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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笫十三条笫六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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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蒙绍龙  发布时间:2012-11-21 08:41:06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六)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生效判决以及仲裁生效裁决作出后,诉讼时效的效力已经完成,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还要作出这样规定呢? 这是因为:

    笫一,是为了与法律规定一致性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时效采纳广义说的观点,认为诉讼包括立案——审判——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还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是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才作出的。

    第二,是为了中断代位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人债权诉讼时效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69条的规定,确立了代位申请执行制度,并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笫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笫三人……笫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和被执行人。”因此,就被执行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言,如果系被执行人申请对其债务人强制执行,或者系申请执行人代位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知晓该事实的,应当认定被执行人主张了权,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就是为了中断代位执行申请人的债务人(被执行人)的债权诉讼时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

    笫三,是为了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从而引起抵押权人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笫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方式实现抵押权的申请,应当认定抵押权人一方主张权利,故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笫(六)规定,就是为了解决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方式实现抵押权的申请,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作出《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笫(六)的规定的理由,我们在学习和实践中,要正确理解和应用。
来源:大化瑶族自治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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