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东为牟取不法利益,单独或指使被告人林晓明、李浩贩卖毒品K粉(氯胺酮)给蔡杰。其中,王东贩卖毒品氯胺酮7次,涉案毒品数量为1820.3克;林晓明贩卖毒品氯胺酮3次,涉案毒品数量为7.3克;李浩贩卖毒品氯胺酮2次,涉案毒品数量为2克。
2011年8月21日,被告人王东在其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搜获净重18克的毒品K粉26小包、净重910克含氯胺酮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神仙水”49瓶、人民币170元、手机2台,从租屋内搜获重880克的毒品K粉1大包。同日,被告人林晓明、李浩在王东租屋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从林晓明身上搜获重4.8克的毒品K粉1包、人民币17元、手机1台,从李浩身上搜获人民币200元、手机1台。
【审判】
岑溪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东、林晓明、李浩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贩卖,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以及犯罪情节等,判处王东有期徒刑十三年,林晓明有期徒刑二年,李浩有期徒刑八个月。案件宣判后,被告人王东等不服,提出上诉,梧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毒品“神仙水”所含氯胺酮是否需要折算纯度。王东在庭审中及上诉状均提出毒品“神仙水”是混合毒品,所含氯胺酮的成分很低,要求做含量鉴定,再以纯度折算出氯胺酮的实际数量。法院认为不需要折算纯度而驳回了其鉴定申请。
我国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大连会议纪要”则确定,对于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和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
笔者认为,纪要的内容并不是对刑法第357条第2款的否定适用,涉案毒品不应该折算纯度。对两类毒品案件做含量鉴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审慎的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如果毒品含量低,可以不判处死刑或者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对于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较大的毒品含量不多,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因此,对涉案毒品作含量鉴定,只会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但并不能改变应该适用的法定刑档次。就本案来说,王东要求做毒品“神仙水”中氯胺酮的含量鉴定,但由于毒品含量鉴定需要公安部才能作出,如果进行鉴定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根据常识可以知道毒品“神仙水”中氯胺酮的含量确实不高,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因此,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法院驳回了王东的毒品含量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