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究 > 案例选登
由一则案例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分享到:
作者:黄蕾  发布时间:2012-11-19 09:16:04 打印 字号: | |
  【案情及处理结果】

    2009年12月3日,被害人覃某庭搭乘由被告廖某飞驾驶的车主为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在被害人覃某庭上车后,被告廖某飞未将车门关闭即开车行驶,造成被害人覃某庭摔出车门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害人覃某庭的法定继承人钟某英等五人将廖某飞、某公交公司、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90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0元、护理费3808元、处理丧事的交通费200元、死亡赔偿金99022元、丧葬费1282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亲属处理事故误工费2000元,合计148296.2元。

    被告廖某飞、公交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经检验是合格的,是可以上路行驶的,本案是意外事故,被告没有过错,事故认定书亦证实在事故发生时廖某飞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且公司已为被害人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不同意再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廖某飞、公交公司应连带赔偿原告钟某英等五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处理事故误工费合计136600.2元;二、驳回原告钟某英等五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理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而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何特征?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内容。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从本案来看,被害人覃某庭在上车后与公交公司已构成了旅客运输合同,虽然被害人尚未支付车费,但是,根据交易习惯,公交车是先上车后买票,旅客招手后车辆停车允许乘客上车后应视为已成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合同成立后没有安全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被害人从车上摔下是由于驾驶员未关车门导致的,又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特征。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而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何选择诉由来保护权益最大化?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上只需证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只有在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因此,当事人对损害的证据不足时最好选择违约责任之诉。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举证上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选择诉由时,如果当事人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请求精神抚慰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在本案中,原告的证据是充分的,损害事实明显,当事人一直强调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没有安全将乘客送到目的地,选择了违约之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按违约之诉予以判决。
来源:钟山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