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依父亲遗嘱继承位于宾阳县武陵镇武陵社区南兴街的房屋一栋。该房屋的占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被告彭某与原告是邻居。后彭某不经原告李某同意,擅自越过原告宅基地西墙外线十六公分搭盖房屋,又在原告宅基地的南墙与西墙交界土地上空建立阳台,占用原告上空使用权。原告发觉后,曾向被告提出拆除,被告拒不接受,也拒绝协商解决。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依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未获得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故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诉讼请求。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是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提出排除防害诉讼。
【分析】
本案涉诉房屋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人及土地使用者均为原告父亲。上述房屋经原告父亲立遗嘱后由原告李某继承。该房屋已办理有产权证书,属公民的合法财产,在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处理。本案中,假如原告父亲的遗嘱有效,那么涉诉房屋即由原告李某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按此规定,原告李某在继承开始时,仅能继本案涉诉房屋,并不能继承该房屋涉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亦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或通过继承者注销登记。本案原告李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拆除后,该房屋用地回归本集体经济组织,其要先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须依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但原告李某在未依法取得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前,起诉要求排除妨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主体必须适格的规定,遂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起诉。