作,也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在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中,组织典型示范,推广运用辐射,使“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必须要有足够的活动经费;部分向法院主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儿童,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他们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需要法院有一定的经费作为保障。

    三、对策与建议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由于“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工作发展仍然不平衡,个别法院重视不够,积极性不高,投入不足,工作相对滞后等问题,各法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增强妇儿维权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向党委、政法委汇报维权岗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把维权岗创建活动与争先创优及窗口建设等活动结合起来。各法院全员均要积极参与,要将维权岗创建工作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做,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具体体现。

    (二)强化规范管理,建立创建工作长效机制。要使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常抓常新,必须规范管理,创新机制。一是建立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促进妇联与维权岗之间畅通信息,密切联系,交流经验。二是统一规范台账设置,加强督促检查、激励表彰、监督淘汰等机制建设,保证“妇女儿童维权岗”有进有退,健康发展。三是探索日常创建活动与大型主题活动相互促进、共同推进机制,形成网络互动,有效发挥“妇女儿童维权岗”应有的作用。

    (三)突出特色,创品牌。要按照“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标准,针对本地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出问题,找准切入点和工作着力点,结合实际,注重创新,打造特色,形成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最佳模式,做到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大宣传力度,打造良好品牌形象。一方面积极扩大“妇女儿童维权岗”的社会影响力。要着力培育“妇女儿童维权岗”品牌,通过加强内部建设,努力办实事、求实效,培育良好的品牌形象;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做法和成效,提高社会对“妇女儿童维权岗”的认同度,为进一步凝聚工作力量、争取社会支持创造良好条件。另一方面,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在创建活动中,及时发现和总结“妇女儿童维权岗”有特色、有实效的先进经验,组织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工作整体发展。

    (五)加强调查研究,注重理性思考。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新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只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才能及时了解妇儿权益领域的最新动态,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维权工作,才能真实反映妇女儿童的维权需求,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健康发展。调查研究的内容要有针对性,要围绕妇女儿童维权中的突出问题确定选题,要注重探讨维权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增强对工作的指导性。

    (六)加大维权经费的投入,加强妇女儿童维权的实效性。各法院要为“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工作提供切实的保障,对普法宣传、典型案件查处、司法救助等工作应有相应经费支持,将“妇女儿童维权岗”打造成为社会化、实事化维权的有效载体,塑造成为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做好事的服务品牌,培育成为保民生保稳定的示范基地。法院创建“妇女儿童维权岗”也是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深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法院还应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妇女儿童维权岗”工作,积极争取财政上的支持。
来源:广西高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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