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1月,根据市政府有关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和文件精神,经岑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财政局同意,原告岑溪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聘原岑溪造纸厂下岗职工王明为其单位的司炉工。2011年8月29日,王明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在职教中心路口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工死亡)。2012年4月18日,经王明的亲属李清益、王亦?觥⑼跻嗝?⑼跻嗷?昵耄???欣投?耸抡?橹俨梦?被嶙鞒鲠?腿酥侔缸?2012]第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王明生前与原告岑溪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形成劳动关系,原告没有按规定为王明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遂裁决岑溪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付给刘清宗等4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399043.5元。岑溪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王明生前在原告处所从事的司炉工作,是岑溪市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解决部分下岗工人就业困难,由财政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从而实现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其中除了财政补贴部分岗位工资和社保费之外,其余部分仍由用人单位负担。在2011年5月以前,财政补贴的只有“三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至2011年11月后增加为“四金”(除上述三项外增加工伤保险),2012年2月之后为“五金”。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缴纳上述“三金”或“五金”的程序为,先由用人单位缴交(垫付),按季度结算,再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并通知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将补贴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将资金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2011年3月29日岑溪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原告单位1-3月工资、三金共15178.23元(财政补贴部分),2011年11月24日及12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托收分别缴纳了其中9人的基本险1146.24元、1033.04元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但在2011年12月之前原告均没有为王明缴纳工伤保险费。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原告岑溪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作为王明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王明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岑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岑劳人仲案字[2012]第8号仲裁裁决对工伤赔付事实的认定清楚,计算赔偿数额无误,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原告请求撤销上述裁决,驳回被告对其请求赔偿的理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此外,由于王明在原告处从事的公益性岗位,第三人岑溪市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前身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二层机构及就业服务职能部门,其职能作用除了为就业提供服务之外,还代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情况有监督的义务;在2011年11月之前,财政补贴的“三金”不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相关职能部门未对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予以监管指导,存在一定的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岑溪市就业服务中心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判决原告岑溪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支付王明的工亡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99043.5元给被告李清益、王亦?觥⑼跻嗝?⑼跻嗷?坏谌?酸??芯鸵捣?裰行亩栽?驷??兄械戎耙导际跹?I鲜鲇Ω?兜目钕畛械A??鹑巍
【实践争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工伤,由谁来担责?
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推荐就业,且政府财政拨付部分工资补贴,发生工伤应由政府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公益岗位上就业,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由财政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经济补贴以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提高用人单位吸纳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投资开发的特殊岗位。
本案中,王明生前所从事的司炉工作是岑溪市人民政府为解决部分下岗工人就业困难,由财政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公益性岗位。政府为了鼓励和促进就业为其拨付部分财政补贴,并非用人单位。相反,作为公益性岗位的提供者溪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即为用人单位。王明与岑溪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王明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在职教中心路口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在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