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家庭暴力已成为世界范围内重要的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家庭妇女因受虐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但是目前,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研究很难开展,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家庭暴力犯罪总是被有意或无意的掩盖起来。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研究女性家庭暴力犯罪有必要与研究家庭暴力相结合。本文中,笔者将从犯罪学的角度研究女性家庭暴力犯罪,首先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而分析女性因家庭暴力犯罪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女性因家庭暴力犯罪所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危害,最后从预防和减少女性因家庭暴力犯罪方面出发,认为要达到预防和减少女性因家庭暴力犯罪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即提高女性自身素质、加强婚姻家庭建设、建立全社会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加强反暴宣传力度和加强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
引言:很多年前,我们都看过一部由冯远征、梅婷主演的反映家庭暴力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最近,为了写一篇关于《家庭暴力与女性犯罪》的论文,我再次看了这部电视剧,片中的内容,让我对“家庭暴力”有了新的认识。
一、女性因家庭暴力犯罪概述
(一)家庭暴力概述
1、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问题由来已久,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但迄今为止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不尽相同。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生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显然,以上两种都是从广义上来定义的家庭暴力,即是指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它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而狭义的家庭暴力则是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而这其中又以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占主要部分。这也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
2、家庭暴力的范围
从形式上看家庭暴力包括两种类型: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其中性暴力因为其后果使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双重受损而难以区分,笔者认为因精神的损害系由身体的损害而来故暂且将其归为身体暴力一类。身体暴力即有形的暴力,或称硬暴力,精神暴力即无形的暴力,也称软暴力。
从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在界定家庭暴力时关注的是身体暴力即有形的暴力,而对精神暴力却并未明显涉及。身体暴力,即以身体为侵害对象的暴力行为,主要侵害的是受害者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包括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物体攻击等所有对身体的侵害行为。
精神暴力是从社会学和犯罪学的意义上而言的,通常包括语言暴力和“冷暴力”行为。语言暴力是指以语言威胁恫吓,恶意诽谤、无端挑剔、讽刺、辱骂、侮辱人格、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辞,从而引起他人情绪难受的行为[①];“冷暴力”,一般是指家庭成员在发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有形的暴力方式来处理,而是采取冷漠、轻视、放任和疏远的态度,对对方进行心理和感情上的折磨,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言语交流降到最低限度,懒于做一切家务,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目前,精神暴力对家庭成员的伤害,在家庭伤害中已排在第一位,被人们称为无形杀手。
中国法学会曾对全国3500多个家庭做过调查,发现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六成以上的家庭都出现了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还有的丈夫长期拒绝和妻子过性生活,阻挠妻子和异性朋友来往,耻笑妻子的缺陷弱点,对妻子实施经济上的控制等。[②]可以说,精神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是一种典型的精神摧残,其造成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有过之而无不及,对人的心理健康更是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受虐者精神分裂,患上抑郁症,恐惧症等精神疾患,精神暴力是还是家庭暴力犯罪的导火索,极易上升为恶性暴力犯罪。因此,精神暴力与身体暴力同样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同样不可忽视,同样需要社会各界广泛的关心和重视。
(二)女性因家庭暴力犯罪的现状
近些年来,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一直是引起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联合国的数据显示,全世界每18秒就有一名妇女受到虐待。而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至少五分之一的受害者惨遭家庭暴力的毒手。[③]另据世界权威机构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到50%的妇女受到过与之关系密切者的虐待。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9成是男性,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女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解体。[④]
家庭暴力严重威胁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多数在精神上处于极度惶恐和惊吓中,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闭,长期身心遭受重创的女性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排解和援助,由于激愤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很容易走上以暴制暴之路,由受害者沦为害人者。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的第一诱因,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据江苏省妇联权益部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已成为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回收的513份有效问卷中,有237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有93人长期受丈夫的殴打、虐待;有62人因家庭暴力问题犯故意杀人罪,制造了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危及社会安危的恶性案件多起;有41人被判死缓或无期徒刑。[⑤]
另有记者从山东省女子监狱了解到,几年来,这所监狱的女性在押服刑人员人数以年均26%的速度激增,其中有近半数是因故意杀人等暴力型犯罪入狱,家庭问题成为导致女性暴力犯罪的第一诱因。[⑥]
陕西省女子监狱对家庭暴力犯罪调查,共抽取101份案卷,其中杀夫型64份,占63%,而其中提及曾遭受家庭暴力的为29份,占有杀夫型案件的45%。[⑦]
辽宁省曾有过一个调查,女性犯罪中50%以上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犯有重伤杀人的女性犯罪80%是由家庭暴力所致。[⑧]
云南省的服刑人员中有20%左右因家庭暴力,采取以暴制暴方式导致犯罪。[⑨]
一位58岁的女犯称其忍受了丈夫38年的暴力侵扰。其他多位被访者也称只要有两天不被暴打,就算是过上好日子了。家庭暴力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令人发指。26岁的施敏,1993年怀着身孕被拐卖到江苏,买她的“丈夫”为了防止她逃跑,想把她打残,她身上、腿上均伤痕累累,疤印触目,这都是她“丈夫”用刀划、用开水烫的结果。最后一次,“丈夫”打她时,竟然用辣椒面塞进她的阴道,甚至企图强奸她的女儿,施敏实在忍无可忍,愤而将丈夫掐死。[⑩]
李小丽(化名)与丈夫吴舟(化名)都是安岳县人,经媒人撮合,二人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丈夫在外地打工并开始吃喝嫖赌,还不时找妻子要钱,稍不顺心就又打又骂。2005年4月,在浙江打工的李小丽返回成都,发现丈夫又在外面与其他女人鬼混。心灰意冷的她提出离婚,但丈夫却要10万元作为条件,并对她使用了更多的暴力,当天晚上又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彻底陷入绝望的李小丽产生了杀人的念头,4月27日零时左右,在成都市崔家店关家堰村的暂住房内,李小丽趁丈夫熟睡之机,用准备好的砖头猛击其头部致死,随后割腕自杀但未成功。[11]
二、女性因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
(一)女性自身的原因
1、女性性格方面的原因
大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性格温顺,胆小怕事,依附性强,独立性差,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她们往往寄希望于施暴者能够改过自新,首先选择的是隐忍退让,认为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然而她们无数次的隐忍换来的只是变本加厉的家庭暴力,当痛苦达到极限,诱因出现,长期饱受欺凌的妇女就容易走上极端,对生活失去希望,从而破罐破摔或感情用事,去实施某些在正常状态下不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
2、女性心理方面的原因
女性心理普遍比较脆弱,承受能力较差,感情色彩比较浓,富于内心体验,往往不善于用意志控制情感,情绪的稳定性较差,行为举止容易受心境的影响和支配,细微的情境变化常常引起巨大的情绪波动,长期受虐的家庭妇女更是容易心理扭曲失衡,同时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大多又具有“恶逆倾向”,[12]即先是受害人,后转为加害人。
3、女性生理方面的原因
犯罪女性的情绪波动大,除了和她们的认识水平、意志品质相关,还和女性生理上的变化有一定关系。人的腺体功能、内分泌系统受植物神经系统调节,情绪活动也和植物神经密切联系。当女性处于生理期时,易于产生烦恼、抑郁、激动而难以自控。[13]在这时若受到外界情境刺激,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4、女性文化方面的原因
对湖南省118名在押女犯的调查显示,其中除5人高中、1人大专外,其余均为初中以下(含初中)文化程度,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69人,占58.4%,文盲半文盲的18人,占15.2%,两项合计占总数的73.7%。[14]另据山东省女子监狱进行的调查,在押女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其中文盲、半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超过50%。[15]她们当中的一些人走上杀人等暴力犯罪的道路,与她们的愚昧无知有很大关系。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大多受教育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懂得寻求正确的解救之法,最后为求解脱,只得盲目的不计后果采取暴力报复手段,由受害者变成了杀人犯。
(二)封建传统影响
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受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的封建余毒的影响,“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性别观念和相应的权力分配模式强化了男人和女人在身份权力上的支配和服从关系。男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不平等,女性的受教育状况较差,文化素质低,经济独立性差,造成部分女性家庭地位低下,常常处于被侵害的地位,而相当多数的受害女性又都存在着一种“嫁鸡随鸡飞、嫁狗随狗跑”,“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和观念,在受虐之初往往忍气吞声,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使得家庭暴力愈演愈烈。最后,女性在被害过程中产生的愤怒、不满、怨恨情绪逐渐积累,在一定的时候突然爆发,由此就完成了“恶逆变”[16]过程,从被害人转化成了犯罪人。所以,受虐女性忍无可忍渴望改变自身境况而又因种种限制无法改变时,就可能采取极端手段。山东省沂水县有一名农村妇女,70多岁时用棍子打死了她的丈夫,因为她只生育了3个女儿,没能实现她丈夫想要个儿子的愿望,便因此长期遭受丈夫的痛打。这名妇女入狱后,身上被长期摧残的伤痕令为她检查身体的医生都感到震惊。在狱中,这名老妇人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他打了我一辈子,我只打了他一棍子。”[17]
(三)社会环境原因
社会的漠视是女性因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间接原因,长期以来,家庭暴力问题被视为家庭私事、家务事,少有人问津,结果是“邻居不劝,社区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受“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的影响,有些基层组织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不是退避三舍,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公众的态度基本上都是不干预,“当受虐妇女到派出所报案时,警察明确地表示,这是家务事,不属于警察的责权范围。”[18]“当男性在公开场合殴打一位女性的时候,只要声明他们是夫妻,公众基本上都会不管不问。”[19]
社会的冷漠使受虐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当妇女们向她们认为可以给予她们帮助的部门求助时,每个部门都有拒绝的“理由”,结果使妇女缺乏应有的社会支持,长期处在受虐关系中,以至于有些妇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便想到并选择了愚蠢而又凶残方式,走上以暴抗暴的道路,采取暴力手段寻求解脱,从而由受害者沦为阶下囚。在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女性犯罪中,也有一些人曾经求助过乡村干部、妇联或者派出所,然而这些部门一般不予过问或一味调和或只是批评教育了事,其结果往往使得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因杀死丈夫被判处15年徒刑的于某,不堪丈夫的虐待,曾经抱着孩子找过当地的派出所,但警察对于她的遭遇却表示无能为力。
(四)法律原因
立法的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受虐女性犯罪的法律原因。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条款,但对其并无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而且这些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大,不能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只有后果严重,达到了杀人罪、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时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从司法实践看,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仅占少数,大多数家庭暴力则因伤害程度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法律制裁。
同时法制宣传力度和法律援助的普及性不够,用于援助受虐妇女的社会资源匮乏,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缺乏正确的态度,介入的积极性不高,管事不足,推诱有余等等都使受虐妇女难以通过正当途径摆脱家庭暴力的阴影。
三、女性因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
(一)被动性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而长期得不到解决,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心理失衡时,便会采取伤害或者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她们在犯罪前通常都是受害者,往往是因为极度的恐惧和害怕或是仇恨和报复而被迫以暴制暴,走上犯罪道路.
(二)情绪性
女性因家庭暴力犯罪往往属于激情犯,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由于认识范围缩小,内控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从而产生突发性、短暂性和难以控制性等特点的行为。她们通常在强烈欲望的驱使下选择犯罪行为,事后又常常会后悔莫及。
(三)隐蔽性
女性因家庭暴力犯罪的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她们在犯罪前往往心理矛盾剧烈,动机斗争明显,而一旦下定决心实施犯罪时,她们又会不露声色,暗自进行,其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室内,时间多为被害人疏于防范或无法防范之时,表现出较大的隐蔽性。
(四)残忍性
女性因家庭暴力犯罪往往手段残忍,攻击性强,在犯罪过程中心理活动受情绪影响较大,犯罪行为常常表现为冲动疯狂,情感冲动掩盖了理智,有的甚至表现出残忍,不计后果等特点。
四、女性因家庭暴力犯罪的危害
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着非常特殊而且重要的角色,女性以暴制暴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是不可估量的,她不仅毁灭了自己,同时,也给家庭、子女、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往往导致家庭解体,亲人反目,老人无依,小孩无靠,女性家庭暴力犯罪后给其家庭和其他成员带来的后果比其它任何成员都更为严重,尤其对子女的影响是持久和深远的。在家庭暴力,特别是在母亲家庭暴力阴影中成长的未成年人,其人格和行为取向往往发生偏差,容易沾染暴力倾向,仇视家庭、社会和他人,家庭观念淡漠,孤僻、自私、冷漠、甚至引起心理变态。
故意伤害犯肖某的10岁儿子给母亲写了的一封信。信不长,但令人痛心。儿子首先问候了妈妈,也祝妈妈元旦快乐,可接下来他写道,因为爸爸被妈妈伤害,至今仍在治疗,奶奶也在医院陪护,他一个人在家。他想奶奶,想爸爸,也想妈妈,常常躺在床上流泪。他怨恨地告诉妈妈,由于她犯罪,他现在有时连饭也吃不上。他说这封信是写给母亲的最后一封信。“如果别人问起我妈妈在哪里,我会说妈妈死了,别人要是问起我时,你也说我死了吧!我不想再见到你了。”多么绝情而无奈的话语。肖某犯罪给儿子带来的消极影响可能是终生的。[20]
女性因家庭暴力犯罪在子女的心灵上留下了深深的伤痕和印记,严重地影响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同时又给社会种下了新的隐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女性犯罪对整个家庭具有毁灭性的影响,暴力的内耗又削弱了家庭社会生产的能力和积极性,使其不能全身心地投入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去。同时女性犯罪又冲击了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影响了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阻碍了社会进步,其家庭的不稳定、不和谐己经影响了社会的总体稳定和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女性因家庭暴力犯罪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和社会的繁荣进步。
五、预防和减少女性因家庭暴力犯罪的途径
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女性犯罪的日趋增长,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预防和减少女性以暴制暴犯罪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社会组织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综合治理。
(一)提高女性自身素质
妇女权益的享有和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预防和治理女性家庭暴力犯罪,有赖于女性乃至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女性应当通过各种渠道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素质,培养“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精神,在面对家庭暴力时能主动寻求正确的解救之法。一是要提高文化素质,一般而言,提高文化水平可以同步提高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开阔人的眼界和心胸,降低用暴力手段解决家庭矛盾的概率。这依赖于发展经济和基础教育,减少文盲和半文盲,彻底消除落后的封建陋习。二是要提高心理素质,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一方面要克服一味的“家丑不可外扬”、“忍辱求全”、“命中注定”等错误思想观念,根据矛盾的发展情况寻求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另一方面要克服盲目冲动、心胸狭窄等性格上的缺陷,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自我调节,自我管理,不要让心理疙瘩越结越大。三是要提高法律意识,妇女要加强法制教育,培养法制观念,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地运用法律同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婚姻家庭建设
自从人类摆脱愚昧进入文明生活以来,家庭便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整个社会机体的细胞,它为人们提供了最基本的环境,并为人们走向社会创造条件,而婚姻则是家庭赖以存在的基础。婚姻家庭历来是美好、温馨、和谐、美满的代名词,它与家庭暴力联系在一起,让善良的人们难以接受,然而,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确存在,它象附着在婚姻家庭这一机体上的毒瘤,令人心惊肉跳。因此,加强婚姻家庭建设,提高婚姻质量,依法治家,建立夫妻平等的新型家庭关系,可以有效的减少家庭暴力的产生。男性在家庭中应勇于承担责任,努力学习,刻苦工作,乐于为家庭奉献,同时要善于调节情绪,克服不良行为习惯,正确处理夫妻间的问题;女性在家庭中应培养独立的人格,自尊、自爱、自立、自强,改变思想观念,正确对待家庭暴力;夫妻之间应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爱护,相互宽容,加强交流沟通,及时化解纠纷,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与幸福美满的人生,同时把女性因家庭暴力犯罪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建立全社会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菲利指出,刑罚只是社会用以自卫的次要手段,医治犯罪疾患的手段应当适应导致犯罪产生的实际因素,而且,由于导致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最容易消除和改善,因此,对于社会弊病,我们要寻求社会的治疗方法。[21]
对于家庭暴力,在加强司法控制的同时更应当注重对其进行社会综合治理,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建立完备的社会支持网络,铲除家庭暴力滋生的社会土壤。这就需要有一个健全的社会支持系统,即一个由医疗、鉴定、警察、司法、法律援助、心理治疗、庇护所及社会服务机构联合组成的旨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以及身心健康,谴责并追究施暴者的社会支持网络。[22]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才能有效的抑制家庭暴力和因家庭暴力而不断增加的女性犯罪率,才能将保障女性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四)加强反暴宣传力度
“知识传播的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造福人类。……当光明普照国家时,愚昧无知的诽谤将停止,丧失理性的权威将发抖,法律的蓬勃力量将不可动摇。”[23]当今世界,宣传消除家庭暴力已经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反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为全球十二个关切领域之一,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并确定11月25日到12月10日为消除性别暴力16日行动。因此,抑制家庭暴力,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必须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做好普法教育上作,推动社会性别意识教育,提高公众社会性别觉悟,唤醒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这一方面英国的“零忍耐运动”[24]在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意识、开展广泛宣传教育、深入进行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25]
(五)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
美国的实证调查显示,对家庭暴力的施暴人采取逮捕和拘留措施,比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效率要高三倍。[26]“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27]而刑罚的及时性是以法制的完备为必要前提的。因此,应当尽快出台可操作性强的《反家庭暴力法》,既要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追究责任,同时也要惩罚那些虽不构成犯罪但又确确实实给家庭成员造成身心伤害的行为,杜绝“不死不伤人就无人过问”的现象,真正做到惩罚家庭暴力有法可依。只有有法可依,才能有法必依,也才能做到对家庭暴力的犯罪人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①] 刘梦《中国婚姻暴力》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年版 28
[②] 李薇薇 《“以暴制暴”酿凶案 家庭暴力呈现两种新趋势》新华网2003年11月25日
[③] 天石 天籁 《家庭暴力肆虐全球 每18秒就有一名妇女受到虐待》http://news.tom.com 2005年12月24日
[④] 李学梅 《三成中国家庭有家庭暴力 施暴者九成为男性》载《北京日报》2003年9月23日
[⑤] 裴秋秋 张芬 张丽娟 《女性犯罪多数缘于家庭暴力》人民网《网上健康》
[⑥] 王娅妮 《山东,家庭问题是女性暴力犯罪的第一诱因》新华网
[⑦] 周娟 《家庭暴力与女性犯罪》载于《零陵学院学报》2004年06期
[⑧] 林少菊 《家庭伦理视野下当前我国女性违法犯罪的特点》载于《求索》2005年03期
[⑨] 吕世成 《我省女犯两成因家庭暴力犯罪》载《春城晚报》2005年8月19日
[⑩] 裴秋秋 张芬 张丽娟 《女性犯罪多数缘于家庭暴力》人民网《网上健康》
[11] 吴军 余义勇《不堪忍受性暴力砸死丈夫 家庭暴力引人关注》《四川日报》 2005年9月13日
[12] “恶逆倾向”指犯罪人具有从被害人到犯罪人的转变的倾向。
[13] 罗大华 《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42~243
[14] 林少菊 彭科莲 张范湄 《湖南省家庭暴力中女性犯罪的调查与分析》《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05期
[15] 《我国当代女性暴力犯罪调查 道德观念变化成诱因》载于《钱江晚报》
[16] “恶逆变”指犯罪人具有从被害人到犯罪人转变的过程。
[17] 《我国当代女性暴力犯罪调查 道德观念变化成诱因》载于《钱江晚报》
[18] 佟新《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载于《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1期102
[19] 郭燕秋 蔡一平 《消除家庭暴力新闻媒介如何警钟长鸣》中国法学会“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内研讨会”上的发言2001年11月北京
[20] 林少菊 彭科莲 张范湄 《湖南省家庭暴力中女性犯罪的调查与分析》《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05期
[21] 【意】菲利 《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70~71
[22] 郭建梅《家庭暴力与法律援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35
[23] 【意】贝卡里亚著 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105
[24] “零忍耐运动”是英国的大规模以预防为主的宣传活动,在英国反家庭暴力系统工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口号是“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犯罪,妇女不应忍受任何暴力,社会不能容忍暴力,男人没有权力施暴,每个人都不应遭受暴力”。
[25] 刘晓梅 《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03期
[26] RichardM..Tolman andArlene Weisz, coordinated community intervention for Domestic Violence: the Effects of American Prosecution on recidirism of woman abuse perpetrators: Crime and Delinquency vol.41 1995 495
[27] 【意】贝卡里亚著 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