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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庆法院为促进南宁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提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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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加伟、孙华、林尧均、何宣江  发布时间:2012-11-09 15:16:13 打印 字号: | |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式,在国外发展较早,是国际上比较流行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显著特点是劳务派遣单位“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劳务派遣用工由于具有人工成本低,管理方便,用工灵活等优势,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及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劳动者青睐,在我国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当前南宁市的劳务派遣行业,从劳务派遣机构来看,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劳务派遣就业服务机构,规模比较大;另一类是民办劳务派遣企业,起步较晚,一般不超过十年,但发展迅速。目前南宁市绝大多数派遣机构都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对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资发放时间及形式、合同期限、所享受的劳保待遇、违约的责任都有较为明确的约定。调研的三家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的员工均超过5000人,从抽样的3984名派遣员工来看,派遣企业全部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从劳务派遣工的来源来看,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企业内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初入职场的人员构成南宁市劳务派遣工的主体。被抽样调查的3984名派遣员工中,应届或往届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占28%,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占43%,在职职工占22%,其他占7%。从用工单位来看,一些效益比较好的大型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民营大企业的欢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及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烟草公司、电力公司,铁路局等是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大户。课题组抽样调查的3984名派遣员工中,被派遣到国有、集体企业为2232人,约占56%;被派遣到私营企业为1164人,约占29%;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约占346人,约占9%;被派遣到其他单位的为242人,约占6%。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式,尽管具有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诸多优势,但其缺点亦显而易见,如用人和用工的分离及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劳动者流动性强,可能会降低劳动者对企业的合作度和忠诚度,不利于劳动者劳动技能的提高和企业的人力资源稳定,不利于劳动者组织工会和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等。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当前南宁市劳务派遣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利用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在法律规定的领域外实施劳务派遣;二是通过假派遣、虚构派遣规避法律责任;三是同工不同酬;四是不按规定为派遣工购买社会保险;五是行业准入门槛过低,劳务派遣机构良莠不齐。

    针对当前南宁市劳务派遣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南宁市良庆区法院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一是完善法律法规,防止滥用劳务派遣。建议立法部门采取概括加列举式的立法技术,在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内涵进行解释的基础上,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和工种进行列举式规定,再辅助于具有弹性的兜底条款加以完善,以有利于明确界定劳务派遣的就业岗位范围,排除不当劳务派遣,规范劳务派遣的适用领域。二是加强甄别,防止虚假派遣。劳动部门应该加强监察,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立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甄别,把那些名实不符的不当派遣排除在劳务派遣的范围之外,若用工单位在固定岗位长期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则应认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为“事实劳动关系”,否定双方虚假的劳务派遣关系,使用工单位规避责任的企图不能得逞,同时避免劳务派遣工维权时在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之间来回奔波。三是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管。建议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必要时可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劳务派遣用工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岗位和用工情况备案制度,要求其定期劳务报告用工情况,对有意滥用劳务派遣以规避责任及存在其他违法使用劳务派遣情形的企业予以处罚。同时,可考虑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诚信评级并对社会公开,规范引导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用工单位依法用工,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受保护、维权有渠道。四是完善立法,从源头上根治同工不同酬现象。建议立法部门对“相同或相近岗位”的界定规定明确具体的标准,使被派遣劳动者和司法部门在实际衡量时有法可依。此外,还需尽快明确规定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各自的法定义务及违反法定义务所需承担的责任,以及派遣工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及程序。五是规范派遣工社会保险制度,明确派遣机构为派遣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完善相关规定,明确劳务派遣机构为派遣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并具体规定应该办理的险种及不依法及时办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督促用工单位采取措施减少工伤事故及便于派遣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目的出发,建议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伤保险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同时,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对派遣职工进行赔偿。六是强化资格审查,防止劳务派遣公司泛滥设立。应进一步加强对派遣公司的规范管理,从注册资金数额、办公场所要求、经营人员资格、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要求等方面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备相关经营条件、违法派遣、损害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坚决依法清理和取缔。
来源:南宁市良庆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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